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用外汇期货
⑴ 现在国内企业可以用外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吗
可以,详情可以找个期货公司他们会给你做方案的。
⑵ 工商银行的"代理实物黄金"业务的问题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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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
“这是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奏”,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侯惠民认为,这会使更多的黄金交易商融入国际市场,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但与此同时,也有观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对进出口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与此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有所趋严。种种迹象显示,在黄金进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着监管层对待黄金属性看法的微妙变化。
◆仅是“黄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黄金制品”。据其规定,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
有疑问的是,上述黄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记者日前致电负责此事的央行货币金银局。其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处征求意见阶段,还不便接受采访。
征询多位业内专家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其中的“黄金制品”应该不包括原料金,据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内交易的标准金块,并不在此列。
据高赛尔金银有限公司首席黄金分析师杨易君介绍,国际上,自由进出口的并不仅仅限于黄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从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渐进性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为1993年以来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所对原料金采用“集中竞价”式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统购统配”模式。
所谓“统购统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国家对黄金进行统一的购买和分配。即:产金企业所产黄金必须全部出售给央行,而用金企业所需用金必须向央行进行申请,由央行按照计划统一分配。该体制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黄金立法《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统购统配”的必然逻辑,有关黄金进出口的事宜,在该《条例》中也规定由央行统一办理。其中既包括黄金原料,也包括黄金制品。
并且明确规定后者“由央行统一收购进行外贸出口”。作为例外,为了鼓励当时正在兴起的黄金首饰加工产业,《条例》及后续的配套规章允许境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黄金原料,并制成产品出口。但整个过程,必须接受央行和海关的联合监控。其程序是:加工贸易的黄金原料进口,需到当地央行进行备案,海关不予设限;加工贸易的黄金制品在出厂前,则必须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检查产品所含黄金重量,核对合同,并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然后再由海关凭借央行的许可证放行,否则不准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重申“金银的进口必须经过央行的统一批准。”至此,计划模式下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轻工部所属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嘉兴金帆制品金银有限公司的徐经理说,即便是加工贸易所进口的黄金原料,实际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范畴,“因此,整个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完全处在央行的监控之下,央行才是实际上的惟一进出口主体。”这种模式至少持续到2003年。期间,尽管国内的黄金市场各个环节次第引入市场机制,但在进出口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黄金进出口权下放
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央行和外经贸部批准,获得黄金进出口权。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显示,其进出口权仍须由央行代理进行。
此前,早在1998年,为解决深圳市场上的黄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经总行批准于1998年与瑞士银行合作开展了黄金寄售业务,开始探索利用国际市场的黄金资源来满足国内市场的黄金需求的途径。
所谓寄售业务,就是国外的商业银行将其黄金寄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金库中,由国内银行按照中国的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价格,把黄金出售给境内的黄金饰品加工生产企业。这实际上相当于黄金进口。
按照时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于学军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绍,寄售进境的黄金并不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实行按需供给。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深圳黄金首饰加工产业的发展。
