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買期貨
❶ 挪用資金罪
只要這個員工能證明公司確實欠他的錢,並且一直沒有還清,然後員工堅持認為公司支付給他的就是還款。那麼這個員工不應該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因為他之前借款給公司,然後公司還錢給他,當然要走公司賬戶的(不走公司賬戶,怎麼能說明公司還錢給他了?),這個時候公司給他的款項已經不是公款,而是他自己的錢,怎麼花是他的事情。
至於公司還款之後,公司財務怎麼做帳的(在財務上是否沖銷他對員工的借款),那是公司的問題,和該員工無關。
❷ 挪用資金七百萬買基金,並把蠃利和本金在案發前歸還,這屬於犯罪嗎
這樣是屬於犯罪,足挪用公款費,不管還上於否,案發前歸還只是可以減輕刑罰。
❸ 我涉嫌挪用資金罪,請懂的人指點一下吧!!!
自首以後歸還不完款就比較麻煩,最好積極一點把款還完。不然量刑在4年。
❹ 挪用公司資金六百多萬去買基金是什麼罪
挪用公司資金600萬,買基金是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
❺ 挪用資金一百萬給別人到銀行買理財產品有沒有罪
受銀行人員欺騙將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涉嫌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
❻ 挪用資金在5000元以下該承擔多大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於10月1日起全面試行,該意見規定了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起點。 1、該意見 第一百二十八條 規定:「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從上述規定看,挪用資金罪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第二種類型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第三種類型是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這三種類型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了犯罪數額最低起點,第一種類型和第二種類型的犯罪起點數額相同即30000元以上才構成犯罪。第三種類型犯罪數額起點為15000元以上。 你是何種類型的挪用,請你自己套用。
3、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未達到任何一種類型犯罪的最低數額起點,所以挪用資金5000元,不夠成犯罪。但構成違反財經紀律。可能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八十一條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挪用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或者將科研、教育、衛生、軍工等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於挪用經費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對於你應受到什麼,如果你是黨員,可能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因為達到犯罪挪用資金數比5000大得多,不會給與撤職處分。若果你不是黨員,將不會受到黨紀處分。可能受到行政處分 ,你多找有關領導,讓他們理解你的用心,是不會有事的,祝你好運!。
5、你最好問一下你所在地法院刑事庭同志,你就知道你是否構成犯罪,希望你能夠給我個回答 ,我為你付出的還不夠多嗎,難道不值得你回答或說聲謝謝嗎?
❼ 這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如滿足挪用資金罪四個構成要件的,則構成犯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備日後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所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適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5條的規定,「歸個人使用」,包括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適用的,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適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挪用資金罪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❽ 用融資炒期貨賠錢了算詐騙罪嗎
這要看融資款約定的用途了。如果約定融資款只能用於股票,基金等投資,那麼用來炒期貨就屬於挪用資金,嚴格意義上就是欺詐了。如果沒有約定用途,就不屬於欺詐了。
❾ 法人代表挪用公司資金用於購買基金損失後無法歸還 是刑事嗎
如果挪用公司購買基金的話,是刑事犯罪,是挪用公款罪,是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