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挪用客戶資金
⑴ 期貨公司跑路客戶資金沒出來,我一級代理賺差價我下面二級代理接觸客戶如果客戶報警我會被叛坐牢嗎幾年
正規期貨公司不存在跑路的說法,你們公司做的是違法的,如果客戶報警調查,你是要承擔責任的,具體處罰要看涉及的金額和你們後期的處理。
⑵ 證券公司會不會挪用客戶炒股的資金
證券公司不會挪用客戶炒股的資金;因為開戶時,資金賬戶是掛在你銀行卡里的,比如銀行卡是錢包,開個證券賬戶後,只是在錢包里加了一個口袋,而這個口袋裡的錢被限制為只能買賣股票而已,但錢包仍然在自己手上。證券公司是無法挪用的。
「第三方存管」是商業銀行提供的一項業務,常見於證券、期貨、房產等交易活動中。拿證券交易中的第三方存管來說,它是指委託存管銀行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負責客戶資金的存取與資金交收,證券交易操作保持不變。證券公司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交由銀行存管。
該業務遵循「券商管證券,銀行管資金」的原則,將投資者的證券賬戶與證券保證金賬戶嚴格進行分離管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證券經紀公司不再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只負責客戶證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銀行負責管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並為證券經紀公司完成與登記結算公司和場外交收主體之間的法人資金交收提供結算支持。銀行負責完成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券商銀行交收賬戶之間清算資金的劃轉,將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轉移到銀行,由銀行代為完成。
⑶ 期貨公司可以動用客戶資金不
正規的期貨公司都不能動用客戶資金
期貨公司客戶的保證金都是存在專門的一個保證金期貨公司賬戶里
期貨公司不能隨意動用
這兩年,這方面的監管完善很多了
早些年,是出現過期貨公司動用客戶保證金的情況
⑷ 期貨公司能不能盜走期貨客戶的錢
不能,以前有挪用客戶資金的,現在有監管每天下午4點半你可以去保證金中心查詢,現在沒事
⑸ 期貨公司是否能挪用你的保證金
你的顧慮是對的,但首先,目前管理部門對期貨公司的監管是比較健全的,基本上不會出現由於期貨公司破產造成客戶資金全部滅失的情況。
但並非期貨公司破產不會影響到了客戶,從理論上來講,期貨公司是有能力動用全部客戶資金的,因此就有風險存在。但造成此後果的責任人或受到極其嚴厲處罰,因此大概沒人願意用自己的身家性命來做這種冒險。
另外,現在有投資者保護基金,就是為期貨公司無法償還客戶資金做准備的,當期貨公司由於自身的錯誤造成客戶資金部分或全部損失時,投資者的非交易損失就由此基金償付。
至於樓上二位所說的情況是不存在的,因為交易所只對自己的會員(期貨公司和自營客戶)負責,不對每個具體客戶負責,因此沒有義務賠償客戶的損失。交易所的風險准備金則是用於當出現劇烈的行情變動,造成期貨公司爆倉,給交易所帶來虧損時,來彌補交易所的虧空的,並非用於做客戶的賠償金。
至於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的客戶資金的監管,那隻是一種事後的備案手段,如果期貨公司在某一天內動用全部或部分的客戶資金造成虧損,並由此引起期貨公司的破產,證監會是根本無法控制的。
⑹ 期貨公司偷扣客戶資金如何維權啊
建議列印賬單,並蓋章。
然後仔細核查,看是否是上述情況,如果是,就可以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了。
⑺ 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或者證券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證券法》第211 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 萬元的,處以10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⑻ 請問如何起訴銀河期貨公司偷客戶錢我一年來被銀河期貨偷轉了十萬元的血汗錢,請問法律如何制裁偷客戶...
偷轉?銀期轉賬是有流水賬的,並且,只會轉到你自己的銀行賬戶和期貨賬戶。這屬於非法挪用客戶資金。比較嚴重的。
可以找律師,收集證據。起訴他們。
⑼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⑽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挪用客戶保證金,數額巨大,如何量刑
斬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