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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14 07:33:00

1. 什么是保证金制度什么是做市商制度连续报价交易与集中撮合交易有什么不同

1、什么是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也称押金制度,指做市商在清算每次交易时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的涨跌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叫保证金。
2、什么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然后不断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报价,投资者按其提供的价格实施买卖的行为。它是一种区别于竞价交易的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随着网络的普及,这种柜台式的交易制度也电子化了。
3、连续报价交易与集中撮合交易有什么不同:“连续报价交易”是指在交易时间内,可连续进行买卖报价的交易,例如股票交易或外汇交易;“集中撮合交易”是指在交易时间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某一时段,进行市场所有报价的一次性成交。例如深圳股市在每天下午3点钟结束前三分钟内暂停连续报价交易,只接受买卖报价,而在3点钟时一次性撮合成交。

2. 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启示

目前,世界各地证券和期货市场中有相当数量采用做市商制度。在全球56个市场中,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的市场有15个(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占27%;在亚洲14个新兴市场中,有3个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占21% ;在19个欧洲市场中,有6个采用做市商报价驱动机制,占32%。做市商制度以NASDAQ市场最为典型和成熟,新兴市场中以香港交易所较为完善,故在此对上述两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纳斯达克市场是一个以做市商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通过做市商竞争性报价保证市场的效率。为了保持做市商之间的报价竞争,纳斯达克市场对做市商资格的管理十分宽松,做市商进入和退出都十分自由。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会员公司只要达到一定的最低净资本要求,同时拥有做市业务所必须的软件设备,都可以申请注册成为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会员公司一旦获取做市商资格,就可以通过纳斯达克市场网络以电子化的方式注册为某只股票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任何时候撤消做市注册,通常在撤消做市注册后的20个交易日内,做市商不能再重新申请对该股票的做市注册。
⑴做市商的义务
做市商最核心的义务是保持持续双边报价(包括价格和相应的买卖数量),而且每个交易日9:30到下午4:00,这些报价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位NASD会员向做市商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有义务以不劣于报价的条件执行交易,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当然,做市商只对报价数量内的交易委托负有该义务。例如,如果做市商报价的数量为1000股,那么他就没有义务以报价条件执行2000股的交易委托。此外,如果委托提交给做市商时,做市商正在更新报价;或者刚刚执行完一笔交易来不及更新报价,那么做市商可以免除确定性报价的义务。
做市商报出确定性价格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至少一个正常交易单位的数量。但当做市商的报价是在显示客户的限价委托时,则不受此限。纳斯达克全国市场(Nasdaq National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1000股、500股、200股三类;小额股本市场(Nasdaq SmallCap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500股和100股两类。
根据1997年新颁布的《委托处理规则》,做市商的报价责任做了一些调整。如果提交给做市商的客户限价委托优于做市商报价,那么做市商必须在其报价中将客户限价委托的价格显示出来;如果客户的限价委托与做市商的报价相同,做市商必须将客户限价委托买卖数量包含于其报价的数量中。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做市商可以免除这些责任:做市商立刻执行了客户限价委托;做市商将该委托转给其他做市商;客户的限价委托超过10000股或者小于100股;客户要求不显示其委托;或者客户委托是定价全额交易委托。
做市商在正常交易时间必须维持其确定性报价,如果取消报价可以分为两类情况处理。一类是:临时性的取消报价,做市商由于一定的原因而临时取消报价时,必须先与纳斯达克市场运行部联系,市场运行部会通知是否要提交书面文件,并决定是否准许其取消报价。如果做市商事先不通知市场运行部,即使取消报价的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也将视为无故取消报价。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允许做市商申请临时性取消报价:做市商出现局面失控的情况,例如设备或通讯故障、自然灾害等;法律原因,例如上市公司购并,这类情况必须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做市商休假或宗教惯例,这类情况必须提前一个交易日提交书面申请;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在临时性取消报价期之后,做市商必须立刻在纳斯达克系统输人报价,否则将被视为违反了确定性报价义务,按无故取消报价处理;另一类是无故取消报价,若做市商没有任何理由无故取消报价,将撤消其在该股票上的做市商资格,必须在20个交易日后才能重新申请注册为该股票的做市商。
⑵ 成交报告
成交报告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保证交易的事后透明度,向公众披露成交的信息;另一个目的则是为了启动交易后的清算交收程序。做市商制度与集中竞价制度不同,在集中竞价制度下,所有的交易由交易所集中撮合,并由交易所向公众发布。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做市商或会员公司处完成,需要做市商向市场管理者报告,然后由市场管理者统一汇总向公众发布。由于成交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关系到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市场效率,所以成交报告管理是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开市期间(9:30a.m.-4:00P.m.),所有的交易必须在成交后90秒内完成成交报告。下述特殊情况可以不需要成交报告:零股交易、新股发售、与市场价格没有任何关联的交易。所有的成交报告均通过成交自动确认系统(ACT,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完成的。成交报告首先直接发送到ACT,ACT会对交易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报告价格是否严重偏离了当时市场最优的报价。如果通不过合理性检查,ACT会拒绝成交报告,使该成交不能生效。如果通过检查,该成交报告会发送到纳斯达克市场交易信息发布系统(NTDS,Nasdaq Trade Dissemination Service)。
