期貨公司自營資金管理辦法
1. 什麼是股指期貨自營業務期貨公司交易所的資金結算又是怎麼一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贏利模式是怎麼樣的
自營業務期貨公司自己參與交易。期貨公司交易所的資金結算是每價個交易日收盤時的每日無負債結算。資金結算業務本身不存在贏利模式,只有股指期貨出來後有個IB業務(一級代理商收取二級代理商一定代理費)才有錢賺,贏利模式
2. 期貨公司能自營期貨嗎
期貨公司不能自營期貨。
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大部分人認為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這是不正確的看法,可以同時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場。
期貨合約:
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期貨手續費:相當於股票中的傭金。對股票來說,炒股的費用包括印花稅、傭金、過戶費及其他費用。相對來說,從事期貨交易的費用就只有手續費。期貨手續費是指期貨交易者買賣期貨成交後按成交合約總價值的一定比例所支付的費用。
3.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管理辦法還沒實施嗎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經濟觀察網記者張力在9月12日鄭州召開的「資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上,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證監會向參會機構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
對於同屬於合並後的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監管、且在性質上均屬於私募范疇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業務,按照功能監管理念,證監會將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取消了資管業務資格的審批准入,改為向相關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同時,放開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放開了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定向資管業務由於歷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為信託關系,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資管大一統
根據證監會的起草說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屬於私募基金的一種類型,意見稿旨在明確資管業務的現行法規體系與《私募辦法》如何協調,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2012年開始,資管業步入大繁榮時期,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三類機構在市場准入、投資范圍、業務規范、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普遍管制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資管業務的創新發展,也不利於對三類機構實施統一的功能監管。
此前,該三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分別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規章及配套規則。而今後,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可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可以同時廢止。
根據辦理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管理辦法也將促進資管業務法律關系的統一。
根據現行法規,定向資管業務的法律性質定位為委託代理關系,區別於私募基金的信託法律關系。實踐中,為了開展業務的便利,一般採取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但這一載體缺乏法律依據,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隱患。
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此外,《管理辦法》不再對證券公司集合計劃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對一、一對多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現行規定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以及規模上限(現行規定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資者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客戶要求自行決定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以及資產管理計劃規模上限。
「八條底線」
現行規則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局限於股票、債券等常規投資品種,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查詢信託產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等的投資范圍相比處於明顯劣勢,尚不能直接投資非上市股權、債權等。投資范圍的局限阻礙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創新發展,導致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
根據辦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證監會認為,經過多年的規范發展,證券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資本實力和合規經營意識均明顯增強,有能力防範和控制相關業務風險,有必要放寬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投資范圍。
同時,管理辦法還放開了對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與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為持牌的金融機構,業務范圍不限於資管業務,還經營自營、經紀、公募資管等其他金融業務,存在較大的利益沖突風險,並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及廣大客戶資金安全和權益保護,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
近期業內頻發的證券公司資管業務違規問題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此次管理辦法亦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資管計劃的禁止行為,包括:違規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
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委託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本公司投資於期貨類品種的資產管理計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亦在當天的會上強調,資管業務要牢牢守住八條底線: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資管產品進行商業賄賂;資管產品的杠桿率不得超過十倍;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不得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當期激勵。
4. 為什麼期貨經紀公司不能從事自營業務,期貨經紀公司不能賣賣期貨嗎
實際上所有的期貨經紀公司都有自營盤,從業人員自己也搞。只不過不能明著做。
期貨公司營業部是允許自營盤,而且目前在開發很多信託產品。
期貨經紀公司,名稱上規定了它的范疇,只能是做交易的中間業務,就是找資金介紹給營業部,再就是對客戶的資金進行託管。所以它不能買賣期貨。
由於期貨經紀公司能拿到很多相關的信息,如果再參與交易,會形成不公平的市場和混亂的管理。
5. 期貨公司有沒有自營盤
合法的沒有,期貨公司相當於券商和個人的中間商
期貨公司是券商的代理商,是個人的受委託方
當然期貨公司可以為個人提供資產管理業務,不過只能用客戶的資金進行投資,而不能使用期貨公司自己的資金進行進行交易
只有有資格證券自營的證券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證券買賣
期貨公司是沒有這個資質的
6. 期貨公司可以自營嗎
樓上的哥們回答的不好
政府部門不能開單位戶,但公務員可以自己做
自然人不可以開戶的包括:期貨公司的員工,證監會,交易所的員工(及其直系親屬)
政府部分,事業單位可以不可以開戶
但公務員,銀行職員光明正大的以自己名義開戶做期貨是可以的,這個沒有限制
7.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71條
要了解此問題,需要先了解期貨結算機制和流程。簡單的說:
為了防止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必須客戶保證金的封閉流動機制(不被證券)以確保資金有序規范透明流動。因此,監管要求:
1、期貨公司的客戶所存入的保證金需要在銀行開立專戶存管(即為「期貨保證金賬戶」),而不得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相混淆,也不允許兩類賬戶之間有資金流動。
2、由於客戶所做的期貨交易需要進行結算,因此需要在開立一個專用結算賬戶(「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交易所根據交易扎差情況從該賬戶中劃出/入款項。
3、「保證金賬戶」資金和「結算賬戶」資金都是客戶保證金,兩類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但都不得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賬戶任意進行資金劃轉——至於期貨公司要收的傭金只能通過「專用結算賬戶」劃入其在交易所的「自有資金」賬戶。就可以確保客戶資金封閉流動不被挪用,唯一的流動(收取傭金)也在交易所監控之下確保規范透明。
8. 期貨資金管理方法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額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從名字上看就是投資者在每次交易時,開倉的金額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該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操作上簡單實用。那麼,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如何來確定這個固定金額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據以下兩個方面來確定固定的交易金額:
1、心理承受的最大損失。
2、所交易品種的止損價位計算。
以下,以上海期貨交易所期貨銅合約舉例,簡單的闡述一下該方法如何應用:
一個投資者在其期貨保證金賬戶上有保證金200,000萬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損失額為10,000元(該投資者的交易周期為5天),假設銅的5天的波動范圍(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麼該投資者的開倉率是多少呢?
