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的漏洞
『壹』 期货监管协调机制是如何进行的
金融监管协调是为了更加有效的实现监管的目的,强调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监管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以及在决策行动上的协调一致性,避免制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和行动不协调造成的监管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主要功能是防范监管冲突与监管空白,避免监管套利。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存在监管冲突,统一监管只是将这种冲突内部化了,表现在监管机构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冲突。由于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目标不同,每个监管主体在本质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权利扩张欲望,这就会导致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冲突。监管冲突可能会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效力的降低,也为被监管者带来了困难。与监管冲突相对应的是监管空白。监管空白可能缘于监管机构权责不清,也可能缘于权责不对称。前者往往出现于监管机构的管辖权没有明确界定的时候,后者则往往出现在一些可能对监管机构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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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期货漏洞是什么 m.sohu.com
我不太明白您想表达的东西,期货漏洞?期货能有什么漏洞呢不明白!
『叁』 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种植大户、合作社、收购站、经销商等基础力量参与不够
2、参与的交易主体,交易理念不成熟。
3、不能很好的把期货市场同具体实际运营相结合。
4、一些媒体等的恶意诱导
『肆』 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哪些这些监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伍』 十问农业部,中国粮食安全惊天漏洞怎么办
2009年11月,中国农-业-部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此事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中国掀起了一场大范围关于转基因问题的讨论热潮。2013年6月,农-业-部又批准3种转基因大豆的进口安全证书。2014年底,农-业-部在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到期后,又给转基因水稻补发了安全证书。关于转基因的争论再一次白热化,大有失控趋势。
转基因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科学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危亡、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安全的大问题。转基因对人的生命健康有多大影响?对自然环境、生态多样性会造成什么危害?转基因是不是增产,他的优势到底是什么?目前为止,科学界对此还远远没有达成一致。对转基因评价负面的实验、资料、新闻报道还相当的多。
不仅如此,中国在转基因的全领域、全链条,均存在大量漏洞和问题。从基本理论、立法、发展规划、经费审批、科研内容、科研体制、安全评估、实验、审批,再到推广、监管、生物国防、善后赔偿等,均存在大量漏洞和问题。
有的不仅是漏洞,而是一片空白,是缺乏法-律法-规,是故意开后门;还有的是科学家制造假实验、假数据——自称科学家,却缺乏最起码的科学态度;还有的是知名科学家知法犯法,是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执-法犯法。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某些部门和利益集团还执意要推进转基因商业化,不禁让人怀疑他们居心!?
我们来看看中国转基因科研链、产业链存在的惊天漏洞吧!
一、基本理论站不住脚
1、“一个基因只编码一个特定的蛋白质”理论已经过时
首先,在科学界,转基因的基本理论“一个基因只编码一个特定的蛋白质”,其实早已过时。这是50年前的理论。科学界早已取得共识,基因与蛋白质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对于基本理论是错误的转基因技术,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和反思,需要对现有的科研、实验、开发进行深刻反思。在全面反思的基础上再决定哪些实验和科研项目该做。
