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行情 » 期货市场的透支交易

期货市场的透支交易

发布时间: 2021-04-04 22:46:52

㈠ 在期货市场上进行的“空头”交易是指什么

对期货市场的合约,先进行买入操作,以期望在今后较高的价格卖出平仓,赚取差价的叫“多头”交易
对期货市场的合约,先进行卖出操作,以期望在今后较低的价格买回平仓,赚取差价的叫“空头”交易
合约是期货交易的标的物,由于是保证金交易制度,即使手中没有合约,也可以先行卖出,被称为开空仓,今后针对此笔交易的买回操作叫平空仓!
反之,先行买入合约的,叫开多仓.....

㈡ 期货里的逼仓是什么意思

逼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方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

多逼空:在一些小品种的期货交易中,当操纵市场者预期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不足时,即凭借资金优势在期货市场建立足够的多头持仓以拉高期货价格,同时大量收购和囤积可用于交割的实物,于是现货市场的价格同时升高。这样当合约临近交割时,追使空头会员和客户要么以高价买回期货合约认赔平仓出局;要么以高价买入现货进行实物交割,甚至因无法交出实物而受到违约罚款,这样多头头寸持有者即可从中牟取暴利。空逼多:操纵市场者利用资金或实物优势,在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某种期货合约,使其拥有的空头持仓大大超过多方能够承接实物的能力。从而使期货市场的价格急剧下跌,迫使投机多头以低价位卖出持有的合约认赔出局,或出于资金实力不能接货而受到违约罚款,从而牟取暴利。

