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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資金頭寸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7-31 03:35:30

⑴ 期貨交易資金管理問題

大多數交易者認為,資金管理在交易模式中占最主要的部分,甚至比交易方法還要重要。資金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問題與期貨市場交易者有關。它告訴交易者如何控制他們的錢。資金管理只會增加交易者生存的機會,這是最後一次獲勝的機會。

一、投資總額必須限制在總資金的50%以內。即是說,交易者不應在任何時候將其總資金的一半以上投資於市場,剩下的一半應是儲備,以確保他們在交易不容易或暫時花銷時做好准備。例如,如果賬戶總金額為10萬元,則只能使用5萬元並投入交易。

二、投資於任何單一市場的資金總額必須限制在10%以下,低於總資本的15%。因此,對於一個10萬元的賬戶,在任何一個市場上,只有1萬到1.5萬元可以作為保證金存入。可以防止交易者在市場上注入過多的本金。

三、任何單個市場的最大總投入資金必須限制在總資金的5%以下。這5%指的是交易者在失敗時所承受的最大損失。這是交易者在決定交易多少合約以及設定止損指令的距離時的重要起點。因此,對於一個10萬元的賬戶來說,一個單個市場的風險金額不超過5000元。

四、投資於任何市場群類的總資金必須限制在總資本的20-25%。這一目的就是為了防止交易者在某一類型的市場上投資過多本金。

其實想要做好期貨也沒有這么的難,找到有效的方法和工具可以幫助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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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企業的期貨頭寸在資產負債表上如何反映

會計的規則

⑶ 期貨通過買賣雙方互相劃撥資金頭寸的方式結算是什麼意思

就是你把你的錢給我或者我把我的錢給你。期貨可以交割,也就是用實物來結算,可大部分都只是資金結算不一定要實物!

⑷ 期貨市場交易中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一)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特點 如前所述,期貨市場中不同主體均面臨期貨價格波動所傳導的風險。但各利益主體面臨的風險又是不一樣的。因此,對各利益主體而言,風險管理的內容、重點以及風險管理的措施也不一樣。 1. 期貨交易者。對於期貨交易者來說,面臨著可控風險和不可控風險:可控風險中最主要的是對交易規則制度不熟悉所引發的,對機構投資者而言,還存在著內部管理不當引發的風險。另外,選擇合法合規的期貨公司也屬於可控風險。 期貨交易者面臨的不可控風險中最直接的就是價格波動風險。投機交易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風險報酬,對他們而言,不冒風險是不現實的。問題在於必須在風險與報酬之間取得平銜,不能只想著報酬而忽視風險。一些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機者可能會選擇比較激進的投機方法,而另一些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投機者會選擇風險較小的投機方法,比如進行套利交易。 對套期保值者而言,存在著導致套期保值失敗的風險或效果極差的風險,除了基差風險屬於不可控風險外,其餘的如頭寸、資金、交割、不熟悉交易規則等原因都可歸類於可控風險,如果強化風險管理,可以避免。 2. 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對於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來說,所面臨的主要是管理風險。管理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期貨公司對客戶的管理和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的管理。盡管期貨價格的波動是不可控風險,但只有當期貨價格波動導致交易者的風險溢出之後(比如爆倉)才構成期貨公司的風險,同樣,只有當期貨公司的風險溢出之後才構成期貨交易所的風險。因而對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而言,嚴格風控制度,防範溢出風險成為風險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管理風險的另一重要內容是防止自身管理不嚴導致對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壞,以致自身成為引發期貨行業的風險因素:比如,期貨公司或期貨交易所的機房出現嚴重問題,大面積影響客戶交易等。 (二)期貨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期貨市場是高風險市場,高風險不僅來自期貨價格的波動性上,期貨行業內各利益主體可能存在的不規范運作將加劇風險的程度。一般而言,期貨市場中各利益主體對期貨交易的高風險性都會有所認知。問題在於期貨交易涉及金額高,利益誘人。在不受制約的情況下,利益主體在成本收益的權衡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為追求收益而弱化風險管理的傾向,更為嚴重的是通過惡意違規違法來追求非法利益,從而引發更大的風險。 比如,在國內期貨市場清理整頓之前,一些期貨投機者,為追求超額利潤,承擔了遠超自身能力的風險,一旦出現巨虧或爆倉之後,為減少損失,置誠信於不顧,利用當時法律法規的疏漏,想方設法將責任推給期貨公司。還有,一些資金實力較大的投機者利用交易規則上的漏洞,鋌而走-險,聯^

⑸ 請問資金頭寸是什麼

頭寸是一種以買入或賣出表達的交易意向。頭寸可指投資者擁有或借用的資金數量。

1、頭寸(position)也稱為"頭襯"就是款項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業界的流行用語。如果銀行在當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於支出款項,就稱為"多頭寸",如果付出款項大於收入款項,就稱為"缺頭寸"。對預計這一類頭寸的多與少的行為稱為"軋頭寸"。到處想方設法調進款項的行為稱為"調頭寸"。如果暫時未用的款項大於需用量時稱為"頭寸松",如果資金需求量大於閑置量時就稱為"頭寸緊"。

2、頭寸是金融行業常用到的一個詞,在金融、證券、股票、期貨交易中經常用到。

比如在期貨交易中建倉時,買入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多頭頭寸,簡稱多頭;賣出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空頭頭寸,簡稱空頭。商品未平倉多頭合約與未平倉空頭合約之間的差額就叫做凈頭寸。只是在期貨交易中有這種做法,在現貨交易中還沒有這種做法。