2002年10月,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出于统一市场的考虑,央行深圳市分行开展的寄售业务也随之停止。但正如于学军在上述文章中所说,“中国在近期和长期都会面临黄金消费大于供给的现实,寄售业务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进入2003年,这一业务转由四大商业银行开展。至此,国外的黄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登陆上海黄金交易所,进入中国市场。
工商银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黄金交易员证实,除了可以在国外市场上通过寄售业务买入黄金,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反向操作卖出黄金。这样一来,事实上的黄金进口权至少从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有关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也被分配给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权由央行独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渐打破。
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于90年代末的黄金行业市场化进程,二是中国加入WTO后外贸体制的相应调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的一个国际贵金属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黄金市场总体上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黄金还不能实现自由的进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就在周发表讲话的5个月前,2004年4月,中国对施行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实行多年的对外贸易专营格局被打破。新法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即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海关将凭其备案登记办理相应报关验放手续。
从这个角度看,《意见稿》规定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既是央行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思路的体现,也是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法》的需要。”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炳南说。不过,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张卫星认为,黄金进出口目前没有必要放开,放开了也没有意义。
他解释说,一是由于目前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已经接轨,作为黄金制品加工企业来说,进出口黄金原料并无利益可图。企业用金完全可以从黄金交易所购买。二是现行外汇制度方面的限制。
于学军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公开撰文指出,在黄金市场开放的背景下,黄金进出口管理应当实行对进口放开,而对出口进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释说,管理黄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黄金进出口形成来回倒买倒卖,二可以避免逃、套外汇情况的发生。
如果黄金可以自由进出口,那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或场内外汇差不一致时,即可利用黄金进出口从中牟利。因此,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考虑应当限制黄金自由出口。事实上,目前以寄售方式开展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监控之下,”上述工行黄金交易员向记者表示。
据其介绍,黄金寄售实行每售一笔实物交割一笔的模式。结算方面,在境内,商业银行与黄金饰品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与供应黄金的银行以外汇结算。“每做一笔业务,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黄金交易员强调。“很显然,放开黄金进出口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张炳南说。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尽管理论上,黄金进出口可以交给一般的工业企业,但从现实来看,却主要由商业银行操作。这是因为,与工业企业将其当作一般资产相比,商业银行主要把其当作金融资产来运作,通过开展各项黄金业务,诸如黄金租赁、黄金贷款、并到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上投资,来实现综合收益。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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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规定适用于“黄金制品”外,《意见稿》还明确提到对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见稿》规定,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并将根据一事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据此证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规定来看,央行似乎要把权力再收回来”,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刘涛12月26日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央行和海关总署曾于2003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所谓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也就是所谓的“两头在外”,原料来自国外,最后加工成的黄金制品也销售到国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赚取中间的加工费。事实上,多年来,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据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绝对比例。