㈢ 透支交易的法律后果

在确定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问题时,首先要分清四个法律关系,即期货合约买卖双方因买卖期货合约产生的法律关系、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会员和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服务法律关系或者期货行纪法律关系、以及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会员和客户之间的融资法律关系。
第一,根据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因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享有自己期货交易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因自己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和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贯彻。故对期货合约买卖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在期货市场上,不应当有只享有权利,不承担风险的期货交易者。否则,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如因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行纪合同无效,只要期货经纪机构是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仅负责返还收取客户的佣金,而对期货交易的结果则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透支交易在性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即期货交易所融资给会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融资给客户。当然该融资法律关系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对无效融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造成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穿仓损失的,因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会员或者客户之间无效融资法律关系中,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造成融资法律关系的无效具有明显的过错。即如果没有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融资的认可,甚至纵容,仅有会员或者客户一方融资的意思表示,融资法律关系根本无法建立。故对因此造成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融资款项不能收回的损失部分应当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自行承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剥夺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依据融资法律关系向融资方会员或者客户主张偿付融资款项的权利,而是对融资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的认定。认定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自行承担融资不能收回的损失是符合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的。即在处理期货纠纷案件中,无论是期货合同纠纷,还是期货侵权纠纷,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程度相联系。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融资法律关系的无效并不导致透支交易行为本身的无效。用透支款项进行的期货交易是有效的,也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认定也是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有其现时意义。
第三,在透支交易法律责任中体现最多的是基于期货交易所和会员,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服务法律关系或者期货行纪法律关系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的;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经纪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因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期货交易服务合同(尽管该合同内容不是由一份具体的服务合同体现,而是体现在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等中)或者期货行纪合同(体现在一系列的合约性文件和下单指令中)中有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负有在会员或者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会员或者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会员或者客户持仓透支交易发生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作为期货交易者对自己的交易负有当然的注意义务,即投资者对其自身的行为必须负责,故会员或者客户对持仓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次要的责任。即尽管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但会员或者客户对因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期货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是基于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一是充分反映了该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价值取向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出台《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时的社会背景是期货市场一哄而起,违规违法行为泛滥,国家从规范期货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出发,强化对期货市场的整顿。故为配合期货市场的整顿,及时解决期货纠纷案件而出台的《纪要》,更多地是采取了对期货经纪机构加以较重的法律责任,以强化其规范期货市场的意识。而现阶段,因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已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对冲、对赌等违法行为已基本不再存在,各民事主体也逐步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期货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原则出发,从公平、诚信的角度,合理分配期货交易各民事主体在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以建立一个法律责任相对平衡、公正的司法环境为宗旨,在继续强调规范,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投资者的不诚信行为赋予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期货司法解释的这一精神,对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诚信合规意识,提高整个期货市场的信用水平,有其积极的意义。
2、会员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持仓透支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依约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而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并主动要求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保留其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造成的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即持仓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承担。理由是:一是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不存在违反合约中关于保证金不足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约定;二是因此持仓透支交易系基于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的要求导致的,是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在此情况下,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虽然也存在同意会员或者客户持仓透支交易的过错,但这个结果的主要责任在于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这同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为了多赚取手续费而有意诱导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存在根本性的差别;三是持仓透支交易系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平仓的结果,即系其不作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应当由其对此后果承担责任。这样认定应该说是公平的,是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自身选择的结果,体现的是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的意思表示。至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此过程中违反期货行政法规关于不得透支交易的有关规定,应由期货监管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不属民事责任承担的范畴。包括期货交易所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的情况下,其虽然依法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其违反期货行政法规关于不得透支交易规定产生的行政责任也不因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免除。
3、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开仓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对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经纪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因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在此类开仓透支交易中起的是主导的作用,即往往是期货交易所为了拉拢会员或者客户,或者为了多赚取手续费而采取的措施。在这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以及会员和客户虽然均违反了双方合约中关于不得透支交易的约定,即系双方违约,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在其中的过错更大。故对此透支交易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4、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对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不仅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还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虽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允许会员或者客户透支交易存有明显的过错,但因双方对透支交易的盈亏均明确约定共同享有或负担,故从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分担,这也是符合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的。但是,如果双方仅约定分享利益,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对亏损未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的,因这里明显存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利用其特有的身份和特权,既不想承担风险,又以允许透支交易作为码,来获取利益,不仅仅是违反禁止透支交易的约定,而且是不公平的,故应当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透支交易中同时存在会员或者客户侵权的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尽管会员或者客户在透支交易中占用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者其控制的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的资金,但这种对资金的占用,多数情况下是经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许可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许可,仅有会员或者客户单方的意思表示,会员或者客户根本无法达到非法占用其资金的目的。故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会员或者客户侵犯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的财产权利的情况(至多是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共同侵犯其他会员或者客户财产权利问题),而应是无效融资的民事责任问题。即使因行情的急剧变化,因期货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比例一般情况下足够会员当日亏损的最大限度。即使因行情变化过大,会员亏损有可能超过最低结算准备金数额,期货交易所亦可通过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结算准备金数额、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来解决。故不会出现未经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同意,会员或者客户占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资金的情况。故透支交易中同时存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体现的应是违约责任问题。

㈣ 关于国债期货327事件的透支交易

并不是说保证金不够,而是开的期货未平仓合约太多了,由于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实行的是现货(也可以称实物)交割制度,那么多的未平仓合约对于空方来说到期时那来那么多的现货进行交割。必须注意你期货开仓时只需要缴纳期货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是问题在于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什么样的交割制度,是现金交割还是现货交割。实际上这两个事件就是单一空方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的国债面值,已经超过了相关国债品种的实际发行量,若期货合约到期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现货进行交割。

