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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外汇期货代理诈骗

发布时间: 2021-07-08 14:50:21

A. 没有后台操控的假期货平台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

这你还是可以选择这个正规的期货来做就OK的啊

B. 外汇投资的骗局到底是怎么回事

外汇骗局主要来源于那些不合规的交易商,这些交易商的资金没有任何监管,毫无保障可言。而且很多这种交易商都使用的是盗版MT4交易软件。

又或者直接用他们自己的交易软件,资金根本没有流入市场,而只在他们的平台内流动。诈骗者就是赚取投资者亏损的返佣。

欺诈方式:

外汇欺诈包括,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爆炒客户的帐户,向客户兜售所谓的可以为客户带来大量盈利的软件,不正当管理的“管理帐户”,虚假广告,庞奇骗局以及直接欺诈等。

外汇欺诈也可以指零售外汇经纪商告知客户“外汇交易13是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的行为。

(2)虚假外汇期货代理诈骗扩展阅读:

投资外汇注意事项:

1、善用理财预算,切记勿用生活必需资金为资本

首先要有充足的投资资本,如有亏损产生不致于影响你的生活,切记勿用你的生活资金做为交易的资本,资金压力过大会误导你的投资策略,徒增交易风险,而导致更大的错误。

2、善用免费仿真帐户,学习外汇交易

在仿真交易的学习过程中,你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出个人的操作策略与型态,当你的获利机率日益提高,每月获利额逐渐提升,表示你可开立真实交易帐户进行外汇交易了。

3、外汇交易不能只靠运气

当你的获利交易笔数比亏损的交易笔数还要多,而且你的帐户总额为增加的状况,那表示你已找到做外汇交易的诀窍。应谨慎操作,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4、只有直觉没有策略的交易是个冒险行为

在仿真交易中创造出获利的结果是不够的,了解获利产生的原因及发展出你个人的获利操作手法是同等重要。交易的直觉很重要,但只靠直觉去做交易是不可接受的。

5、善用停损单减低风险

当你做交易的同时应确立可容忍的亏损范围,善用停损交易,才不致于出现钜额亏损,亏损范围依帐户资金情形,最好设定在帐户总额3-10%,当亏损金额已达你的容忍限度,应立即平仓。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披着“炒外汇”马甲的庞氏骗局 涉案金额上百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外汇诈骗

C. 期货诈骗成功追回

期货诈骗?首先恭喜你追回来。但是有个疑问,按理说正规的期货公司是国家认可的,不应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啊。能详细说说吗

D.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E. 外汇诈骗公司业务员怎么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3、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5)虚假外汇期货代理诈骗扩展阅读:


案例

17名90后年轻人,以所谓的澳大利亚“富通外汇”为交易平台,在5个月时间里共诈骗230万余元。记者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信阳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代某等3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1年。

27岁的代某与4个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证券咨询代理。因业务出现问题,代某等人开始寻找新的挣钱机会。2017年4月,他们终于等到了所谓的“新机会”,开始电信诈骗。

江某向代某推荐一款自称是澳大利亚“富通外汇”的交易平台,宣称这个平台是做网络股票和外汇投资。客户投入平台的钱,除平台提取手续费、平台提供者获利外,加入者可获取投资人90%的投资款。

开通“富通外汇”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册公司、不需要签合作协议,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如此条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决定与江某合作。

双方达成协议后,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开通了平台链接。此后,代某等5人筹资,租赁合肥市经开区翡翠湖一场地作为办公场所,购买电脑、办公桌等用品,5人约定按出资款的多少占有股份并分红。

其中,代某占股21%。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并规避风险,5人各拿出2%的股份给江某,江某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占有股份10%。

随后,代某开始“招兵买马”,将其从事证券咨询代理时的同事赵某等人招聘进来,代某任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及管理,其他4人分别负责财务、开支、员工招聘、后勤保障等工作,并下设市场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汇”平台在具体操作中,设有“富通财富俱乐部”“财富共赢俱乐部”两个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户信息,业务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本上的流程与客户对话,让客户关注股票行情,之后电话回访客户,让客户加QQ群聊天,业务员会有数个QQ号。

在群里,各业务员发股票上涨的截图等信息,借此机会向客户推荐外汇,诱骗客户投资“富通外汇”交易平台。

在此期间,牛某等冒充外汇分析师,让客户在平台里投资,指导客户在网上操作,让他们把钱打入指定地方,刚开始让客户赚钱,吸引他们加大投资,随后将钱亏空。客户每往平台亏损一笔,各业务员、组长、交易部的成员等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成。

信阳市中院二审认为,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F. 骗子架设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行骗,诈骗罪怎么定

根据犯罪的金额进行处罚判定的

G. 听说外汇期货诈骗网站有很多,哪个公司炒外汇期货比较有名,信誉好的

外汇期货诈骗网站也有很多的,但是找个专业的就不容易啊,我知道有一个平台就有的,你还是去金道投资外汇的平台内看看吧:
http://54.WHPAIJIA.INFO
金道环球投资是金道集团为全球华人提供海外之全方位金融产品之门户网站。安全可靠的全方位网上收付系统,让客户可随时随地登入网站查询事务历史记录。交易点差低至0.5点子;交易数额低至1000个基础货币,开户无需入金。

H. 常见外汇期货诈骗案有哪些

你挣钱了不准许你出金,卡你资金。
以赠金方式吸引你去交易。
私自拉动其波动价格。

I. 外汇期货诈骗给了一部分钱还可以报警吗

外汇被骗可以报警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J. 做外汇找代理商,代理商会不会诈骗卷款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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