以黄金制品进出口量最大的广东海关为例,来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口岸共进口黄金制品6.7吨,价值5362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黄金饰品为6.6吨,占进口总量的98.5%。同期,广东口岸出口黄金制品136.9吨,价值13.4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136.8吨,占出口总量的99.9%。因此,如果对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实行“一事一批”,那么实际上央行意图将2004年下放的权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关和地方央行在执行上述公告时,发生了分歧,“规定并未得到执行”。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也介绍说,尽管这两年国内的黄金产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业在交易所内却没有明显感受到可用黄金数量的增加。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黄金正在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以加工贸易的形式流到了国外。“从《意见稿》的第6条来看,央行重点规范出口的意图明显。”广西桂金贵金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宏跃分析指出。
该《意见稿》第6条最后一款规定:出口黄金制品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
◆藏金于民?
央行一面放开进出口权,一面又加强监管,在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央行正在对外释放“藏金于民”信号。
据了解,黄金储备与外汇储备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份额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的国际储备,承担着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职能。
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各国央行的平均黄金储备量约为储备资产的9%,欧盟是25%多,美国约为60%。而我国央行按央行网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数据计算,黄金储备占我国总储备资产的比例仅约为1.2%,共计600吨。
随着近来国际金价高企,美元贬值,尤其是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在国家储备资产中增加黄金储备的呼声正逐渐走高。
张卫星撰文指出,低的黄金储备不利于我们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动荡,不利于我们应对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和美元问题等,也不利于我国在亚洲区域货币构想中的地位。
所谓“藏金于民”,指在增加官方储备的同时,开启民间的黄金投资和黄金消费,这作为一种思路被提了出来。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证是1997年以来东南亚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经验。其时,居民个人投资与储藏的黄金,成为了国家应对国际政治与经济风险的一个重要后备力量。
最新的调查统计表明,我国民间黄金储量大约有4000吨,加上中央储备量大约600吨,人均消费仅为0.35克。尽管与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经翻了一倍多,但是与国际人均年消费量相比,还要低很多。
不少观察人士均将黄金制品进出口权的放开看做国家意图“藏金于民”的一个信号。开启更多进出口渠道,可以与鼓励黄金消费、投资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扩大国内黄金消费市场的规模,增加民间的黄金储备。
此前,由于只有六家获批的企业拥有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其他企业如果进出口黄金制品,只能委托这六家企业来进行,无形中增加黄金制品的进口成本,缺少国际市场这个渠道,也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在这个《意见稿》当中,首要的黄金制品就是黄金首饰,无疑为上述逻辑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然而,正如张卫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样,我国黄金消费结构偏重在首饰用金上,而首饰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资。
据张分析,如果投资者真的要把黄金首饰卖出去,至少要损失15%,因为从黄金到黄金首饰增加了诸如加工费、消费税费、黄金损耗、销售成本、首饰商利润等各种高昂的中间成本。
“通过首饰性黄金‘藏金于民’实际上是一种贬值行为。”张卫星说。他认为,藏金于民的关键是拓宽目前的黄金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黄金投资。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有关黄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尚付阙如,黄金回购渠道目前仍不顺畅。以目前的民间黄金论,仍约有90%无法进入流通领域。
⑶ 进口贸易能否选择外汇期货或外汇期权的交易避险为什么