⑶做市商监管要求
由于做市商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纳斯达克市场的效率,所以NASD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对做市商行为作出了规定和限制:
1)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行为。为了保证纳斯达克市场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开放、公平,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下几项:禁止做市商与其他会员公司或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合谋控制价格(报价)、交易和成交报告(包括合谋共同延迟报告或故意错误报告,以及合谋保持一定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消或更改他们的报价,使之与自己的报价协同;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威胁、骚扰、恐吓以及其他不当的行为以影响其他做市商、会员公司和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包括要求其他做市商保持或更改报价,或者采取拒绝交易等行为报复或阻碍其他做市商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性行为。
2)做市商尽职义务(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
根据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纳斯达克市场所有的经纪商和做市商必须为客户承担尽职义务。也就是说,所有代理客户或与客户的交易必须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有利的做市商报价成交。由于纳斯达克市场没有专门的“直通”交易(Trade一through)规则,因此没有明确的规则限制市场参与者以劣于市场最优报价的价格交易,但是做市商和经纪商的尽职义务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在代理客户交易或与客户交易时,与指定的交易对手成交的价格如果不是当时最有利的市场报价,那么做市商和经纪商就违背了尽职义务。当然,做市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要求的最有利价格应该根据具体环境变化。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在考察做市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标准时,必须结合考虑以下因素:当时市场价格、波动性、流动性和通讯设备的状况以及交易的数量和类型等。
3)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提前行动”(Frontrunning)
当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禁止做市商在相应的期权上做套利交易;或者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期权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做市商在相应的股票上做套利交易同样也是禁止的。大宗交易是指10000股以上的交易。如果一笔大宗交易的协议已经达成,但当时只执行了一部分,尽管这一部分没有达到大宗交易的标准,只要这笔交易完全执行后会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可以视作大宗交易处理。
此外,纳斯达克市场对做市商在出版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之前,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限制。纳斯达克市场建议做市商在内部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将研究部门与相关部门分开,防止交易部门利用提前知悉即将出版的研究报告内容的优势,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没有建立这种内控制度的做市商将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研究报告出版之前,存货头寸的变化不是故意的。
作为全球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纳斯达克采用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曾被许多二板市场所模仿。但是近年来,投资者也不断对NASDAQ的做市商制度提出批评。做市商被怀疑结成同盟以维护高位差价获取不合理利润;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对做市商不及时报告成交情况而表示不满。1994年,Christie和Schultz发表的论文对纳斯达克做市商通过合谋以保持高价差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并引起了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进一步调查。从1997年起,SEC促使纳斯达克实行新的指令处理规则,从而使电子交易系统(ECNs)得以进入纳斯达克的交易和报价系统。NASDAQ发布实施新的《交易指令处理规则》,对报价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引入投资者报价机制,允许客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ECNs)发布的交易指令不经过做市商而直接成交,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公正性,使NASDAQ具有“报价导向”市场和“交易指令导向”市场的混合特征。最近,NASDAQ还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将部分成交比较活跃的股票改成了5分钟竞价制。由于ECNs普遍采用的竞价交易使买卖双方的交易指令直接配对,从而越过做市商这一中介环节而节省了交易成本,两者的竞争已使纳斯达克市场的买卖价差平均降低了22.5%,因此ECNs的竞价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纳斯达克单一做市商制度的不足。
香港指数期货和期权的做市商制度
参与者申请成为指数期货和期权做市商,应该在交易所登记注册。经交易所批准后,分配给做市商不少于两个月份的期货合约和八个系列的期权合约(如四个看涨期权和四个看跌期权)。
⑴申请成为做市商应满足的条件:
1)交纳500万港元;
2)具有一定的交易经验;
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
4)具备充分的资金运作能力;
5)相关市场套利技术。
⑵做市商的义务
1)指数期货交易中,报价要求显示后,做市商在20秒内应做出回应,回应率不少于80%;
2)除标的指数水平发生变化外,做市商报价至少显示10秒钟,每次下单量至少5张合约。指数水平发生变化,做市商可改变报价,但应服从规定的显示、价差和下单量要求;
3)被指定合约月份,交易时间内80%以上有报价且买卖价差不超过15个最小变动价位,每次下单量至少5张合约;
4)做市商只为自己交易,不应代他人交易
5)应市场主管或其他场内交易员(除做市商)的要求,提供有效买卖报价;
6)期权合约终止日期、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不要求必须报价;
7)做市商在短期期权有报价义务,但对长期期权没有报价义务。
⑶做市商的权利
1)交易所减收其交易手续费;
2)非常情况下,做市商可以临时停止、变更部分或所有义务;
