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可以做国债期货
『壹』 信托可以做私募PE的LP吗如果可以,那么PE投了项目之后,如果项目上市,这个应该是有障碍的吧
1.信托可以做私募PE的LP吗?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监管层面:2008年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证监会规定了企业ipo之前股东中不能有信托计划,但没有对PE的LP是否是信托计划予以规定,就从字面上来说,这个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于PE投资具备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监管部门就监管的角度是不允许IPO之前PE背后有信托计划的,并由银监会直接监控,所有此类信托计划不予报批。但目前中信信托,平安信托等从2011年开始就设立了相关的GP,在等待政策开放。
②信托层面:集合信托计划由于有隐形的兑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债性的项目为主,股性的项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对手非常强大,比如万科等,的房地产类较为常见,且此类项目容易测算回报率,回报率相对稳定,期限相对固定,与PE所对应的高回报高风险不对应,因此就信托本身而言他也不会对外接此类工作。也较少信托会有此类的创新业务部门。再者,如监管对其打开,信托对交易对手的选择也会非常严厉,一般他们自己设立GP为主,不会采用外部的GP,一个强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寻信托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实力一般不会太强。因此信托本身选择和这样的机构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类似项目:近来由于信托业的火暴,不少PE也转型做固定收益类的有限合伙,有的通过合伙制企业嵌套在信托里,即FOT(信托计划都为单一信托,信托公司不承担事实风险,有一定可能性误导客户);也有通过信托嵌套在合伙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托,之前与其股东信达资产旗下的投资公司有过此类型的产品)。这两者的形式由于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客户,最终还是要信托承担责任,因此此类业务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么好的解决处理办法?
民营的PE要通过信托募资这个念头还是早点打消吧,体制是不允许贵族和平民联姻,这样的例子在中国金融市场数不胜数。即便你们联姻了,你们的孩子能否到这个世界上还是困难重重,有这个精力和时间对付这样的事情,不如采用更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业经过了发芽到全面PE,同时IPO的低迷,与PE的时间周期来看,目前做PE确实有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谋求退出,现在新的PE都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一些经过三五年培养的优质企业。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为私募,是对特定人群的,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这也是为什么薛老汉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强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伙人能依赖自己良好的投资业绩和知名度引来资金,这是最常规的。
如果一个PE不具备上述能力,那么本身他就是属于风险较高,且不确定性较强的PE,但也不是不具备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联姻一些民间的第三方理财。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这些募集能力非常强的人,让其不仅享受到募集期内的固定财务顾问费用,更让其与GP的成长连体,这个方式是可以尝试的。(其实红杉资本前期募集资金也是依赖于诺亚财富这个第三方理财的)。只不过现在单纯的代销给第三方的动力是不够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为PE募集的动力。
『贰』 信托计划可以投股指期货吗
可以将股指期货作为标的,
但是是以套利为主,配上结构化,信托资金进入任何投资领域一定是以优先级的形式。
夹层和劣后是不可能的
如华宝信托的“申毅对冲1号”、“社润一期”、 外贸信托的“翼虎量化对冲”。
『叁』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集合信托再去投另一个信托基本没见过,一款单一资金信托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单一信托也基本没见过,唯独tot是这样的,即信托中的信托
1、这类信托为成立一个母信托,母信托的投资方向为自己的子信托
2、管理人一般为信托自己
3、一般门槛较其它集合信托略低,50万左右起步,收益较其它集合信托也略低
补充:这种做法还是比较有优势的,降低门槛有助销售,分散风险有助风险控制。比较考验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
『肆』 信托计划中劣后可否在信托期间收息
信托产品,经常会采用结构化设计。大多数情况下,次级受益人也就是出资人会由融资方、融资方的关联企业或者特定的第三方资金来认购。作为优先级收益权的一个安全垫。 次级受益人一定是投资到信托计划内的,要不然就不会是受益人了,这种情况,可能是融资方以它应该获得的应收账款或者某个收益权来认购信托次级份额的。
『伍』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是否允许负债
没问清楚,是否指融资人负债,如何是指融资人当然可以,但信托公司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前会考核融资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
『陆』 什么是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计划的特点 a)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b) 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c)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d) 信托收益稳定,且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国家信托计划的发行与运作监管严格,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品种,信托计划将成为您投资组合之中中长期、低风险投资品种的最佳选择。 信托计划的分类 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资金信托计划可以分为: 1、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2、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 3、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计划 4、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等。 银行参与信托计划的收益 银行应当非常热衷于参与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类客户,可以帮助银行: 1、进入很多非常优质的项目。如很难进入的
『柒』 请问信托计划产品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有哪些
可以的,信托资金的使用限制很小,横跨了货币,资本,实业三大市场
『捌』 信托计划 可以开设证券资管账户吗
1,这种是可以的;
2,信托计划投资于资管产品,俗称信托套资管,多一重通道,就需要开立证券资管账户。
3,现实中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如陆家嘴信托投资于大通证券的产品,之所以这么设计,一来可能是两家机构有合作关系,二来可能存在逃避监管。
『玖』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9)信托计划可以做国债期货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