转基因技术刚出现时,生物学家以为真核生物(如植物、动物和人)的基因编码规律与原核生物(如细菌)是一样的,即:一个基因只编码一个特定的蛋白质。按这一传统的遗传学模型,生物学家曾估算:人体中的蛋白质约有十万个或更多,因此他们预测在人类DNA中的基因约有十万个。
而在2000年6月26日,整个科学界震惊的发现:人类基因总共只不到三万个。更令人困惑的是,比人低等得多的杂草却可以有二万六千个基因。2008年,科学家又发现玉米基因组的基因数量为五万至六万个。人与杂草、玉米间的特性、功能等等有那么巨大的差异,而在基因数量上却并没有呈现出数量级的差异,那么一定是有些什么东西错了。基因与蛋白质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非常复杂的关系。有些基因可以产生许多不同的蛋白质,比如果蝇,它的一个基因可以产生(38016)个不同的蛋白质分子。“一个基因只编码一个特定的蛋白质”的理论是错误的。[1]
2、“中心法则”理论已经过时
2011年9月,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张辰宇教授的团队研究成果发表在国际知名刊物《细胞研究》上,颠覆了转基因安全的神话。“植物的微小核糖核酸(microRNA)可以通过日常食物摄取的方式进入人体血液和组织器官。并且,一旦进入体内,它们将通过调控人体内靶基因表达的方式影响人体的生理功能,进而发挥生物学作用。”这一发现还能帮助我们理解共同进化机制,即某一物种的基因改变可以触发另一物种的改变。
美国《大西洋月刊》刊文《转基因食品有非常真实的危险》,张辰宇教授的研究颠覆了孟山都公司的理论基础,孟山都公司宣称:“测试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安全性是完全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的”。其理论依据是1960年前后的“中心法则”遗传学,中心法则假说是:DNA主导细胞,从DNA到细胞之间存在一种单方向运行的指令控制链。”但是真实的世界却是,除了DNA,微小RNA也参与到生物的进化当中。
该论文指出,孟山都和其它公司用“敲除”某个RNA的方法,可以开发出杀虫转基因植物,既然RNA(核糖核酸)干扰原理可以用于杀虫,那么这个能致死昆虫的生物学机理,在人类身上应该也是同样存在的。
二、卫生部不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审批,农业部承认立法漏洞很多
1、卫生部不负责转基因安全审批
根据《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废止),新上市的转基因食品需要卫生部的审批。
2011年11月21日,公众代表杨晓陆向卫生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卫生部出具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的三种产品的审批文件。这三种产品是,转基因大豆油、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其他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的食品。
图1 2011年11月23日卫生部回复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
2011年11月23日卫生部回复,卫生部未受理和审批过这三种产品。最近几年,每年进口约5000、6000多万吨转基因大豆、加工的转基因大豆油及其附属产品,竟然不符合国家法规。2011年12月7日,北京消费者提交《关于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致卫生部的举报信》,要求卫生部对违法的公司及转基因大豆及其附属产品进行处罚。卫生部回复如下图:
图2卫生部对北京消费者提交《关于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致卫生部的举报信》的回复函
根据现行法规,卫生部不负责管理转基因安全。但是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废止之前,卫生部对这三种产品却负有责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已经将转基因的安全审批等最关键工作交给了农业部。卫生部不参与转基因农作物、食品的安全评审工作。
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注意,除此之外,该法规再无一句话涉及转基因。
这个规定恰恰表明,卫生部将转基因食品视为与乳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类似的东西,安全性近似。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卫生部才会介入转基因安全管理,那就是发生了转基因食品的急性毒性事件、集体中毒事件等。但是公众对转基因的最大质疑,并不是急性毒性危害,而是非常慢性的的危害,很可能是2代或者3代人才能表现出来的危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其实都不负责转基因的食品安全评审。