国际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国际主要证券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做市商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⑴做市商的资格。做市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监管部门认定。其条件包括:做市商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有能力履行做市义务,满足市场和投资者的需要;要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从而获得较强的融资能力;要有相关的行业背景,才能合理判断其价值,提供准确的报价,稳定市场价格;做市商要有极强的管理风险的能力,掌握专业的交易技术,才能达到理想效果:确保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赚取买卖价差。国际上由于做市不当而导致做市商破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盲目做市,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
⑵做市商的义务。为了增加品种的流动性、做市商须负担其一定的责任,这也是做市商制度核心内容中的核心。国际市场一般对做市商的要求为双边报价。即按照规定的时间、价差、持续挂单时间、数量进行报价。这些报价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任何其他投资者向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有义务以不劣于其报价的条件执行交易,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报价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新品种或合约推出时,由于投资者的不了解而不敢贸然介入,需要做市商报出买卖双边的价格。另一种情况是有公众投资者提出询价,需要做市商进行单边回应报价。
传统的做市商制度并没有对做市商的成交量进行要求,但是随着做市商制度与指令驱动制度的结合,这种采用混合交易机制的市场也开始要求做市商在一定期间应完成规定的交易量。否则也不能享受其权利。
⑶做市商的权利。综观海外证券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运行情况可以看出,做市商一般享有以下权力:
1)可以从事代理业务。做市商市场信誉好,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加的利润用来弥补做市成本;
2)资讯方面。全方位地享有个股或期货合约的资讯,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个股或期货合约所有买卖盘的记录;
3)融资融券优先权。如在发行债券时,同等条件下,做市商可以优先获得。融资便利则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的回购交易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甚至被允许通过与央行进行专门的债券回购交易或再贴现途径来获取现金;
4) 证券市场做市商享有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
5) 减免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
6)在缴纳保证金时,可以享受优惠或减免。
权利与义务对应,这也是机构愿意申请成为做市商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从国际市场的规定中可以发现,对做市商实行减免有关的费用是较为通行的做法。其原理在于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做市商的交易只要有一个价差,就能获利,因为其没有费用成本。从而方便做市商的大量交易,以量取胜。除去经济上的优惠,还有信息权、优先成交权和保证金优惠等形式存在于不同市场中。另外,成为做市商还有一种隐性的好处,提高做市商的商业价值。因为做市商一般为实力雄厚的大机构,成为做市商,可以树立品牌,形成名牌效应。
⑷ 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做市商依规做市。这种监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做市商的资格条件动态考评。例如,在做市商的经营期间内,其交易部位的数量和方向是否存在风险暴露,其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其股东、资本、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是否涉及诉讼等。二是要考核其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交易所要有专人和专门的技术手段来考核做市商的报价行为是否符合时间、数量方面的要求,并且在需要时要及时提醒其履行,对于无故不履行其义务的做市商要取消和更换,确保做市商制度发挥实际作用。三是关注做市商有违规行为,防止其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变做市为操纵而扰乱市场。因此许多交易所均要求做市商定期公布和报告其交易情况。
⑸ 责任的豁免。对做市商责任的豁免并不影响其享有权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做市商无法履行其义务。如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甚至出现涨跌停板,这时,交易所允许豁免做市商的义务,以保护做市商的利益。二是不需要做市商来履行义务。如做市商所负责的品种或合约的成交已经十分活跃,市场报价十分踊跃,这时就无需强制做市商来履行责任,同时做市商在其合同有效期内照样享有相应的权利。
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
做市商制度以纳斯达克市场(NASDAQ)最为著名和完善。
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成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每只证券至少要有两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开市期间,做市商必须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报价,即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纳斯达克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自动对每只证券全部做市商的报价进行收集、记录和排序,并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中国的创业板
中国的创业板是否采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目前,中国的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驱动为特征的电子自动对盘系统。而且,由于场外柜台交易在中国尚未出台,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观条件还没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经公布的创业板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但规则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论证,认为做市商制具有活跃交易等优点,拟在国内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
此外,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强调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态消除了部分人对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怀疑态度。

