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国债期货免税吗
Ⅰ 银行的大资管类业务指的是什么业务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脱媒、分业监管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金融创新性质的业务。
从宏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改善社会融资结构;
从中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银行业经营模式转型,构建银行业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强银行业经营的稳健性;
从微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一方面可以满足客户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证银行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提高社会资金的流动效率。
因此,资管业务具有与银行传统业务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运作规律和风险管理方式。 与现在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所不同的是,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将类似于基金、信托,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企业债权等标的时,都需要借助于间接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券商资管产品等才能够实现,也就是常说的“通道业务”。
Ⅱ 国债期货最后为季月的第二个周五正确么
7月2日,多位知情人士证实,国债期货已获国务院批准,将选择合适时间上市交易。
一位接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的知情人士透露,原以为今年四季度才推出,现在看,国债期货面世时间将大大加快。
事实上,6月起,中金所已悄悄组织期货公司参与“国债期货合约及规则设计”的相关培训。同时,期货公司开展了向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交易路演。
记者获得的一份国债期货仿真交易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共有149家期货公司、39家证券公司、36家银行、2家保险信托机构等13439个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仿真交易,日均成交量与持仓量分别是43769手(合428.15亿元交易金额)与90567手(合885.84亿元持仓金额)。
不过,考虑到国债期货曾在1995年因违规交易而被叫停,此次国债期货在规则设计层面,针对交割月逼仓及买方违约采取了特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没人愿意再重蹈1995年的覆辙。”上述知情人士称,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国债期货的投资者准入门槛仍在完善中。
两道防火墙防逼仓
记者获得的一份关于国债期货合约与规则设计的培训资料显示,即将推出的国债期货合约与交易规则,将很大程度上延续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的某些特点。
2012年2月,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平台正式上线,主要选择面额为100万元,票面利率为3%的5年期名义标准国债为合约标的。合约月份则是最近的三个季月(3、6、9、12季月循环);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可交割债券为在最后交割日剩余期限4-7年(不含7年)的固定利息国债;合约代码为TF。
之所以选择3%票面利率与5年期国债,其中一个原因是,通过仿真交易的测试,中金所发现上述合约标的与同期限国债现货价格的拟合度比较高,有利于机构投资者更好地套期保值。而剩余年限4-7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则通过“转化计算”,同样能参与交割。“目前,这些交易规则都被延续下来。”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数据显示,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价格的日均波动幅度为0.08%,贴近国债现货市场的0.07%;期货与现货的相关系数为96%,基差率基本在+/-1%以内,随着交割日临近,基差逐渐收敛于零(参见“图说资管”专栏)。
不过,此次培训资料显示的国债期货交易规则,仍对仿真交易做出两处修改:一是仿真交易初期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今年6月下旬已调整为0.002元;二是仿真交易最初设定3%的最低保证金率,现在同样调低为2%。
“偏高的保证金比率,往往不利于国债期货开展初期的交易活跃度与交易流动性。但中金所做过内部测试,即使最低保证金被调为2%,也能覆盖1个涨跌停板。”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国债期货的涨跌停幅度拟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按2%保证金买涨国债期货,即使当天国债期货跌停2%,等于投资者所有本金亏光,却不至于追加保证金。
记者了解到,2%最低保证金比率,相比欧美国债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偏高,如美国CME与欧洲EUREX市场的5年期国债期货保证金比率分别是1.1%与1.25%。
设定偏高的保证金比率,某种程度也是避免1995年国债期货违规交易事件再度发生,上述知情人士称。
1995年2月23日,参与做空327国债的机构抢先得知327国债贴息信息,随即大笔做多国债,令当时的沽空方——上海万国证券在交易最后8分钟砸出1056万口卖单,令当日看涨者全线爆仓。当天晚上,上交所确认空方恶意违规,认定最后8分种的所有的“327”品种期货交易无效,各会员之间实行协议平仓,最终成为国债期货交易被迫叫停的导火索。
前述人士说,此次培训的最大亮点,是中金所借鉴了按照交割期临近,逐级提高保证金与梯度限仓的管理模式,应对潜在的交割约逼仓与买家违约事件,如一般交易月份的最低保证金与最大持仓分别是2%与1200手,但在合约交割前一个月中旬与下旬,中金所将保证金分别提高至3%与4%,其间投资者最大持仓不得超过600手与300手。“这也是借鉴商品期货应对交割月逼仓的做法。”
银行、保险尚有顾虑?