2、农业部承认转基因立法漏洞很多
在官方举办的“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五次研讨会”上,公众代表指出转-基-因立法漏洞很多。农-业-部的一位处长承认了这一点。当时指出三个漏洞,漏洞已经存在多年,至今还没有改正!
首先,关于常规种子审批的有关规定,并不要求对其进行转-基-因检测,所以根本不可能知道其是否是转-基-因种子。一些知名科学家就是借此蒙混过关,将转-基-因种子以常规种子的名义申报通过,并市场化。从2000年到2008年,通过国家合法机构审定的玉米品种就达到3150个,这些作物种子中有多少是转-基-因?谁也不知道。
其次,最近几年每年进口5000多万吨转-基-因大豆,却不对其草甘膦农药残留进行检测,因为没有检测标准。而进口的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留是国内普通作物残留标准的20倍左右。已经有许多证据表明草甘膦会导致患癌机率普遍升高。
再次,由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杂交后产生的新的作物品种,相关规定中,没有要求对其进行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试验和审批,而是把它看做常规品种来审批。此漏洞可以说是公然将转-基-因作物合法化。
3、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缺乏实质性法律约束
《粮食法(草案)》中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但是“不得擅自应用”这条规定,并没有强制约束力。现实是,只要有钱,任何人任何机构似乎都可以搞转基因。在没有完善立法的条件下,转基因技术获得巨额拨款,全面推进,并出现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这是一种危险的态势。
4、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2002年7月1日施行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曾有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但是在该管理办法废止后,新的法规中都将此条规定删除。建议在正在修订的《粮食法》、《食品安全法》中重新强调、落实这一点。
5、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所以迫切需要制定一份针对转基因的大法。
三、逼良为娼的发展规划
新闻报道曾指出,国家对转基因品种的研发支持是300亿元,是同期常规育种经费的166倍。农业部林敏回应,不知道这个数据从何而来。但是林敏并未给出准确的数据,二者差距到底是多少。
转基因重大专项的资金是240亿元,这个数据毫无疑问是准确的。另外,光明网还披露,围绕转基因产业化,中国已投入1200亿。一位科学家估算,如果将转基因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等涉及转基因的部分,再加上各部门、各省市和生物公司的投入,应该有1200亿。
另一位资深专家推断,虽然找不到准确数据,但是有一点可以断定,转基因育种与常规育种经费的差距极为悬殊,几十倍、上百倍都有可能。
这样畸形的投资比例,导致农业技术人员不得不搞转基因。若是反对转基因,很可能就没有饭吃。
四、科研内容的漏洞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转基因育种开发并不是什么高端技术、新技术。而转基因赖以立足的基本理论基因基础科学,还有生命科学、生物防卫技术,则是我们应该大力支持的。
另外,近年来我国国民的身体素质呈现下降趋势。广西在校大学男生精液过半不合格;中国不孕不育患者超5000万(加拿大科学家的研究却发现,食用了转基因玉米的孕妇和胎儿血液中含有转基因毒素。93%孕妇的血液中检测到转基因Bt毒素。80%孕妇的脐带血中也检测到Bt毒素。在非妊娠检测组中,69%血样中检测到毒素);我国每年新增胃癌40万,占全世界42%,类似的报道很多。还有,许多养殖户的家中地面上堆满玉米,却不见老鼠。所有这些与非法、合法的转基因有什么关系?不得而知。国家应该多做这样的大型调查和研究。
五、科研体制容易为跨国公司分化瓦解
表面上美国是一个相信分权、市场、自由和民主的国家,但在转基因的基础研究上,却采用国家集中体制。1997年5月,美国成立了植物基因跨部门工作组,由总统直接挂名领导,国家科技委员会所属的科技政策办公室牵头,实施国家植物基因组计划,该计划协调了国家科学基金、农业部、能源部、国家卫生研究院、国际发展署、森林服务部门、预算管理办和科技政策办等几乎所有相关部门,利用国家集中体制,做出了许多基础性、重大的研究成果。[2]
而中国则是散兵游勇,一盘散沙。中国的转基因和种业研究的研发费用,分散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种子公司。很容易就被跨国公司分化瓦解。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中国种子公司之多亦是全球之最,仅国有种子公司就达2700多家,但这些企业中没有一家的市场份额达到10%,没有一家净资产超过10亿元或种子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公司。[3]