3. 期货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样的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做市商制度是跟投资者做对赌的一种交易方式。由庄家收点差来进行交易,不管是买还是卖,都跟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有义务全盘接受投资人的单子。

4. 期货做市商制度下还会出现涨跌停板吗

不会,分情况而定 ,我玩的是现货,原理差不多,有时间可以一起交流

5. 有请各位,告诉我,做市商交易制度之下,如何盈利。

不是稳定盈利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我连续3年在期货市场盈利,都在70%以上。稳定盈利还是可以做到的。 而是你就只发个帖子,就想获得稳定盈利的技术,那才是相当困难的。多年的心血,这么无偿的给别人,至少对我来说就做不到的。你去问问别人吧,估计你想这样获得稳定盈利的技术,比做到稳定盈利本身,要困难得多。

6. 做市商制度怎么用通俗易懂的例子来解释

简单的说就是:报出价格,买卖双方不必等到交易对手的出现,就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们国内目前的证券期货交易,采用的都是竞价交易制度——投资者通过网络,把买卖指令传输到交易所,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买卖指令撮合成交,形成连续的成交价格。

根据这种交易方式下价格的形成机理,又可以叫做指令驱动(Order driven)制度。国外在100年前没有电脑的年代,就是通过交易员在交易池中,以公开喊价的方式来撮合买卖指令。

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交易员处理指令的效率远低于电脑,为了能够为众多的投资者服务,场外柜台交易以及做市商交易制度就很自然地应运而生。

与指令驱动制度相对应,做市商制度是由做市商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双边报价进行对赌交易,通过报价的更新来引导成交价格发生变化,所以叫做报价驱动(Quote driven)制度。由于这种方式与赌场庄家非常相似,部分人对做市商制度持有怀疑态度。

7. 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确度,减少了交易利润,同时也降低了做市商承受风险的能力。
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一些交易所又将做市商分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如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1643个会员中,一般做市商1177个,指定做市商349个。一般做市商是个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只能自营,不能代理,没有优先权。而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会员,作为某种证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营,也可以代理,还管理指定证券的报价工作。在股票、指数、利率类期权中,除了SPX(S&P500指数)和OEX(S&P100指数)以外,指定做市商在其中都有30%的优先权。

