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
『壹』 上市公司用發行股票集資來的錢,買期貨,股票之類高風險的金融投資違法嗎
這樣做違反相關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貳』 「失職」與「瀆職」區別那個嚴重
「瀆職」是國家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損失的行為。失職是行為人的錯誤,這種錯誤導致了危害性後果。行為人主觀上不負責任的過失與具體的危害性後果有必然聯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導致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要受到紀律處分。
「失職」是指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法律賦予的職權,或違法亂紀、或玩忽職守、或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瀆職是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中濫用權力。
其濫用權力不履行義務與嚴重的危害性後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瀆職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違反黨紀、政紀的,要受到紀律追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瀆職」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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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1、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於故意,少數出於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
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
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
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
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滅的行為。
這里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於清償期屆滿並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並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於不能清償的狀態。
『叄』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都有哪些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等。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緩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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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2、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3、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肆』 江西省嚴查國企資金違規炒股的法律問題
江西省國企一段時間以來在股市中增長過快的投資規模,終於迫使當地管理部門「出手」了。
江西省證券監管部門日前認定,江西省投資集團今年2月前後動用約3000萬元資金通過二級市場買入其上市子公司贛能股份(000899)股票1009萬股,被認定為違規操作。8日,江西省國資委下發了《關於嚴禁公有資金違規進入證券市場的緊急通知》,對國有企業進入股市的資金相關情況進行摸底,嚴查國企違規炒股行為。
據悉,在江西省,由國資委監管的企業主要有江西銅業集團公司、江西省冶金集團公司、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等21家,其中僅江西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江西國盛證券屬金融投資類企業,其餘大多為實業公司。
在江西省國資委去年底制定的2007年年度投資計劃中,包括國盛證券和江西國投在內的21家省屬國有企業的金融投資項目計劃總額下限在2.1億元,平均每家1000萬元,而上限沒有設定。據當地知情人士稱,江西省的國有企業大多是生產型企業,對資金的需要比較大,一旦投資股票的資金過多且暫時無法撤退,將對生產造成難以估量的影響。因此,省國資委並不希望國企資金入市的規模太大。
但隨著股市行情的一路看漲,江西省屬國有企業在股市的投資行為更趨活躍,規模增長也較快。據稱,僅江西省冶金集團下屬某鋼鐵公司和江西銅業集團的一個部門在股票上的投資規模就接近一個億。資料顯示,江西省冶金集團旗下有新華股份(600782)和長力股份(600507)兩家上市公司,江西銅業集團控股的江西銅業則在香港、倫敦、上海三地上市。
此次被著重點名的江西省投資集團公司,自2006年12月7日至2007年2月28日動用了約3000萬元資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1009萬股「贛能股份」,平均買入成本3.275元/股,對於此事贛能股份也曾在今年三月份發布公告。根據當前股價計算,這家國有企業在短短3個月內,其賬面收益就已經近7000萬元,增長了2倍多。
據公開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資產總額達到1122億元,同比凈增207.9億元,增長22.8%,增量和增幅均創歷史新高;出資監管企業凈資產達到408.9億元,首次突破400億元大關,同比凈增71.3億元,增長21.1%,平均資本保值增值率為121.1%。
除了江西投資集團增持自己旗下上市公司這種情形,據知情人士透露,近來國企入市資金的增加,以投資其他上市公司的行為居多。這些新增入市的國企資金雖然未流失,而且收益頗豐,但監管部門仍然認定這一行為由於沒有履行要約豁免申請及信息披露程序,而屬於違規。
據此,江西省國資委日前下發了《關於嚴禁公有資金違規進入證券市場的緊急通知》,要求各企業對年度投資進度,尤其是金融投資進度進行自查。看其非主業投資是否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是否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資規模是否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等。對確因生產經營或發展需要進入資本市場的單位,要經省國資委核准,未經批准進入資本市場的企業,要及時清理,並採取措施,追回被挪用資金。
問:
(1)江西省投資集團動用資金通過二級市場買入其上市子公司贛能股份(000899)股票1009萬股,是否違規操作?為什麼?
(2),江西省國資委是否有權對其監管的企業資金違規炒股進行控制和監管?依據是什麼
『伍』 失職與瀆職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一樣。
失職主體是工作人員,范圍較大。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
瀆職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
2、嚴重程度不一樣。
失職相較於瀆職而言嚴重程度較為輕一些。
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
3、結果不一樣。
失職是對行為人單位造成損失。
瀆職是不僅對行為人單位造成損失,同時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監督過失的場合,監督者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可能致使被監督人的違法行為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參考資料
網路-失職瀆職錯誤
『陸』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嗎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
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投資領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或者用途聲明。
幾乎所有的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會明令貸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貸款,拿去炒股。你鋌而走險,勢必做假,弄出一個虛假材料,騙取貸款。那麼,銀行一旦發現,拒貸是一定的,如果貸款已批復,還能收回,嚴重的話,還會以騙取貸款罪將你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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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放貸款的時候審批都是根據用戶的申請項目來定義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請人以炒股為名義,銀行肯定是不會審批同意,自然申請人的貸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義的形式貸款,然後銀行審批同意了,這個也就是違規了。不過一般銀行放出去的貸款基本上都是個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違規銀行也不會知道,只要定期償還利息即可。
隨著股市的火爆,越來越多人按捺不住內心的沖動,想要縱身股海,賺得盆滿缽滿,不僅是打算滿倉操作,甚至不惜貸款炒股。那麼,貸款炒股會有怎樣的不良後果呢?
按照現在的無抵押貸款年利率加月費等,大部分銀行摺合年化利率都超過15%,雖然當前股票市場看似火爆,但貸款炒股的最終收益率未必比這一利率高。而且,由於貸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歸還貸款的時候,正值股市低谷,那麼投資者也只有低點拋售,這樣一來既沒有得到額外收益還容易造成貸款逾期,反而增添了個人信用記錄的污點。
參考資料:貸款通則_網路
『柒』 公司管理人員失職行為的處罰辦法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造成企業破產或有嚴重損失,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行為
1、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
2、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
3、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4、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捌』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滅的行為。
這里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於清償期屆滿並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並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於不能清償的狀態。這里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正確認定清償能力。清償能力通常由資金、信用和生產力(技術、設備材料、勞動力等)三部分組成。只有同時不具備這三個條件,缺乏繼續清償債務的能力,才能認定為無力清償。
(2)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清償期已經屆至,並經債權人請求履行而不能清償的債務。
(3)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一般並且持續不能清償的債務。所謂一般,是指清償對象是眾多的,而不是個別的債權人。所謂持續,是指不能清償在時間上的不間斷性,必須在相當長的期間內是持續的,因一時資金周轉不靈,而暫時沒能清償,不能認為是無力清償。
(4)無力清償是債務人客觀上不能的經濟狀態,它與債務人的主觀判斷和意願無關,與債務人故意停止的主觀行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為,還須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嚴重虧損、即已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但仍有待有權機關進一步確定。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玖』 國有企業可以用閑置資金炒股票嗎政策允許嗎
明文規定是不可以的
『拾』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10)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