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期货市场服务三农
㈠ 如何促进农户与期货市场有效对接
因此,规避农户面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 19世纪中叶起源于美国芝加哥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以其特殊的交易制度设计使得所形成的价格被公认为是最真实、权威的价格信号,在农户进行价格风险管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目前,美国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最完善和成熟的国家。美国农户,无论种植规模大小,都习惯于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信息进行生产经营决策。 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交易规则和交易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量、持仓量不断攀升,影响力日益扩大。但由于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还不成熟,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者仍以中小投机者为主,而真正需要规避风险的农户参与度却非常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过度投机现象。过度投机加大了期货价格的非理性波动, 使期货价格脱离现货基础,不能真实反映供求状况,严重弱化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农产品期货服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农户与期货市场的对接,但收效甚微。充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是农业发展的方向,但我国农户参与期货市场者寥寥无几,政府和期货市场服务机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也没能被农户很好地接受,之所以出现这一扭曲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第一,期货服务供需不匹配。我国农户期货市场参与度低,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度偏低,大部分农户不知道期货是什么,更不知道如何操作。虽然政府和期货交易所为农户提供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但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户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许多接受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的农户对期货市场的理解程度仍然相当低,远远达不到能够直接或间接利用期货市场的水平,导致大多数农户对期货市场依然是“敬而远之”。 第二,专业的农业合作组织缺乏。我国农户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小规模生产者,难以参与集中而大宗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加之农户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和操作能力不足,需要专业的合作组织引导和帮助。然而,当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运行不规范,层次普遍较低,能够帮助农户有效利用期货市场的专业性合作组织非常少。同时,农户与农业合作组织之间也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业合作组织在帮助农户与期货市场对接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农户借助农业合作组织参与期货市场所获得的效果也难以传导到农民身上。 第三,期货品种创新滞后。一方面,我国农产品期货现有品种的合约规模单一,尚无适合中小种植规模农户参与套期保值的小合约,在缺乏专业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情况下,这部分农户就被无形地“拒之门外”。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品种数量偏少,与农业大国的地位不相称,过少的上市品种制约着期货市场服务农户生产经营的范围和能力。此外,农产品期权虽然列入品种发展计划多年,但一直未能破题。农产品期权以特有的交易机制可将农产品价格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期权产品的缺失不仅减少了农户利用期货市场的选择机会,也降低了期货市场对农户的吸引力。 第四,风险保障措施不完善。农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可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但套期保值如果操作不当,本身也会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这也是部分农户不愿利用期货市场的原因之一。农户利用期货市场是个动态过程,从进入市场到合约平仓或交割需经历较长时间,要面临诸如持有期货头寸的现货产量变动和期货头寸价格波动导致保证金变动等风险。而就目前来看,我们对潜在风险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还不能消除农户利用期货市场的后顾之忧。 综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实现农户与期货市场的有效对接。 首先,实现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常态化和案例化。要根据农户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使之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在宣传教育方法上,力求采用形象的、通俗易懂的案例形式,并可在各地区设立专门的期货咨询热线,随时解答农户的问题。 其次,推动期货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帮助农户建立期货专业合作组织,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探索科学的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优化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防范合作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再次,推进期货制度和品种创新。创新品种上市制度,变革高度行政化且多头相互牵制的审批制度。加快研究设计现有交易品种对应的小合约,对条件成熟的新品种尽快安排上市。积极推出农产品期权。 最后,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探索设立农业期货风险保障基金和期货专项发展基金,尝试引入农业保险、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和管理机构。
㈡ 服务三农“三农”指的是什么
服务三农“三农”指的是 农村、农业和农民
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研究三农问题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2)农产品期货市场服务三农扩展阅读:
“三农”的弱质性
首先是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无论它是处于传统农业阶段还是现代农业阶段,与第二、三产业相比,它不仅要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还要面临很难预料的自然风险。其次是受土地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农民的收入总是受到一个上限的制约,追加在农业上的投入与产出不一定成正比,即使农民增加再多的投入也无法突破这一上限,而第二、三产业却没有这样的上限,其投入与产出成正比。
虽然现代科技使农业获得惊人的发展,但依靠科技进一步提升农产品产量与质量的空间越来越小。第三是由于我国现已基本实现了小康,一些大中城市甚至越过小康,进入相对富裕阶段,加上大多数农产品属于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恩格尔系数的降低,居民对农产品的直接消费量不可能有很大的增加,有的甚至会减少。因此农业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低下。
参考资料:网络-三农
㈢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存在哪些问题