可以的,进口贸易需要支付外币货收回外币,购买期权货期货可以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例如,公司已经知道三个月以后会收到客户100万美元的货款,目前三个月人民币期货是6.0,购买100万美元的三个月人民币期货,可以保证三个月后收到的100万美元货款,可以按6.0的汇率买入(兑换为)人民币。避免了到时候汇率下跌带来的损失,例如汇率跌倒5.8,同样的货款换成人民币就只有580万了。
期权的功能一样,只是多了选择权,可以到时候决定是否行权。例如,买入三个月人民币看跌期权,行权价格6.0。到期汇率是5.8,也就是100万美元换580万人民币。这时选择行权,可以以6.0的汇率买入人民币,100万美元换600万人民币。如果到期汇率是6.2,100万美元能换620,就放弃行权,直接把货款拿到市场上购买人民币。
⑷ 进出口商为什么喜欢做外汇期圈交易
因为汇率波动可能引起成本或者收入的大幅变动,做一个反向的外汇期货有套期保值的作用
不会因为利率影响而额外的付出
⑸ 企业主要是做外贸出口的,要怎样做外汇套期保值
“对冲”又被译作“套期保值”、“护盘”、“扶盘”、“顶险”、“对冲”、“套头交易”等。早期的对冲是指“通过在期货市场做一手与现货市场商品种类、数量相同,但交易部位相反之合约交易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所存价格风险的交易方式”(刘鸿儒主编,1995)。
早期的对冲为的是真正的保值,曾用于农产品市场和外汇市场 。套期保值者(hedger)一般都是实际生产者和消费者,或拥有商品将来出售者,或将来需要购进商品者,或拥有债权将来要收款者,或负人债务将来要偿还者,等等。
这些人都面临着因商品价格和货币价格变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对冲是为回避风险而做的一种金融操作,目的是把暴露的风险用期货或期权等形式回避掉(转嫁出去),从而使自己的资产组合中没有敞口风险。
比如,一家法国出口商知道自己在三个月后要出口一批汽车到美国,将收到100万美元,但他不知道三个月以后美元对法郎的汇率是多少,如果美元大跌,他将蒙受损失。为避免风险,可以采取在期货市场上卖空同等数额的美元(三个月以后交款),即锁定汇率,从而避免汇率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对冲既可以卖空,又可以买空。
如果你已经拥有一种资产并准备将来把它卖掉,你就可以用卖空这种资产来锁定价格。如果你将来要买一种资产,并担心这种资产涨价,你就可以现在就买这种资产的期货。
由于这里问题的实质是期货价格与将来到期时现货价格之差,所以谁也不会真正交割这种资产,所要交割的就是期货价格与到期时现货价格之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该资产的买卖是买空与卖空。
那么什么是对冲基金的“对冲“?不妨举出对冲基金的鼻祖Jones的例子。Jones悟出对冲是一种市场中性的战略,通过对低估证券做多头和对其它做空头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将投资资本放大倍数,并使得有限的资源可以进行大笔买卖。
当时,市场上广泛运用的两种投资工具是卖空和杠杆效应。Jones将这两种投资工具组合在一起,创立了一个新的投资体系。他将股票投资中的风险分为两类:来自个股选择的风险和来自整个市场的风险,并试图将这两种风险分隔开。他将一部分资产用来维持一篮子的被卖空的股票,以此作为冲销市场总体水平下降的手段。在将市场风险控制到一定限度的前提下,同时利用杠杆效应来放大他从个股选择中获得的利润,策略是,买进特定的股票作多头,再卖空另外一些股票。
通过买进那些“价值低估”的股票并卖空那些“价值高估”的股票,就可以期望不论市场的行情如何,都可从中获得利润。
因此,Jones基金的投资组合被分割成性质相反的两部分:
一部分股票在市场看涨时获利,另一部分则在市场下跌时获利。
这就是“对冲基金”的“对冲”手法。尽管Jones认为股票选择比看准市场时机更为重要,他还是根据他对市场行情的预测增加或减少投资组合的净敞口风险。由于股价的长期走势是上涨的,Jones投资总的说来是“净多头”。
加入金融衍生工具比如期权以后会怎么样?
不妨再举个例子。如果某公司股票的现价为150元,估计月底可升值至170元。传统的做法是投资该公司股票,付出150元,一旦获利20元,则利润与成本的比例为13.3%。但如果用期权,可以仅用每股5元(现股价)的保证金买入某公司本月市场价为150元的认购期权,如果月底该公司的股价升至170元,每股帐面可赚20元,减去保证金所付出的5元,净赚15元(为简便计,未算手续费),即以每股5元的成本获利15元,利润与成本的比率为300%,如果当初用150元去作期权投资,这时赚的就不是20元,而是惊人的4500元了。
可见,如果适当地运用衍生工具,只需以较低成本就可以获取较多利润,就象物理学中的杠杆原理,在远离支点的作用点以较小的力举起十分靠近支点的重物。金融学家将之称为杠杆效应。这种情况下,假如说不是为了避险(也就是实际上不对冲),而纯粹是作市场的方向,并且运用杠杆来进行赌注,一旦做对了,当然能获暴利,不过风险也极大,一旦失手损失也呈杠杆效应放大。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LTCM)用自有资金22亿美元作抵押,贷款1250亿美元,其总资产1200多亿美元,它所持有的金融产品涉及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市值超过一万亿美元,杠杆倍数达56.8,只要有千分之一的风险就可遭灭顶之灾。
⑹ (1)该进口商应如何运用外汇期货交易来规避未来欧元汇率上升的风险
这个问题较复杂,有很强的定制性,只能大致给个方法。
假定中国商人进口欧盟商品,需要如何运用外汇期货。
首先,中国商人担心什么?担心人民币贬值,贬值导致需要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所需欧元。那么商人需要做的交易方向是汇率上升,这样假设真的发生,那么期货上盈利弥补兑换货币的亏损。同时如果汇率下降,期货上亏损需要兑换货币的盈利来弥补。
实际上相当于提前确定了汇率,无论怎么变,都是以同样的汇率兑换货币。这样避免了汇率波动的风险。
⑺ 进口商和出口商如何利用远期外汇期货交易来保值
干嘛不进保税区来保值。。。
⑻ 金融实务题,进口商如何通过外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3月份他要付的是美元,套期保值他只要保证到时候不要多付美元就可以了,那么就是买入一份USD/DEM合约就行了,届时即使马克币涨了他需要多付出的美元也会在期货市场上对冲掉。
⑼ 试述进出口商如何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外汇期货
⑽ 什么是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foreignexchangefutures)又称为货币期货,是一种在最终交易日按照当时的汇率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外一种货币的期货合约。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它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