在外幣交易中,「 建立頭寸」是開盤的意思。開盤也叫敞口,就是買進一種貨幣,同時賣出另一種貨幣的行為。開盤之後,長了(多頭)一種貨幣,短了(空頭)另一種貨幣。選擇適當的匯率水平以及時機建立頭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時機較好,獲利的機會就大;相反,如果入市的時機不當,就容易發生虧損。凈頭寸就是指開盤後獲取的一種貨幣與另一種貨幣之間的交易差額。

另外在金融同業中還有扎平頭寸、頭寸拆借等說法。

頭寸日有分很多種的:第一頭寸日(期貨交割過程的第一日)等等,多數就是指對款項動用的當日。

⑹ 期貨術語:頭寸是什麼意思

期貨交易術語

頭寸

是一種市場約定,既未進行對沖處理的買或賣期貨合約數量。對買進者,稱處於多頭頭寸;對賣出者,稱處於空頭頭寸。

賣空

看跌價格並賣出期貨合約稱賣空。

期貨貼水與期貨升水

在某一特定地點和特定時間內,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稱為期貨升水;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稱為期貨貼水。

正向市場

在正常情況下,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

反向市場

在特殊情況下,期貨價格低於現貨價格。

持倉

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約稱為持倉。

斬倉

在交易中,所持頭寸與價格走勢相反,為防止虧損過多而採取的平倉措施。

牛市

處於價格上漲期間的市場。

熊市

處於價格下跌期間的市場。

開倉

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的行為。

平倉

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持倉量

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

持倉限額

是指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者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撮合成交

是指期貨交易所的計算機交易系統對交易雙方的交易指令進行配對的過程。

最小變動價位

是指期貨合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

是指期貨合約規定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

最後交易日

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

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准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

開盤價

是指某一期貨合約開市前五分鍾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 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收盤價

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當日結算價

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漲跌停板

當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鍾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成交價格

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最新成交價=cp

cp≥bp≥sp,最新成交價=bp

最高價

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最低價

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最新價

最新價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漲跌

漲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最高買價

最高買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最低賣價

最低賣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申買量

申買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高價位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

申賣量

申賣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低價位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

成交量

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交易期間所有成交合約的雙邊數量。

持倉量

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雙邊數量。

限價指令

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取消指令

指投資者要求將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開盤集合競價

在某品種某月份合約每一交易日開市前5分鍾內進行,其中前4分鍾為期貨合約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鍾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

集合競價最大成交量原則

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若有多個價位滿足最大成交量原則,則開盤價取與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最近的價格。

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

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布。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上市合約第一天交易漲跌停板的依據。

交易編碼

是指會員按照本細則編制的用於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

強制減倉

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或非經紀會員,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

是指客戶該合約的單位凈持倉按其凈持倉方向的持倉均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

風險警示制度

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強行平倉制度

對會員或投資者違規超倉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的,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對違規會員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大戶報告制度

當會員或者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最大持倉限制標准80%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

保證金

是指交易者按照規定標准交納的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結算

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交易保證金

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

追加保證金

當客戶的必須保證金少於一定數量時,經紀公司要求客戶補足的部分叫追加保證金。

浮動盈虧

未平倉頭寸按當日結算價計算的未實現贏利或虧損。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風險准備金

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當日盈虧

期貨合約以當日結算價計算的盈利和虧損,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交割差價

最後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為交割差價。

實物交割

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集中交割

即賣方標准倉單、買方貨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統一辦理交割事宜。

期貨轉現貨

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現貨買賣協議,並按照協議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滾動交割

是指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以後,由持有標准倉單和賣持倉的賣方客戶主動提出,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內幕信息

是指可能對期貨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中國證監會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是指由於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於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⑺ 什麼叫資金頭寸

在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行業常出現「資金頭寸」一詞,「資金頭寸」簡稱「頭寸」,指是一種以買入或賣出表達的交易意向。頭寸可指投資者擁有或借用的資金數量。
1、頭寸(position)也稱為"頭襯"就是款項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業界的流行用語。如果銀行在當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於支出款項,就稱為"多頭寸",如果付出款項大於收入款項,就稱為"缺頭寸"。對預計這一類頭寸的多與少的行為稱為"軋頭寸"。到處想方設法調進款項的行為稱為"調頭寸"。如果暫時未用的款項大於需用量時稱為"頭寸松",如果資金需求量大於閑置量時就稱為"頭寸緊"。
2、頭寸是金融行業常用到的一個詞,在金融、證券、股票、期貨交易中經常用到。
比如在期貨交易中建倉時,買入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多頭頭寸,簡稱多頭;賣出期貨合約後所持有的頭寸叫空頭頭寸,簡稱空頭。商品未平倉多頭合約與未平倉空頭合約之間的差額就叫做凈頭寸。只是在期貨交易中有這種做法,在現貨交易中還沒有這種做法。
在外幣交易中,「 建立頭寸」是開盤的意思。開盤也叫敞口,就是買進一種貨幣,同時賣出另一種貨幣的行為。開盤之後,長了(多頭)一種貨幣,短了(空頭)另一種貨幣。選擇適當的匯率水平以及時機建立頭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時機較好,獲利的機會就大;相反,如果入市的時機不當,就容易發生虧損。凈頭寸就是指開盤後獲取的一種貨幣與另一種貨幣之間的交易差額。
另外在金融同業中還有扎平頭寸、頭寸拆借等說法。

⑻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政策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81號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2年7月31日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或者3年以上證券、基金等投資管理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凈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佔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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