"“保险消费者”概念出炉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5年我国的保险业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强的目标已经成为历史,提升品质,成熟稳健将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针对保险法修改草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于海纯如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说,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是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内在保障,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紧跟市场形势变化,对长期困扰保险市场的顽疾加大处治力度。另外,“犹豫期”“保险消费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修订原则上进一步放松管制,完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对人身保险、财产险、资金运用、监管处罚等方面的法条进行了修改。 剑指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记者说,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当时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了一次小范围的修改,重点放在了与世贸规则不统一的保险事业条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较大,重点集中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以保险合同为重点修改对象。“2015年这次,主要集中在保险事业监督条款的修改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有亮点。” 长期从事保险业法律诉讼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认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中国的保险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保险资产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全国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已近200家。但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在做大做强思路的影响下,以保费论英雄,导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的收入,在产品营销上不择手段,造成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李滨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的体现。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有媒体评论指出,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看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积极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信号。在全球性的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的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犹豫期法条的增加,是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进步,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滨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我个人认为犹豫期入法之后,可能会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滨对记者说,法律赋予保险消费者以犹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费者应该能够“吃透”所购买保险产品,并且要求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意味着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完全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拿到保险合同之后并不注意解读产品信息,或者受到销售误导,往往在搁置一两年后,到第二个缴费期时才发现问题,想反悔却为时已晚。 李滨说:“犹豫期的设定前提,不仅需要投保人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同时更需要市场主体讲规则、讲诚信。有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水平的提高。” “犹豫期的执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是必须有的。”于海纯认为,犹豫期的入法顺应了保险业发展的大势,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 对于犹豫期法条,于海纯提出了一些建议。“签收保险单和合同成立还不是一回事。”于海纯指出,征求意见稿显示,“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然而实际应用中,签收保单的时间和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里,约定一个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保费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拖欠一部分保费,致使合同无法成立。从而,犹豫期无从算起。 另外,“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亮点。”于海纯对记者说,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学术界已研究、讨论许久。2014国务院发布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以及保监会的很多文件对此概念都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的条文,是“事理之当然”。 “但这并不代表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海纯说,“上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建议,明确把保险消费者列入消法的范围。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界定问题、细节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立法机构并没有通过我们的意见。概念提出了,怎么保护还有待探讨。” 放松管制利好中小险企 记者注意到,此次保险法修改中,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放松。征求意见稿首条明确提出要“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其中,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主要涉及两项新规,“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其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滨看来,放松管制,有助于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量涌入保险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商业信誉难以与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匹敌。从而需要转向保费较高,保障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例如,年金保险。但制度上的樊篱给保险企业产品结构的转向带来很多阻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业务结构方面的变化,疏通了企业发展的渠道。 “保险企业还面临着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问题。”李滨认为,当大量资金进入之后,保险公司将对投资需求愈加强烈,但保险法对于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一些企业因为繁琐的手续、过多的费用,导致运营不畅,利润减少。此次修法中明确提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将极大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促使保险企业运营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一些保险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放松管制的倾向表示担忧。