㈤ 客户透支交易以期货公司还是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为标准

期货本身是保证金交易;不存在透支问题。期货公司会在交易所保证金率基础上再加一些。客户保证金率以期货公司为准。

㈥ 透支交易的类型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初次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存入其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开设的保证金帐户的一笔款项,是为了交易结算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会员单位开展正常交易活动的信用保证,用于会员单位违约或者违反交易规则时,造成对方损失,其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时,从结算准备金中予以扣除。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期货交易所自行制定(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为50万元)。当会员单位退出期货交易所时,结算准备金由期货交易所全数退还。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是当期货交易买卖双方进行期货交易成交后,期货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交易向成交双方各收取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初始保证金的额度由提供合约进行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制定,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0%。会员每买卖一份期货合约,都必须在其保证金帐户上存入相应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交易保证金在合约平仓和实物交割后由期货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清算。期货交易所视期货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初始保证金的比例可作公开适当的调整。初始保证金主要用于防止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发生亏损时不履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加保证金是自期货合约生效之日起至交割之日止,期货交易所将在每日收盘后,根据当日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对未平仓合约按当日结算价计算价差。如价差超过亏损一定数额后,期货交易所即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必须维持其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即根据每一未平仓或者未对冲的合约计算出来的维持保证金水平。若当会员持有头寸的期货价格发生不利于会员的变化而出现亏损并且导致其初始保证金数额低于维持期货会员头寸的要求时(即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门会要求会员追加保证金至规定水平,这种补交的保证金即为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致使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期货交易所有权通过反向买卖来平掉会员的在手期货合约,即常说的强行平仓。如果期货交易所不对会员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如果允许会员继续持有其仓位或者继续进行期货交易,则将发生透支交易的情形。也就是说,当结算准备金的数额为负数时,如果会员继续持仓或者开仓,则构成透支交易。

㈦ 透支交易的概念

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是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的会员或者客户保证金余额不能维持其持仓头寸的,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即被动透支),会员或者客户并未进行期货交易的,是否也作为透支交易看待。笔者认为,持仓透支实际上是在会员或者客户的维持保证金不足时,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其他会员或客户的资金予以维持,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通过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的透支行为。故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的,均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即透支交易应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主动透支)和持仓透支(被动透支)两种形式。而且对透支交易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是否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即明确了透支交易应当包括持仓透支和开仓透支两种类型。

㈧ 期货保证金透支

答案错了,以法律法规的为准,习题的书籍是紧供参考的。
其实在实务操作里面,行情出现一边倒的时候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期货公司会提高保证金的比例&追客户缴保证金或者,如果保证金不足的话就平仓了,如果是因为涨停(或者跌停)板无法平仓的话,到达一定的时候(例如连续5个板),交易所会强制这个合约全部平仓的

㈨ 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

对于期货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不存在分歧,即均认为期货透支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⑤。因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国家将融资、信贷业务的权限仅仅赋予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融资。非金融机构无序的融资行为,使国家对宏观经济失控。且鉴于期货市场的特殊性,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国家现有的政策法规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机构的自律规章等均严格禁止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融资给会员或者客户。作为会员或者客户的透支交易者往往是超过了自己的资金承受能力,占用他人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其过度投机的行为具有赌博性。这与我国的法律道德也是不相符的。故这种射幸类型的以透支交易为形式的融资行为是非法的融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透支交易中的融资行为,往往是出借方将由其管理的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的资金融资给借入方使用,而非出借方自己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出借方并不事先将实际的融资资金交给借入方占有,而要待借入方进行期货交易发生实际亏损后,出借方方将资金融给借入方,以填补借入方的亏损。这是由期货市场实行的特殊制度决定的。

㈩ 究竟什么才是透支交易

关于透支交易的概念,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透支交易仅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在保证金水平不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期货交易,即开仓透支交易。另一种观点认为,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者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其保证金帐户中的可用保证金为零或者负值时,不追加保证金,或在追加保证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利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的自有或者其管理的资金维持现有头寸或者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即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方式。

热点内容
普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晚籼稻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35:43 浏览:396
阿坝小金县橡胶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35:40 浏览:908
楚雄大姚县豆一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34:02 浏览:736
做期货能在网上开户吗 发布:2021-12-16 12:32:22 浏览:591
安庆宜秀区早籼稻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32:22 浏览:377
正确的原油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29:41 浏览:39
达州市纤维板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25:11 浏览:310
呼伦贝尔新巴尔虎左旗白银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25:07 浏览:883
上海外盘期货哪里开户 发布:2021-12-16 12:24:10 浏览:448
香港日发期货开户网站 发布:2021-12-16 12:24:09 浏览: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