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下列什么行为被列入
❶ 期货市场哪些行为被列入刑法修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规范
一、违反新条例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违反新条例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三、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新条例泄漏内幕信息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四、违反新条例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 五、违反新条例操纵期货市场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新条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新条例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违反新条例收受贿赂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新条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❷ 什么是期货市场的市场禁入制度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期货交易所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1、被期货交易所认定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期货欺诈行为的机构和个人;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法规,蓄意违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3、采取造谣、诬告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二、各期货交易所要将认定的“市场禁入者”及时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通报其他各期货交易所。三、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已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四、对违反第三项规定接受“市场禁入者”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试点交易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五、对于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构成犯罪的,由期货交易所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❸ 什么是期货
网上摘录如下:
期货(Futures)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谢谢你的提问
❹ 什么是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多种期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形式。
期货市场是按达成的协议交易并按预定日期交割的交易场所或领域。
现货与期货的显著区别是,期货的交割期放在未来,而价格、交货及付款的数量、方式、地点和其他条件是在即期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商品及证券均可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虽然合同已经签订,但双方买卖的商品可能正在运输途中,也可能正在生产中,甚至可能还没有投入生产过程,卖者手中可能有商品或证券,也可能没有商品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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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期货投资者退出期货市场了结投资行为的方式
1.个人客户。了结持仓(平仓)后,出金(留底1000防止账户休眠)变成休眠账户,不做期货;或者出金不留底,到期货公司进行销户。
2.法人客户,了结头寸,进行期货交割;或者交割后销户。
温馨提示:请远离非法集资、违法配资、代客理财、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诱导交易、非法咨询/喊单、提供交易软件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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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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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合规执业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章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竞业准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七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监督及惩戒
第三十四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1日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妥善解决。 (二)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一)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第三十条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第二十六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