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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17 17:09:15

1. 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2. 期货市场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第一个制度:涨跌停板

这个制度又被称之为每天价位最大变动抑制,实际表示的含义是合约期货在某一个交易日之中的投资价位走向波动,不能够低于或者高于按照规定限制的上涨下跌的波动幅度,如果说投资者操作的价位一旦超过了这个上涨下跌的波动幅度的报价,就会被直接看作无效交易,也就不能够成交结算。

第二个制度:保持仓位限定额度

保持仓位限定额度从字面上不难看出,其指的是期货贸易中心,为了预防期货交易市场的种种风险,过多的集中在少数的投资者以及为了提防操作市场价位的行为,对于在市场进行买卖的投资者实施的一种保持仓位数量的限定制度,如果投资者手中持有的仓位数量超过了限定额度,就会被系统强制性平掉仓位或者是提升保证金的比例。

第三个制度:每天进行一次结算

在期货交易中,其结算是按照贸易中心处统一进行的,期货贸易中心实行的是每天没有负债的结算制度,具体指的是当投资者在每一天买卖结束过后,贸易中心根据投资者当天的结算价位清算出所有合约条款的盈利亏损、保证金以及手续费用等等,然后对应当接收与应当付出的款项同一时间进行划转,以此增加或者是降低投资者的准备资金。

第四个制度:实体物交割

该制度指的是当期货贸易中心拟定的合约期货到达期限之后,买卖双方将合约期货承载的货物所有权按照原先规定的进行转接,了结还没有平掉仓位的合约。

3. 期货中,什么是共同对手方也就是中央对手方,所有买方的卖方,所有卖方的买方,是什么意思

你别被他给绕进去了,简单地说就是多头(看涨)一方和空头(看跌)一方,两方做对手盘,你要的单子在主力合约上面来讲是不会存在成交不了的问题,只要你要就有人给,不管是看多还是看空,极端行情除外(涨停板你不一定买得到,跌停板不一定卖得掉)

4. 中央对手方是什么意思

一个设计良好、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风险管理安排的中央对手方机制,可以有效控制市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改善市场流动性。

1.有效降低市场信用风险,提高交易积极性。CCP的实质是通过介入交易,将市场参与人之间的双边信用风险转换为CCP参与人之间的标准化信用风险。因此,对于参与人众多、信用复杂的证券市场来说,具有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的CCP机制将大大降低市场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促进交收,活跃市场交易。

2.推动实施匿名交易,提高市场流动性。匿名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参与者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避免暴露自身信息的交易方式,其主要作用是隐匿参与者的交易意向和策略,同时可缓解因大额交易引起的市场波动,特别适合于做市商等对市场价格起发现和引导作用的市场参与群体。在匿名交易结算过程中,CCP自始至终充当交易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使得交易对手方无法知道其真实交易对手,保证了匿名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积极性,改善市场流动性。

3.实现净额结算,提高市场效率。净额结算,是通过对参与人证券和资金账户的借方和贷方进行轧差,得出相对全额结算小得多的净额交收责任(在交易活跃的市场中,净额结算量可能只是全额结算量的几十分之一),以减少证券和资金交付的数量和金额,降低市场参与人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在净额结算制度安排中,CCP担任市场参与者交易头寸轧差的共同对手方。其主要作用在于:一是通过多边净额结算降低市场风险;二是减少市场参与人的流动性成本;三是确保市场参与者成功交收;四是建立质押制度控制风险;五是通过对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净额进行衡量确定质押额度。
国际上建立CCP机制的初衷,是为了降低金融衍生产品交割中的对手方信用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采用保证金交割方式,财务杆杠较大,信用风险也较高。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过程中,市场参与者逐渐认识到建立CCP在防范对手方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在CCP机制下,所有金融衍生品合约都更替为以CCP服务机构为法定对手方,并由CCP服务机构保证合约的顺利执行。因此,市场参与者只要选择具备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CCP服务机构提供CCP交割服务,就可以有效控制对手方信用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机会,促进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纷纷建立了CCP机制,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CCP交割服务。同时,随着CCP机制的逐步推广,实现了匿名交易和净额结算、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出,从而使得CCP机制迅速扩展到OTC等其他金融市场。

5. 期货市场是T+0清算制度是什么意思

即时清算。

6. 什么中央清算制有何作用我说的是期权期货方面的知识

中央清算制是由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清算价格。对多空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

7. 共同对手方的中国共同对手方制度的弊病

与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共同对手方制度的出现,更多出于对交易结算效率提高的考虑,相对忽视了市场基础法律环境及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表现为: 一是共同对手方制度缺少法律支持。尚无共同对手方相关的法律概念,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缺乏法律依据;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尤其是风险处置制度与程序的法律效力不足,结算机构往往只能作为违约参与人的一般债权人参与清偿;对违约参与人客户资产的处置与赔偿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结算机构无权处置违约参与人的客户资产;各类结算资产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结算机构对结算资产的权利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结算资产随时可能受到司法冻结或扣划。
二是托管结算基本业务关系不明确。由于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关规定,投资者的证券托管人是证券公司还是结算机构、结算机构的对手方是证券公司还是普通投资者等基本业务关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结算机构难免陷入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纠纷中。
三是结算机构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规则有待完善。未全面建立货银对付交收制度,难以控制本金风险;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尚待建立,结算机构与其参与人的业务关系未能确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各项措施难以实施,如结算互保基金制度、交收担保品制度等。

8. 制度性对手是什么意思

近期,欧盟和北约密集发布对华战略,将中国视为制度性对手。美欧携手应对中国崛起和对华制度性竞争的局面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更加明显。

近日,欧盟出台了《欧盟-美国应对全球变革新议程》文件,又称"新跨大西洋议程"。文件指出,欧洲对中国日益增长的影响力将削弱跨大西洋关系和充满"野心"地缘政治目标的担忧。欧盟提出了和美国要恢复建立紧密合作的议程,欧盟将中国视为"谈判伙伴",过去是"多边合作伙伴"。欧盟还将中国视为了科技领域的竞争者以及制度性竞争对手。

2日,北约讨论了一份评估报告,要求北约扩展其冷战时期形成的使用范围,以应对中国的崛起以及俄罗斯的侵略性。在北约30个成员国外长举行了两天的会谈后(新西兰、日本、韩国外长也参与了会谈),一致认为欧美之间必须建立更加紧密的政治和军事合作,以应对不断对北约产生威胁的中国和俄罗斯。

9. “中央对手方”是什么意思

共同对手方 (Central Counterparty),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指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机构。

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法律基础:

1、共同对手方通过责任更替的方式介入交易和以净额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2、共同对手方在参与人违约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处置结算参与人风险头寸的程序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

3、共同对手方对参与者提交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交收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应有法律的保护。

4、共同对手方结算机构结算业务的最终性应当有法律的保护。

5、共同对手方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者的法律强制性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共同对手方在发挥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承担着整个市场的对手方信用风险,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保护制度和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加以防范和化解。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和结算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

10. 什么是中央对手方

共同对手方(CCP-Central Counter Party) 共同对手方,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 指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 卖方的买方”的机构。多边 净额结算 一般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 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 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担保交收。 共同对手方介入买卖双方合同关系后, 即承担对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义务, 且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 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向共同对手方履约, 共同对手方也应当先对守约一方履约, 然后按照结算规则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弥补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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