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開戶代理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A. 委託代理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不需要。在你許可權范圍之內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B. 企業在銀行開戶的代理經辦人的法律責任
不用承擔。您的授權書上寫的很明確只負責辦理開戶業務,您根據授權書辦理的相關業務法律責任最終有委託人及您的單位承擔的。
C. 代理人是否需承擔責任
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並轉為純文本,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進行民事行為,從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則應由相對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對本人的效力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由於代理權並非出自本人的授權,因此無權代理人表示的意思並非本人的意思,所以不能對本人發生效力。但是,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未必不符合本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允許本人通過追認來使合同發生效力。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認,則該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2、對代理人的效力如果無權代理行為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則相應的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 3、對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本案的關鍵就在於黃女士與袁某簽訂合同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失,是否為善意。筆者認為,黃女士在本案中是沒有過錯的,應該作為善意第三人予以保護,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在沒有得到本人的追認前,亦應作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能簡單的歸於無效。首先,作為一個普通的買方人,黃女士對買房的基本流程和其中的法律手續不可能完全知曉,在袁某口頭說有授權並拿著房產證和戶口本等一整套賣房手續和必要證件的情況下,是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雖然袁某沒有書面的授權委託,但是《民法通則》六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退一步講,就算是黃女士明知袁某沒有代理權,但她仍舊希望能夠通過最終得到真正房主的追認或是袁某最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等方式實現買房的目的。而且,在簽訂合同的同時,黃女士交納了2萬元的定金作為簽訂買賣協議的擔保。此行為完全是為了促成買賣房屋行為的完成,並沒有損害被代理人的主觀故意,亦沒有損害被代理人的客觀事實發生,更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判斷相對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與其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准,應該是第三人是否為善意而非「明知」。本案中,雖然袁某在簽訂合同時在授權上有所欠缺,但黃女士在簽訂合同時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且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故意,應為善意第三人。而最終因為袁某沒有代理權導致該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當事人無法實現買賣房屋的目的,並且延誤了黃女士買房的時機,黃女士的預期利益受到損失,袁某應當對此承擔過失責任。如果要黃女士為此承擔損失是不公平的。 ……………………下載地址下載說明本站所有資源均來源於網路或是會員上傳,僅供學習參考,嚴禁用於任何商業目的,本站不對您的使用負任何責任;如果我們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權,敬請告之,我們核實後,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謝謝!本站為公益性的管理知識共享平台,所有資源免費下載,如果您發現無法下載等情況,請向我們反饋;本站所有資源的解壓密碼,在壓縮包右側均有說明,請注意查看。
D. 期貨爆倉後是操作人承擔責任還是開戶人
除非是連續停板式的上漲或下跌,否則期貨公司不會找你要錢的。因為如果不是連續式的停盤行情,期貨公司會在你賬戶保證金不足時,簡訊或者電話就提醒你追加保證金,如果不追加,期貨公司會強制平掉你的一些倉位的,這樣也就不會發生客戶簽期貨公司保證金的債務了。
當然,按照規定,如果真的發生了糾紛,期貨公司會找你而不會找你的朋友。因為是你和公司簽訂的合同。
E. 代理人需要為被代理人無力支付債務而承擔責任嗎
1、代理人與擔保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2、代理人不需要為被代理的人的債務承擔責任,不存在風險。
3、只要A父親未承諾替A履行還款義務,就有權拒絕,法院的說法無根據。
F. 公司開期貨賬戶,委託員工作為開戶代理人,只是負責簽合同,請問員工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沒有什麼責任,只是一個職務行為。
G.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H. 什麼情況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望採納.
I. 代理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當然需要的啦,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看你怎麼個表現形式,你比如你的代理行為嚴重損害了被代理人的權益啊超越代理權等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