8. 期货交易所就是做市商吗中国是施行做市商制度吗交易所的收入有几个类别,大致比例是多少

不是做市商,只是管理机构和交易平台,中国无做市商,
收入是个人还是单位?交易所主要收手续费,很低,看品种

9. 期货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样的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负责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的买卖指令会传送至做市商处并与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责任维持价格稳定性和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式的交易机制,与竞价交易中的隐性报价不同,做市商同时进行显性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主动报出的价格上实现买卖交易,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者只要投资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其情形类似于中国居民到银行柜台上买卖外汇。买卖价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并非完全地取决于自身的利益意愿,更不是无限制地非理性,而是来自做市商和公众投资者的相互约束,所有市场参与者也正是在这种相互制约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断进行各种权衡,实现各自利益,市场亦因此在理性的轨道上运作。
⑴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种交易服务,这种服务的价格是由证券买卖价差(SPREAD)来测量的。做市商的服务价格与证券价格是两码事,做市商坚持在任何时候以买进报价买进证券,以卖出报价卖出证券,即做市商在市场上提供的是即时服务。那么,做市商做市的经济效应也就体现在这种做市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上,而不是证券本身的供求。
市场上之所以产生对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对某种特定证券的一般公众购买者与出售者并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个中介机构出面通过自己的中介性买卖来平抑这种暂时的失衡,这是相对于完全竞争状态市场而言的一种人为加速市场均衡的制度。
为了分析这种供求关系,我们可以用比较直观的坐标图(见图一)予以展示。假设一种证券的初始价格为P0,如果在这个价位上购买者的购买能力超过出售者,即会产生一种不平衡,其中的差额为A-B;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公众出售者与购买者不能相互匹配,这种不平衡将持续下去,这对市场效率显然是一种损伤。
在没有做市商参与的情况下,一定量的购买者因为没有相应量的证券供给而不能实现购买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价格P1的水平上购买,但这须由市场参与者的购买能力而定,即并非所有的公众参与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愿意在低于P1而高于P0的价位上出售该种证券,由此就会使实际价格产生一定偏离,然而这种偏离降低了所有市场购买者的购买成本,尽管交易价位仍比初始价格高,但却换来了大量交易的达成和市场参与者需求的满足,并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这就是做市商服务产生的需求基础。
当然,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包括没有做市商的指令驱动市场上),总会存在某种机制对图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应(比如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但没有做市商的市场上的缺陷是投资者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交易,市场本身不提供即时的直接性的服务。所以,这种不平衡的自发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滞后的,不平衡的恢复是高成本的,远没有做市商长期连续性的大规模做市服务所发挥的平抑作用那样高效率。而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在非均衡出现之前,做市商通过其做市服务活动就会限制失衡出现的机会,所以,这种反应和限制是事前的。当然此间做市服务的提供是基于经济收益而出现的,即从以低报价买进、以较高价卖出中获得收益。
实际上,在竞争性市场上,做市商买进报价与售出报价间的差额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或利润,除非从做市服务获取的利润能够弥补其成本,否则,证券商不会一直从事这种做市买卖业务。图一所示的交易价格围绕真实价格的波动是通过由做市商设定的报价差额而得以限制的,说明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越高,买卖报价差额就会越大,真实价格基础上交易价格的可能波动也就会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场的合理特征应该是:在尽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务。当然这也是所有市场的一般原则,只不过这里的成本取决于一般公众交易商的经济情况以及证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而已。
⑵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分析
做市商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存在价差(Spread)。这种价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过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购买计算机等设备和建立有关网络的费用支出、做市人员及决策人员的薪金以及传递交易单据过程的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对市场未来走势作出预测的研究开发费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报价服务所取得的利润。做市商实行双向报价的过程中,在双向以相同数量成交的理想情况下,做市商肯定是有价差收益的。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赚取利润。正是这种对于市场和做市商本身都互为有利的交易组织机制,确保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
影响做市商买卖报价差额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证券品种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额趋向于越小。从某种程度上讲,交易量大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大,可以缩短做市商持有的时间,从而可以减小其库存风险;并能够使做市商在交易时容易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也会由此减少成本,差额也就没有必要太大。