在中金所开展期货公司国债期货交易培训的同时,期货公司业已向银行、保险与信托公司进行国债期货交易路演。
“我们已和几家银行沟通过了,目前合作内容是通过银行渠道,找到更多有意参与国债期货的客户资源。”但银行、保险等机构参与套期保值的热情似乎没有仿真交易那么高。一家国内期货公司高层告诉记者,为了给银行、保险公司一个好印象,个别期货公司专门组建了国债期货研究小组,从债券部门、金融工程部门调集专业人员,研究国债期货的各类套保模型。
但银行、保险公司有自己的顾虑。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主要是跟踪国债期货与国债现货之间的价格拟合度,以此评估套期保值的可操作性。但落实到实战,银行、保险机构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会很多,一家参与仿真交易的银行交易员称,比如国债期货交割时期一旦遭遇季末银行存贷比考核,相关金融机构资金紧张而被迫套现国债期货头寸,往往造成交割月逼仓风险。
为此,中金所将国债期货最后交易日拟定为每个季月的第二个周五,避开每季月下旬的银行资金考核期。
记者也了解到,在仿真交易期间,中金所也顺利完成2次集中交割(TF1203、TF1206)和3次滚动交割(TF1209、 TF1212、TF1303),最低交割率0.49%(157手),最高交割率2.87%(1441手),平均交割比率在1%左右,低于美国3.3%与德国2.61%的国债期货市场平均交割率。
如果国债期货的交易活跃度不高,容易出现涨跌停板,某种程度也加大银行保险的套期保值风险。目前,银行管理层的意见,是先看看初期的交易活跃度,再考虑何时参与银行自有国债头寸的套期保值。“事实上,银行、保险的参与热情并不低,关键是监管部门的态度。”前述人士称。现在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信托公司参与国债期货的态度仍不明朗,上述银行人士透露,通常监管部门需要一段时间观察,再决定是否允许金融机构投资,及设定资金规模与投资范畴等。
而他所在的银行也已建立专门研究团队,毕竟,利率市场化正“迫使”银行机构借助国债期货规避利率风险;当前中国国债存量超过7万亿元,理论上已拥有充足头寸用于交割。
Ⅲ 为什么将国债期货一对一改为一对多
公开数据显示,期货资管“一对一”资金规模仅10亿元。业内人士预计,若放开“一对多”,整个市场规模将有较大提升。“可能达到几百亿的规模。
业内人士认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可以分享投资收益,风险收益共担。“自有资金投资如果可以实现,期货公司可以成立一只种子基金,期货公司作为劣后方出资,发行结构化的产品,为创新产品开发提供操作空间”
光这些理由就足够让国债期货一对一改为一对多了,当然,这些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Ⅳ 国债期货个人可以投资吗
个人可以投资,不过有一个50w的开户门槛。我就是期货公司资管部的,有什么不懂得可以追问
Ⅳ 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债券一般可以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
(一)利率债
利率债是指直接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或是以政府提供偿债支持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背书,正常情况下利率债的信用风险很小,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因素主要是市场利率或资金的机会成本,故名“利率债”。在我国,狭义的利率债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国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以中央财政收入作为偿债保障,其主要目的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其特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稳定、享受免税待遇;地方政府债是指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地方财政收入为本息偿还资金来源,目前只有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机构一般认为,广义的利率债除了国债、地方政府债,还可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债券。
利率债信用风险小,但不一定是对于信用违约绝对“免疫”,也有可能出现本息兑付延期乃至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例如,欧洲债务危机期间,希腊等国家的主权债务就曾出现过违约。
(二)信用债
信用债是指以企业的商业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除了利率,发行人的信用是影响该类债券的重要因素,故名“信用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信用债包括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信用债主要有三大类:一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品种有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企业债,具体品种有中小企业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和普通企业债等;三是证监会核准或证券自律组织备案的公司债,具体品种有普通公司债(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等。其中普通公司债按照发行对象的范围不同,又可细分为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俗称“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数没有上限的公司债(俗称“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公司债(俗称“私募公司债”)。金融类信用债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Ⅵ 二年期国债期货产品有哪些
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日前发布《国债期货和现货联动问题研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债券部副总监王玮在会上表示,我国国债期货于2013年重新启动后,先后推出5年期和10年期期货品种,国债期货在中长期已有布局,目前正在与相关监管部门研究协商,下一步有望推出2年期国债期货品种,以完善短端国债期货品种的布局。
股市有风险,交易需谨慎。
Ⅶ 期货资管计划可以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吗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