2009年,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全球种业10强公司占全球种业市场份额的35%,国内种业10强公司占全球市场份额的比例仅为可怜的0.8%。[4]
目前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公司已有76家。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最多只能持股49%,但国外种业巨头拥有强大技术与专利,实际上控制了合资企业。[5]
据公开资料,国外公司已实际控制我国高端蔬菜种子50%以上的市场份额。
国内种子行业面临全线失守、全军覆没的困境。
六、转基因科学家缺乏最起码科学态度
1、应有专项经费用于安全性评估试验
有消息称,国家曾有规定,转基因专项经费中20%用于安全评估试验。但是这个规定却被转基因院士的一句话否决了,“很安全,不用做”。
2、张启发、黄昆仑的8天BT毒蛋白灌胃实验缺乏科学态度
张启发、黄昆仑等人论证转基因大米和喝水一样安全的论据,是两个小白鼠实验。既没有做过大型哺乳动物实验,也没有灵长类动物试验,也没有做过类似医学药品推广前的临床试验。并且,其所作的8天抗虫BT蛋白灌胃试验缺乏起码的科学态度。
实验中,用外界培养的BT蛋白给小白鼠灌胃,小白鼠安全,得出结论转基因水稻安全。张启发宣称,按照小鼠单位重量的BT蛋白灌胃量,相当于体重60kg的人吃120吨转基因稻米,而人一辈子根本不可能吃这么多稻米。所以他认为转基因水稻比喝水还安全。
这个实验表明他们将外界培养的BT蛋白,等同于转基因水稻中的BT蛋白。他们认为抗虫BT蛋白植入稻米的过程是物理过程。但这个过程不是物理过程,也不是化学过程,而是更为复杂、高级的生命过程。
打一个简单的比方。一个男人,或者女人,若是腿上中了一枪,做手术时子弹没有取出来,子弹还留在腿部。若是这个人还能活下去,结婚生孩子,那么他/她的孩子体内,绝对不会有子弹。子弹进入身体的过程是物理过程,子弹不会遗传给下一代。但是将外源基因用基因枪植入植物种子的过程却不是这样,外源基因还会遗传给下一代的种子。这是两个根本性的差别。
抗虫BT毒蛋白灌胃安全,并不能证明转基因BT水稻安全。现实的例子,苏格兰科学家普茨泰的实验,两个对照组,用转基因毒蛋白与马铃薯混合后喂养老鼠,用转基因土豆喂养老鼠,第一组没有出现问题,第二组却出现了问题。
3、实验审批环节 严重缺项
还有,进口的转基因大豆评估实验,也存在问题。90天喂养SD鼠抗农达转基因大豆 40-3-2实验,90天喂养SD鼠抗草甘膦转基因玉米NK603实验。两个实验,疾控中心没有检测样本的转基因成份,以验证其是不是转基因品种。也没有检测样本的草甘膦农药,以验证其与进口的大豆是不是同一种类型的产品。
4、评价体系极不完善,低级错误随处可见
农业部宣称现有的试验和评价体系是完整的、世界公认的。编发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知识100问》,多个院士参与此书编辑,该书第26页中宣称,“科学发展至今,研究出了一系列世界公认的实验模型、模拟实验、动物实验,完全可以代替人体实验。对于人和动物的差别,有一些设计可以弥补,比如剂量、极限条件等。”多名院士参与该书编辑。
这段话站不住脚!如果说现有的实验是足够的,那么就应该说科学对人类自身的认识已经非常明白,已经完全可以解释癌症等疑难杂症为什么发生,不仅可以解释,也可以治疗这些疾病。但是众所周知,人类对许多疑难杂症还不清楚,对对生命科学还有很多根本不知道。类似的低级错误,在这本书中随处可见!
食品毒理学安全评价动物试验分四个阶段:1天的“急性毒性”试验;30天的“亚急性毒性”试验;90天的“亚慢性毒性”试验;730天的“慢性毒性”试验。即使按照现有的毒理学实验的评价体系,目前所做的实验也是不够的。
法国科学家塞拉利尼做了2年的转基因喂养老鼠实验,发现老鼠长了很大的肿瘤。2013年6月欧盟拨款300万欧元,资助一项使用NK603转基因玉米饲养老鼠的实验,实验为期两年。中国应该与时俱进。
我们需要更为长期的、全面的、客观、真实的实验和评估体系。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转基因作物附带产品(如草甘膦农药等)的实验等。
七、审批过程黑箱操作、非法操作
1、审批过程黑箱操作
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颁布转基因安全证书的机构,其中多人是搞转基因的。自己申请、自己审批,自己是运动员,自己是裁判员,黑箱操作,难以保证科学性、客观性。在社会的强烈要求下,第1至第3届的安委会委员名单至今都没有公布。在社会舆论的持续要求下,第4届安委会名单于2014年10月公布,不过第4届安委会是2014年才成立的,并不是转基因水稻、玉米安全证书的审批者。
2、转基因大豆审批过程涉嫌违法,缺乏足够的科学实验报告
审批文件不规范
2011年9月30日,顾秀林等四人向主管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出具文件:美国孟山都公司转基因大豆出口中国的全套申请文件、农业部批准其进口的全套审批文件,还有中美双方的科学实验报告。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对进口的转基因产品需要三方面的科学实验文件和审批文件:
①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② 经【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③ 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但是在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关“三方”科学实验报告的内容。
2013年6月批准进口三种转基因大豆,未公开实验报告和审批文件
2013年6月农业部又批准进口三种转基因大豆,公众代表要求公开实验报告,农业部说是商业机密,不予公开。
八、知名科学家知法犯法,非法种植、流通,缺乏标识
1、非法种植、流通,缺乏标识
中国是尚未批准主粮转基因生产的国家。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自2006年至2013年6月,欧盟总计通报了184次中国输欧食品中被检测出非法转基因。其中,大米制品和含有大米的制品175次。
媒体报道,转基因水稻种子和稻米已经遍布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转基因大米被混入普通大米中进入流通市场。
2014年4月,《新闻调查》记者在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家大型超市,随机购买了5种大米,3种含有含有转基因成分。
非主粮的转基因作物监管漏洞更多。许多学者高度怀疑张杂谷是转基因品种。2010年,张杂谷已种植400多万亩。当时新闻报道,计划在未来10至15年推广到1亿亩。[6]张杂谷的审批,有没有做过食品安全试验、环境安全试验不得而知。
转基因棉花在中国棉花种植占比已经超过90%。转基因棉花虽然不是食品,但是在一些地方,转基因棉的棉籽油却在大量食用。这个问题应得到重视。下图为陕西渭南销售的棉籽油。原料为新疆棉籽,批发价6元/升,价格便宜,销售很好。棉籽原油含有棉酚,可造成生精细胞损害,导致睾丸萎缩、不育,所以未经特别处理和精炼的棉籽油,是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的。笔者无法判断下述小厂子生成的棉籽油是否经过特别处理。
缺乏标识
国产的转基因木瓜几乎100%是转基因,但是却没有标识。
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在做成食用油之后虽说有标识,但是转基因大豆蛋白、转基因豆奶粉、水饺等食品中的转基因大豆蛋白,许多豆制品中的转基因大豆成份都没有标识。
2、知名科学家知法犯法
监管、流通领域的大量漏洞,其源头在哪里?很明显,是各级育种单位、科研单位。
根据2010年12月主管部门发布的1504号《公告》,共有27个玉米品种被停止生产,其中4个品种属于违规商业化的转基因玉米品种。这些转基因玉米品种最初都是以非转基因的名义,申请参加国家品种试验、审定、登记并获通过的。[7]
在被查获的4个转基因玉米品种当中,有3个品种的育种人都是有名望的资深专家,其中还有人参与甚至负责国家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这些知名科学家都没有受到有力处罚。
九、没有科学刑事犯罪的规范和量刑原则,没有善后赔偿机制
1、没有科学刑事犯罪的规范和量刑原则
今天我们修建个下水道、盖个楼房,还有质量安全的终身负责制度,但是涉及13亿人民的大事却无人负责。转基因问题是涉及中华民族的大事情,但是我们却看不到相关的法律惩罚体系。我们需要明确科学刑事犯罪新规范和量刑的新原则,要强化科学家、科研机构、商家、相关机构的风险意识、后果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2、没有善后赔偿机制
国家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及产品进行标识,但尚有许多不标识的情况,当公众购买了未经标识的产品后,却不能与生产者和销售者打官司,不能得到赔偿或补救。若是出现环境损害、健康损害,也难以诉诸法律。
十、没有生物国防体系
吕永岩少将曾指出,美国有两部生物国防法规,而中国却没有生物国防法。美国参与生物国防行动的机构多达15个。不仅有农业部,更有国务院、国防部、参谋长联席会议、司法部、国土安全部、环境保护署、国家情报主任办公室、商务部、卫生部、交通部、劳工部、能源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等。而中国只有农业部负责转基因育种。生物国防的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美国从2003年开始,为生物国防行动拨付600亿美元。而中国对生物国防的投入却是空白。[8]
目前,我国的生物国防领域既无充足的技术准备,也无充足的人员准备,也无充足的资金投入。构筑中国的“生物国防”已经刻不容缓。
结语
上述这些漏洞,已经在网络和媒体上热炒了很久,但是至今为止还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应对措施。在转基因的科研链、产业链全链条还存在巨大漏洞的情况下,农业部和一些相关机构、企业的人员大力推广转基因,其居心到底何在呢?他们把人民的生命健康到底放在什么位置呢?