首先計算出在投資周期內可能損失額:假設目前銅價為25000元/噸,那麼在68%可能性波動在2%左右,則損失額為500元,那麼,該交易者的交易比例為:
F = (10000/500)* 25000*5% / 200000= 20 *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該方法較簡單適用,尤其對一般的投資者來說,易於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該方法考慮了投資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該方法使得投資者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能夠保持一種養好的交易心態,對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確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該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時候使自己的資金維持在同樣的比例。
如何設置比例呢?舉例如下:根據過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獲利的次數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為比例值)
F = ( P—( 1 —P) )= 0.6 —0.4 = 0.2 or 20%
那麼,你開倉的比例為20%。
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於0.50,則在該公式下,F <0。也就是說在該公式的使用在於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須大於0.50。
由於在上述公式里僅僅只考慮了成功比例,沒有考慮盈利的情況,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們加入盈利的情況後改善的公式如下:
F = ( (A + 1) * P – 1 ) / A 註:A 為盈利比例
假設 A =5 P =0.3 則 F = 0.2
以上的方法,我們稱為KELLY法,它是根據歷史的數據通過一定的公式來推測未來的走勢,但是在實際的交易中收益情況不大可能與歷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會為大家提供一個方法以滿足每次交易的獨立性,以及解決從歷史數據得來的平均值方法很難得到最佳開倉率的問題。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歷史數據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設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變化的,這是符合日場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結論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獨特的。
在計算中,Kelly修正法有兩種方法:
1、估計計劃的風險和收益。
該方法假設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計可能的風險和收益。
案例: 一個交易者買入一份大豆合約,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風險損失,且他過去的成功比為0.45,則收益比為: A1 = 20/8=2.5
我們根據成功比再計算收益比:
A = 成功比 * 收益比 — 失敗比 * 1= 0.45 * 2.5 — 0.55 * 1= 0.575
則:f = ((2.5+1)*0.45 —1)/2.5=0.575/2.5= 0.23 or 23%
2、歷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該方法是通過對一系列的歷史數據的統計歸納出一個最佳方法。
HPR (holding –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選數據期間的收益。
HPR (I) = 1 + F *( -- 收益/數據段內的最大損失)
TWR (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後收益相關值。TWR= (HPR1)*(HPR2)*(HPR3)……*(HPRn)
我們將選擇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數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 :假設 f= 0.1 , 0.25, 0.35, 0.40, 和0.45
則:當 f= 0.1 時 TWR = 1.13
f= 0.25 時 TWR = 1.28
f= 0.35 時 TWR = 1.3108
f= 0.40 時 TWR = 1.33697
f= 0.45 時 TWR = 1.32899
在f= 0.40 時 TWR = 1.33697為最大值,則F取0.40。則在上述的情況下,資金開倉的比例為0.40
以上通過三個方法較系統的介紹了期貨資金開倉的設計方法。作為一個成熟的投資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資金管理上的。無論是普通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在進行金融衍生品投資時,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對自有資金的管理設計,使投資始終處於可控范圍內,只有這樣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給您帶來的巨大收益。
9. 期貨公司的相關規定
期貨經紀公司是客戶和交易所之間的紐帶,客戶參加期貨交易只能通過 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由於期貨經紀公司代理客戶進行交易,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因此,期貨經紀公司還有保管客戶資金的職責。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增加期貨經紀公司抵抗風險能力,各國政府期貨監管部門及期貨交易所都制定有相應的規則,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在我國,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行為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如實、准確地執行客戶交易指令;不得挪用客戶資金。
2、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製造、散布虛假信息等進行信息誤導。
3、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交易委託;不得承諾與客戶分享利益和共擔風險。
4、禁止自營期貨交易業務;必須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
5、不得在交易所場外對沖客戶委託的交易。
10. 期貨公司自有資金
自有資金,就是期貨公司自己的錢,不是客戶的錢.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強化了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對期貨保證金的歸屬、存取劃轉、賬戶報備、安全監控等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要求期貨公司必須以自有資金繳存結算擔保金和結算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