于海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放松管制的修改方向,确实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重大股权投资形式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大大节省了审批程序,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权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将会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海纯说:“在这些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专门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时是否还需要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监管趋严 险企违法成本提高 在放松管制之外,此次保险法修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财产险理赔难为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李滨说,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的治理,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给出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但仔细解读就能发现,在这则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明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从中谋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要求赔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监管机构应该对违规、违法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致使财产险理赔难问题长久难以解决。” “除非事故较大或者有媒体聚焦,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好地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李滨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后,中国人保天津分部在事发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万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厂的理赔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力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额迟迟不能到位。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往往会被迫接受保险公司开出的不公平的理赔额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胜诉,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仅限于应该给付的理赔款。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律师费和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保险公司自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保险理赔款诉前给付和诉后给付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突出。”李滨说,“这次保险法就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了,这对于众多保险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罚款几十万对于一些经营较好的保险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赔付两万块钱就是很大的事情。”于海纯认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主体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时,亦需对消费者加大救济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金额从5万至20万增长到20万至100万,但却没有提到对于投保人的补偿措施。于海纯建议立法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 "
㈣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
价格风险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在商品市场上,干旱、洪水、战争、政治动乱、暴风雨等等各种情况变化会传遍世界各地,并直接影响商品的价格。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价格在较短时期内大幅度波动。与供求相关的风险因素还包括一些商品收获的季节性和需求的季节性。由供求的不可预测所带来的潜在价格风险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也是买主和卖主无法抵御的。
期货合约是通过交易所达成的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期货合约对商品的买卖数量、预期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产品质量都有统一的规定。事实上除了价格以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方面都有统一的规定。正因如此,期货合约对于那些希望未雨稠缪、保证不受价格急剧变化影响的套期保值者来说是具有吸引力的。农产品生产易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气候条件的影响,风险性强,通过期货合约这个有用的工具,农民、粮食企业以至消费者都能对农产品市场做出较可靠的估测。
粮食企业、食品加工厂、油脂厂可以利用期货来更好地管理进货与销售,从而提高经营利润。粮库经营者可以利用农产品期货为客户提供各种变通的销售方法,使其占用竞争优势。农场可以在储存作物时,利用期货市场锁住理想的卖价。饲料公司可以利用农产品期货来限定最高买价,避免受到饲料原料或饲料价格上涨所造成的影响。任何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都可以利用大商所的农产品期货来控制成本和提高收入。
当然,期货合约除了套期保值的作用之外,还有风险投机的作用,各种风险程度不同的期货合约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盈利机会。例如,买卖农产品期货以从预期的价格变化中牟利。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做出经营决策。价格信号的真实、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他们经营决策的正确性,进而影响经营效益。
自期货交易产生以来,发现价格功能逐渐成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功能。所谓发现价格功能,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
期货价格能比较准确、全面地反映真实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生产经营者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世界上很多生产经营者虽未涉足期货交易,也没有和期货市场发生直接关系,但他们都在利用期货交易所发现的价格和所传播的市场信息来制定各自的生产经营决策,例如,生产商根据期货价格的变化来决定商品的生产规模;在贸易谈判中,大宗商品的成交价格往往是以期货价为依据来确定的。
㈤ 农产品期货市场有什么用
有两大功能:(1)发现价格功能;(2)风险管理功能。
作用:(1)可以减少或避免中国因缺乏发达国家期货市场而付出高成本的代价;
(2)由于农产品现货市场的价格信息具有短期性的特点,仅反应一个时点的供求状况,中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就能减小这种特点衍生的滞后性;
(3)期货价格发挥了基准价格的作用,本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成为国内的定价中心
㈥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有两大功能:(1)发现价格功能;(2)风险管理功能。
作用:(1)可以减少或避免中国因缺乏发达国家期货市场而付出高成本的代价;
(2)由于农产品现货市场的价格信息具有短期性的特点,仅反应一个时点的供求状况,中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就能减小这种特点衍生的滞后性;
(3)期货价格发挥了基准价格的作用,本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成为国内的定价中心
㈦ 什么是农产品期货市场
农产品期货市场是指买卖农产品期货合约的市场,它既是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又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㈧ 农产品期货的期货价值
期货市场对国内商品价格指数产品的研究不断深入,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
我国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条件
当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无论是从品种数量、交易规模上还是对市场的影响上,都已经具备了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基本条件。
我国期货市场已经上市的农产品期货有早籼稻、强麦、硬(普)麦、玉米、棉花、黄大豆一号、黄大豆二号、豆粕、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白糖和天然橡胶 等13个品种,占上市期货品种数量的近一半,覆盖了粮棉油等农产品系列。