作者简介:
尹帅军,笔名牧川,80后,著有《错的不是我们 是世界》,南海出版公司2015年5月出版。
『陆』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哪些漏洞
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目前规范的企业也相对较少,分析存在的问题有:
1、缺乏统一认识。我国目前对食品可追溯体系还存在一些误区,往往把食品安全追溯认为是责任追究。
2、缺乏标准要求。目前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缺少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指导文件来规范企业,导致一些企业把食品追溯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3、缺乏协调机制。我国实施食品可追溯体系管理,有国家及各级政府的同步推进,同时还有农业、质检、工商、科技等部门分段监管。但相互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重复建设甚至相互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4、缺乏信息整合。由于各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协调,信息没有形成共享,追溯系统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对接,所以信息资源的整合及综合利用很难展开。
5、缺乏统一认证。在食品行业中,有 ISO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 QS认证等各种形式,但就是因为这么多的认证体系和机构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往往降低了消费者心中的信任。
正航软件食品安全溯源核心机制构建于正航CAP创新开发平台,正航CAP平台是通过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开发的平台化软件,可结合各种硬件设备接口(如RFID、手持PDA),实现食品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环节的全程可追踪,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监管措施,其特性在于平台的稳定性及扩展性,可根据各种类食品特性,快速导入流程作业,实现生产商、消费者双方受益。
『柒』 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国次贷危机最早显现迹象是在2007年2月,当时汇丰控股最先发出警告,称由于大批低收入房贷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为其在美国的房屋按揭业务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拨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市场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孕育了很久的危机。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响警报,认为“一些次级房屋贷款机构没有任何监管,它们的贷款行为最终会危及美国人实现拥有住房和积累财富的两个美国梦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确地指出,“快速增长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引发贷款违约的增加,房屋赎回的增多以及不规范的贷款行为的涌现”;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发表的文章里,葛兰里奇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
今天我们再次重温葛兰里奇的文章时感到非常遗憾,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葛兰里奇的绝大多数同事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召集的听证会上,执掌美联储达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机证明,他针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这一点让他“震惊”。在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为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这位自由市场主义的信徒呼吁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与其之前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次贷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六宗罪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次贷危机被称为“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危机”。就连美国证监会(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认为,“大量的没有被监管的类似CDS 的衍生品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头号恶棍”。
2000年,在美国金融行业更加有力的公关活动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解除了对包括被视为华尔街金融创新“毒丸”的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监控重任则全部落到了华尔街投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机证明,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对衍生产品风险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助长了衍生产品的过度投机,并最终引爆了危机。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构造方面几乎不加干涉,政府隐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双方均能准确理解衍生产品的构造与风险,因此双方的交易纯属市场行为,没有干预的必要。在监管纵容下,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逐步偏离了基本经济学原理:一是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产品违背了银行信贷“可偿还性”原则,没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现金流,而是寄托于抵押物持续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基础产品的风险在层层设计中变得更加隐蔽,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三是监管当局对衍生产品的杠杆率没有限制,致使风险过度放大,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
第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违约掉期)主要通过场外交易(OTC)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场内交易会受到交易所的监管,但由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具有非标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如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Bill Gross)所说,“金融衍生商品是个新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企业与机构间的私人合约,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动法则之外创造金钱,它不是真正的货币,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写有承诺的纸,甚至只是一个电子符号,它存在于正常的商业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不需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银行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相对有限,监管当局无法得到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及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短期内无法确知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难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清算系统,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实上并不清楚市场上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与头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机爆发后,政府在很长时间内甚至不能准确估计危机的严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围。
