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物产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
❶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❷ 哪些操纵市场行为构成犯罪,操纵市场罪如何处罚
2015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近期向公安部移送22起涉嫌犯罪案件。今年以来,证监会正式启动刑事移送程序的案件总数已达48起。
张晓军介绍说,这22起案件包括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其中,3起涉嫌操纵市场的案件,特别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为掩护实施信息操纵的案件,相关违法主体与职业操盘手合谋操纵股价,通过上市公司“编题材、讲故事”,操盘手同步在二级市场拉抬股价,刺激股价巨幅上扬,非法获利数额巨大;7起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相关内幕交易情节严重,不少涉及证券从业人员。
在相关案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仅自己从事内幕交易,还泄露内幕信息给亲友,供其从事内幕交易,非法获利;6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案件,有的交易金额巨大,非法获利多达亿元;6起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案件,不少是通过媒体以及股吧等网络平台编造、传播公司并购重组虚假信息,影响股价后借机获利。
❸ 远大国际期货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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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建国以来最大的期货市场操纵案
期货市场风险回顾之一“上海粳米事件”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上海“粳米事件”回顾
粳米期货交易因具备发达的现货基础、市场流通量大而一度表现十分活跃, 在早期的粮食期货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1994年上海“粳米事件”发生后,监 管部门暂停了粳米期货交易。时至今日,众多业内人士在谈到恢复与开发大品种 期货交易时总要提到粳米。因此,对上海“粳米事件”作一个全面回顾与总结是很有必要的。
一、事件起因与经过
粳米期货交易从1993年6月30日由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首次推出到1994年
10月底被暂停交易,价格出现过三次明显上涨:第一次,199 3年第四季度,在南方大米现货价大幅上涨的带动下,粳米期货从1400元/吨上升至1660元/吨;第二次, 1994年春节前后,受国家大幅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影响,期价从1 900 元/吨涨到2200元/吨; 第三次,1994年6月下旬至8月底,在南涝北旱自然灾害预期减产的心理作用下,期货价格从2050元/吨上扬到2300元/ 吨。
到了7月初,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交易出现多空对峙局面。空方认为:国家正在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粮食的管理,平抑粮价政策的出台将导致米价下跌;多方则认为:进入夏季以来,国内粮食主产区出现旱涝灾害,将会出现粮食短缺局面,而且当时上海粳米现货价已达2 000元/吨,与期货价非常接近。双方互不相让,持仓量急剧放大。随即,空方被套,上粮所粳米价格稳步上行形成了多逼空格局。
7月5日,交易所作出技术性停市之决定,并出台限制头寸措施。
7月13日,上海粮交所出台了《关于解决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交易
有关问题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召开会员大会,要求多空双方在7 月14日前将现有持仓量各减少l/3;上述会员减少持仓后,不得再增加该部位持仓量;对新客户暂不允许做粳米期货交易;12月粳米贴水由1 5%降至l1%;交易所要加强内部管理等。
随即,多空双方大幅减仓,价格明显回落,9412合约和9503合约分别从2250元/吨、2280元/吨跌至最低的2180 元/吨和2208元/吨。
谁知,进入8月,受南北灾情较重及上海粮交所对粳米期价最高限价规定较高的影
响,多方再度发动攻势,收复失地后仍强劲上涨,9 503合约从最低位上升了100元/吨之多,9月初已达到2400元/吨左右。
9月3日,国家计委等主管部门联合在京召开会议,布置稳定粮食市场、平抑粮油价格的工作。
9月6日,国务院领导在全国加强粮价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抑制通货膨胀是当前工作重点。受政策面的影响,上海粳米期价应声回落,价格连续四天跌至停板,成交出现最低纪录。
9月13日上午开盘前,上海粮交所发布公告,规定粳米合约涨跌停板额缩小至10元,并取消最高限价。受此利多刺激,在随后几个交易日中粳米期价连续以1 0元涨停板之升幅上冲。这时,市场上传言政府将暂停粳米期货交易。于是,该品种持仓量逐日减少,交投日趋清淡,但价格攀升依旧。
到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券委《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请示》。传言得到证实,粳米交易以9 412合约成交5990手、2541元/吨价格收盘后归于沉寂。
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❻ 什么是操纵市场罪,操纵市场罪的追诉条件是什么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20%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