2011年,我国农产品期货共成交5.73亿手,成交金额55.28万亿元,分别占期货市场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54%和40%。根据美国期货业协会(FIA)统计,2011年我国农产品期货成交量占全球农产品期市成交量的58%。随着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农产品期货投资者参与度不断提高,在引导种植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规避市场风险、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涌现出“白银模式”、“奥星模式”、“延津模式”等一系列利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典型案例。
全球商品期货的发展路径,基本遵循着“商品——商品期货——金融化商品期货”的发展规律,对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研究或将带来金融化商品期货的理论创新,引领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意义
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是商品期货价格指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核心农产品期货价格为基础编制的用来反映“一揽子”农产品期货价格变动情况的综合指数。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无论对宏观层面的国民经济还是微观层面的期货市场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
从宏观层面讲,编制农产品期货指数有利于从系统性角度反映宏观经济走势并对可能出现的危机产生预警。农产品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价格的上涨必然导致大众消费支出增加,并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引发社会性的通货膨胀。在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构成中,食品价格权重约为1/3,农产品作为食品工业最重要的原料,其价格的变动对CPI走势较为关键。另外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由于涵盖了主要农产品期货品种,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产品市场的整体供求形势情况,克服单一农产品期货品种无法反映市场整体供求关系变化的局限性,具有共同性、综合性和预期性的特点。研究表明,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能提前3—6个月反映CPI的即时走势,因而可以为政府进行经济预测和宏观调控提供重要的参考工具。
不过,目前我国进入应用层面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体系并不完整,以农产品现货价格指数为主,例如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全国粮油批发价格指数、中国棉花价格指数等等,反映农产品期货价格的指数则相对匮乏,因此,编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是十分必要的。
从微观层面讲,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作为反映农产品期货市场总体走势的“农产品期货大盘指数”,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更快地研判市场,及时把握市场动向,为投资者进行具体农产品期货交易,开展指数和具体品种的套利交易提供工具。通过分析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结合商品周期、股市周期以及经济周期,可以让投资者认清经济周期拐点,从而进行相应的行业资产配置,把握投资机会。此外,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具有交易成本低、双向交易、现金结算等独特优势。推出这类衍生产品的交易,一方面可以贴近“三农”,研究开发更多宜农惠农的期货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对具体农产品品种交易兴趣不大,但希望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通胀风险、进行资产组合投资的金融以及非金融机构参与进来,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力量,优化投资者结构。
我国的期货市场发端于农产品,郑州商品交易所既是我国最早设立的期货市场,也是农产品上市品种最丰富的市场之一,其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将推动国内商品期货价格指数的研发,对丰富国内期货市场的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㈨ 期货市场如何更好地服务三农
引言三农问题是关系国家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确保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在中国,如果没有2/3以上的农民人口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稳定。如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六年出台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通过强化支农政策,创新生产经营方式,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中央在新时期指导三农工作的精神,更加重视对市场机制的利用,并指出要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功能,对期货市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期货市场的功能 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基础是它具有发展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一方面,期货价格通过买卖双方充分竞争形成,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现货市场未来的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具有前瞻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定价的基准价格。另一方面,在期货市场建立与未来现货市场相反、数量相等的头寸,无论之后期货和现货价格如何变动,期货合约到期时,期货和现货的损益均可抵消,市场参与者达到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 以棉花的期现货数据分析为例(数据来源于中国棉花信息网),验证棉花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引导关系,以期检验两个变量在时间上的先导、滞后关系。具体检验结果为:
㈩ 农产品期货市场有什么用
随着现货生产和流通的扩大,不断有新的期货品种出现。除小麦、玉米、大豆等谷物期货外,从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随着新的交易所在芝加哥、纽约、堪萨斯等地出现,棉花、咖啡、可可等经济作物,黄油、鸡蛋以及后来的生猪、活牛、猪腩等畜禽产品,木材、天然橡胶等林产品期货也陆续上市。我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中,大连商品交易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现阶段以农产品期货交易为主。大连商品交易所经批准交易的品种有大豆、豆粕、啤酒大麦,玉米期货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已上市;郑州商品交易所批准交易的品种有小麦、绿豆、红小豆、花生仁。大商所的大豆品种是目前国内最活跃的大宗农产品期货品种,大商所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世界非转基因大豆期货交易中心和价格发现中心。期货合约是通过交易所达成的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期货合约对商品的买卖数量、预期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产品质量都有统一的规定。事实上除了价格以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方面都有统一的规定。正因如此,期货合约对于那些希望未雨稠缪、保证不受价格急剧变化影响的套期保值者来说是具有吸引力的。农产品生产易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气候条件的影响,风险性强,通过期货合约这个有用的工具,农民、粮食企业以至消费者都能对农产品市场做出较可靠的估测。期货价格能比较准确、全面地反映真实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生产经营者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世界上很多生产经营者虽未涉足期货交易,也没有和期货市场发生直接关系,但他们都在利用期货交易所发现的价格和所传播的市场信息来制定各自的生产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