房贷机构监管——监管缺失导致次贷发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国房市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保持繁荣。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使风险得以轻易转移,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贷款机构超常规发展的欲望。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开始,美国众多贷款机构纷纷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准入标准,放松了资信审查,向大量收入较低、信用记录较差的人发放了“次级按揭贷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资信证明文件或具有高债务—收入比的借款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放贷标准的降低基本上都发生在联邦银行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尽管相关监管部门一再要求改善次贷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发放房屋按揭贷款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许多独立的住房贷款公司或经纪商。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美国市场全部房贷中约60%和高价房贷中约45%经住房贷款经纪商发放,这些经纪商根本不在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及时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标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没有及时将独立放贷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笔者认为,原因无非是两方面:一是过于相信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认为市场能够通过自行调节解决风险;二是认为次级贷款占美国全部房贷的比例较低,不会引起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机构出于竞争压力及利益驱动,放松资信审查、降低贷款标准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及时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的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防患于未然。而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无论是美联储还是美国财政部,都没有对这一高风险的贷款发出任何警示,这表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监管的确存在疏忽。
投资银行监管——对流动性和资本金缺乏约束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人们开始将此次危机的诱因集中到美国监管者对华尔街大行过度宽容及监管缺失的制度层面上。在独立投行模式下,美国证监会是投行的唯一监管机构,其对投行的监管也只限于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相关的审慎性监管和投资风险监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贷危机之前美国投资银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的发展模式。
美国曾在1929年大危机后一度加强了投资银行监管。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爆发,美国相继出台了多项重要法律,其中对投资银行业务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这一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吸取和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承销和发行证券)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使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出现了。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与混业一直是美国政策与立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分业型的金融体制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管理限制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因此,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放宽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并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限制投机和分业经营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投资银行不受传统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约束,它们开始通过金融创新广泛使用高杠杆,投资行为越来越短期化,甚至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惜违背职业操守。而上述高杠杆化且具有短期行为特点的业务扩张几乎是游离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外的。
从2003年以来,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杆率都从十几倍跃升到30倍左右,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仍只有十几倍。在经济繁荣年代,高杠杆为投行带来丰厚利润。但高杠杆使得投资银行对流动性和维持自身高级别评级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场环境恶化或自身财务状况不佳,被评级公司降低评级,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继而出现流动性问题等连锁反应,就容易陷入困境。由于美国对投行的资本金、流动性等均缺乏严格的监管标准,导致风险与资本并不匹配。另外,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银行不是美联储的成员,出现问题时也不能得到美联储的救助,只有在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后,美联储才能通过救助商业银行间接救助投资银行。
经过次贷危机的冲击,美国投资银行业进入重新洗牌的阶段。美国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贝尔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经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两家硕果仅存的投资银行也于2008年9月申请改组为银行控股公司,这意味着它们从此纳入传统银行的监管体系,美国独立投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时代宣告终结。
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监管——亏损时重新并表引致信心危机
金融机构常常为特定的融资、并购等交易活动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注册成立一个与发起人隔离的特殊目的实体。这种实体不需要大额的资本金,一般由其母体注入高等级的债券作为资产,在此基础上通过评级、增信等手段,获得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资格。这样的实体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其依据的法律和遵循的监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也有所差别。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业会计丑闻中已经声名狼藉,但在这次金融机构危机中以新的变形体——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形式卷土重来。银行表外投资实体是一种由银行发起设立并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证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专为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而设立的管道公司(conit)、结构性投资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发生前,SPE在发生损失时,其损失不须并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国监管当局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合并准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以加强对SPE的监管。特别是在2003年对相关会计准则做出修改,要求在SPE发生损失时,对其拥有控制权并需承担最终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将此合并入资产负债表中。
但是,表外投资实体信息不透明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对表外实体尤其是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有效监管不足的状况依然在延续。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表外投资实体的业务模式给设立机构带来的巨大风险逐渐暴露。以SIV为例,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票据和中期债券,将所得收益投资于如抵押贷款证券等高回报资产,所发行票据与结构性证券之间的差额即银行所得利润。由于旗下的SIV大规模投资于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次贷危机的爆发给大多数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均造成巨额损失。例如,管理着全球规模最大SIV资产、约占全球SIV总资产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团,由于次贷危机以来SIV资产大幅缩水近40%,被迫于2007年12月将旗下7个结构性投资实体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另外,汇丰控股、法国兴业银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银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额亏损已经将各自的SIV并入资产负债表内。SIV成立之初独立于银行之外,不属于银行本身的业务,但造成损失后,银行按照相关会计原则将其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从而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亏损和投资者信心危机。
评级机构监管——利益冲突规制有限,评级方法不够透明
早在美国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闭案发生时,评级机构就曾因为相关的评级失责问题受到各方的关注和质疑,美国各界也以上述事件为契机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评级业之运作及监管体制。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仍未解决诸多根本性问题。
首先,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对结构性融资产品构建的直接参与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明令禁止的利益冲突情形只有四种:(1)若评级机构最近财政年度内10%以上的评级收入来自某一发行人,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2)若评级机构或其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直接拥有某一发行人的证券或所有者权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3)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与其有关联的发行人的评级;(4)若评级机构的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担任某一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