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波动性越大,其差额也会越大。因为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波动率变动较大的证券对于做市商所产生的风险大于变动小的证券,作为对这种风险的补偿,其价格差额自然也就愈大。
证券品种价格。从价差的绝对额看,做市价格高的证券,其价差会大于价格低的证券;而从比例价差(报价价差相对于证券价格)看,证券价格越低,其比例价差越大。
市场竞争压力。做市商的数量越多,竞争性越强,各种约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单个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偏离程度,因而差额越小。做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做市价差收入,相互之间进行竞争。竞争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和利润,最终结果是逐渐缩小报价价差。而且拥有做市商数量越多的证券的交易越活跃,流动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风险也就越小,作为风险补偿的差额也就越小。
做市商不是庄家
在香港及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做市商等同于“庄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称呼为庄家制度,这在国内引起了包括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市场各方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庄家”,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巨额收益的机构投资者, 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凭借资金和信息优势,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地控制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相当大部分的流通股票,并取得对这家或这几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操纵地位,进而实现暴利的机构。因此“庄家”已成为操纵市场者的代名词。从A股市场来看,庄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场已习以为常,甚至有“无庄不成市”一说。客观地说,对于证券市场,庄家对激发交易兴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其对市场有效性、投资理性和资源配置的破坏,弊明显大于利。故《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所以,加强监管、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规范化程度,必然要查处庄家行为。本文认为,“庄家”与“做市商”绝非等价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法制度,庄家坐庄则是一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来说,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运作目的不同。实行做市商制度,从直接目的上说,是为了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发生。因此,做市商负有两个基本的做市责任:一是公开报价,即就其做市的股票报出“买价”和“卖价”;二是在报价范围内,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只要持股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而“坐庄”完全不同于“做市”。庄家运作的目的不在于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而在于通过坐庄来获取巨额收益。
交易风险不同。如果做市商报出某只证券的卖价后,持续无市,该做市商就必须进一步降低卖价甚至低于当初做市商的买入价,直至该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有可能发生亏损,而这种亏损的原因在于做市商必须“做市”以保障交易连续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义务,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内在要求。由于存在这种制度性亏损的可能,所以,要给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优惠。与此不同,庄家在坐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是信息泄漏,即坐庄信息被泄漏给其它机构时,后者选择相反的操作,在其实力与庄家相当甚至超过庄家的条件下,庄家将发生亏损;二是策略失误,即在吸筹、拉高和出货过程中,由庄家吸筹过多或过少、拉高不足或过高、出货过早或过迟等策略失误而引致亏损;三是资金不足,即庄家用于坐庄的资金总量不足以满足吸筹、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导致坐庄失败而亏损;四是信息失误,即庄家选择坐庄时的信息是不准确的或是虚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导致坐庄失败;五是庄家内讧,即在由若干个机构联手坐庄中,由于利益不协调、操作意见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机构退出联手行列,由此,引致坐庄无法继续。显而易见,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尽管也有风险,但绝非为了保障交易的连续性,也不是制度的内在要求。 信息状况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单是公开的,是一种“阳光做市”。其做市行为完全依据公开的信息,严禁通过各种非正当方式收集和利用内部信息和内幕消息,严禁散布误导性信息和谣言。其交易行为要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而坐庄是一种地下行为。除依据公开信息外,庄家想方设法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甚至散布误导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诱导跟庄者“上钩入套”, 从中获利。同时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对其操纵行为是严格保密的,并通过分仓等各种办法设法进行掩饰。
对市场趋势的影响不同。对于做市商来说,不准操纵股价,也不能直接影响市场价格走势。只是为了维护交易的连续性,做市商有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功能。在中国股市中,庄家处于远优于一般投资者的地位,他们可以利用资金实力及其它有利条件,在股价欲涨时“打压”、在股价欲跌时“抬价”,使个股价格的上扬与下落处于一般投资者难以预期的态势中,极易打乱股市的正常走势;同时,由于在坐庄中通过在从低价位大量“吸筹”然后“拉高”再到“出货”,极易形成股价过度波动;再次,由于庄家通常在高价位“出货”,使一般投资者高位“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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