此外,监管部门无权对信用评级模型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评级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评级机构仅仅是简要介绍评级的方法,无论是作为监管部门的美国证监会,还是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都难以深入了解评级的数据来源和核心的评级方法。这使得市场和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减弱,评级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更重要的是,即使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评级机构通常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评级只代表评级机构自身对次贷产品信用风险的“看法”,而非投资建议。例如,在美国涉及公司债务评级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会裁定评级结果属于“观点”,就像报纸的社论一样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护。也许只有当法官不再把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视为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观点”,评级机构的现有业务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评级结果的可信度才会得以真正的提高。
对冲基金监管——各国监管理念存在分歧,监管环境总体宽松
目前欧美等主要工业国家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首先,各国在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分歧,体现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理念冲突。以德、法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坚持前一种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法律强制性、广泛的适用性和市场规则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国则主张后一种监管理念,认为应更多地强调监管的非强制性,市场参与个体的差异性和市场规则的自发性。
自2005年以来,德国对对冲基金提出了强烈质疑,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张实施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监管,增强对冲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国的主张遭到了美英等国的强烈反对,只好转向“自愿地”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起草了《对冲基金行为规范》,目前也仅处于积极寻求相应支持的阶段。
美、英等国认为政府指定的行为规范有可能会扼杀市场自发的金融创新并进一步阻碍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对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对对冲基金提出进一步的监管要求,主张尊重对冲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场自发地进行调节。尽管美联储一向坚持审慎监管原则,但由于衍生品市场属于一个发展迅猛的新兴领域,很多配套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保尔森认为,金融市场监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监管机构不应为信贷衍生品和对冲基金制定特别规则。
其次,对冲基金事实上在美国和英国享有较为宽松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美国实行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监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为指导,认为市场自律是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张对冲基金进行登记注册,从而使对冲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资策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度。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对冲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范围之外,免于注册登记。投资对冲基金的机构和个人的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为2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0人以内。尽管先后发生了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对冲基金倒闭的事件,但美国仍倾向于维持目前的监管现状。如2007年2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监管体制,认为足以防止对冲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资本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最后,客观上存在相当的监管难度。从注册地来看,全球大约有55%的对冲基金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百慕大等地作为注册地,此类离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约2/3的对冲基金资产。在美国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34%,管理的资产占24%;在欧洲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9%,管理的资产占11%;剩余的对冲基金大多在亚洲注册。
“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采用规则导向监管,即政府部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执行。美国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于2007 年1月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演讲时提出,“我们也应该研究在美国采用更多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和好处的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于2007 年5 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
美国金融专栏作家吉姆?索罗维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来比喻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榄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国体育运动项目一样,制定了详细的比赛规则,它们有细致入微的比赛规则手册,严格规定了运动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甚至限制了他们在场上应处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种更纯粹的以原则导向的体育项目,与众多的美国体育项目相比较,英式足球规则更少,并且赋予裁判员至高的权限,裁判员能够打断比赛进程甚至能影响比赛结果。”
美国的监管规则很多,因为美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们更偏好“边界明确的规则”。这种规则体系要求明确说明什么是准许的,什么是不准的。监管者也喜欢明确的规则,因为这样的规则容易执行。结果是市场有越来越多的规则。但是,市场变化如此之快,以至于任何规则都会出现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规则太多,各个规则之间就可能出现矛盾,可以说,繁杂的规则也能创造套利的机会。实际情况正是由于这些规则自身愈来愈复杂,最终不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市场开始发展出用以避税或者逃避规则约束的产品和服务。应对快速变化情形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
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
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捌』 「327」国债事件暴露出监管的那些问题大神们帮帮忙
327国债期货市场是有很多漏洞,使得这些本来违规的交易得以进行。最重要的是中经开作为财政部的关联单位,很可能已经知道了财政部一定会加息,才会疯狂做多。直接逼空万国证券。但是就本质而言,这就是内幕交易。而且在机构持仓和交易所持仓都有明确固定的情况下却还能大量加仓,这也是监管漏洞。最后只是处理了万国证券和管金生,中经开成了最大赢家,真的让世界齿冷。希望帮打楼主。
『玖』 如何避免农产品期货的骗局
近年来,随着“蒜你狠”、“姜你军”等名词的流行,一些投资者也开始热衷于农产品投资。然而福州的一个诈骗团伙,正是假借国内某知名农产品交易平台福州分公司的名义,利用一些投资者赚钱心切的心理,骗取对方信任后,以专家身份帮助投资者操作期货,通过疯狂的买卖交易赚取手续费。日前,这个诈骗团伙已经被福州台江警方成功捣毁。
假期货公司骗钱13嫌犯落网
近日,福州台江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浙江男子陈先生报警称,自己曾经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是江苏某农产品期货交易平台福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称,通过该公司进行期货投资,利润高、返利快。但是没想到,自己在账户里面投入的8万多元,经过工作人员操作,在10天后,只剩下3000多元。
由于怀疑遭到了诈骗,陈先生赶紧向福州警方报警求助。台江刑侦大队经过调查,发现江苏的这个农产品期货交易平台在福州根本没有分公司,对方涉嫌诈骗。台江警方6月4日发现对方的办公地点在台江后,一举将公司13名涉案的团伙成员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