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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管是私募投资基金么

发布时间: 2021-04-05 04:39:57

⑴ 期货资管计划可以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吗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 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 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⑵ 期货公司通过其资产管理部发行私募基金是否要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

1理论上会的。
2其实现在期货公司发的资管项目很多都是私募产品,是代发品,借的是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牌照,操作人士实际的投资人。而基金公司一般本身就已经加入基金协会了,其产品也必然是加入基金协会了。

⑶ 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如下: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在我国,公募基金都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能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监管不同。公募基金由证监会依法进行监管,并实行行业自律,而私募基金仅属于普通的投资者。
5、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简单一点就是公幕基金公司购买某一只股票金额不能超过该支股票的10%,单支股票占单只公幕基金的资产比例不能超过10%。而私幕基金没有这限制,如果私幕看好云南白药这支股票最好,私幕经理可以全部将资产放在云南白药这支股票上,这便于私幕大比例购买自己看好的股票,这也是众多公幕基金经理转投私幕的一个主要原因。
6、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7、投资限额不同。公募基金申购限额一般1000元,定投更低有的可以100元,满足一般中小投资者都能参与;而私募基金对投资人的金额限制比较高,目前一般要达到100万才准购买,当然也有降低门槛的,50万元可以购买

⑷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有3点不同:

一、四者的实质不同:

1、信托的实质: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资管计划的实质: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3、基金的实质: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4、私募基金的实质: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四者的定位不同:

1、信托的定位: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资管计划的定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

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三、四者的投资风险不同:

1、信托的投资风险:风险低,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2、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风险较低,因为资管计划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

3、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对冲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

理想的对冲基金获得的收益与市场指数相对无关。虽然“对冲”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

4、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⑸ 资管计划(期货/证券/...)的投资顾问是必需的吗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将得到统一规范。

《登记备案办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机构登记、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及备案、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日常报告与自律管理、附则。

中基协方面称,《登记备案办法》有三大起草思路:一是消除证券、基金、期货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备案监测等方面的差异,统一相关自律管理标准、程序,细化纪律处分类型和适用情形。

二是结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以放松管制、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通道业务、第三方机构、分级杠杆以及短期激励等规范,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底线。

三是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特点,对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特殊监管要求,比如防范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备案办法》将资产管理业务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取消“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要求,并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统一,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得投资的四类情形,从制度规则上消除了证券、基金、期货三类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载体和投资范围方面的差异。

出于激发市场活力考虑,《登记备案办法》取消了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初始规模和最高规模上限的要求,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情况下,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决定资产管理计划规模,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销售压力。

⑹ 期货公司资管部和交易部是同一个部门吗

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30.35万亿元,较2014年年底增长约48%。其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419亿元,较2014年年底的124.82亿元大幅增长236%左右。
尽管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上半年增幅较大,但其不足500亿元的量级,相对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均上万亿元的资管业务规模,是“小巫见大巫”。截至今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规模7.11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9.05万亿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0.2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规模3.89万亿元。
不得不承认,相比资管市场上的这些“雄鹰”们,期货公司资管因起步晚、资金方认可度不高、人才流失严重、缺乏顶层设计等因素,目前还处于嗷嗷待哺的“雏鸟”阶段。不过,多位行业人士表示,经历了前段时间股市的“蛮牛+快熊”行情,期货行业和对冲工具为更多普通投资者所知悉,未来期货公司资管有望凭借量化对冲的投资理念及自主管理的业务形态,上演一出“麻雀变凤凰”的好戏。
银行态度改善,期货资管认可度提升
按理说,随着“一对多”业务的放开,期货公司资管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期货公司资管没有迎来爆发式增长,有多方面原因。”广发期货资产管理部原董事总经理黄邵隆对期货日报记者说,整个期货行业的投资者基数不大,而外围市场对期货公司资管、期货私募等的认可度不高,仍认为都是高风险投资,评判标准非常严格。这一点引发了期货资管行业人士共鸣,特别是期货资管很难取得银行这一“大金主”的认可。
在华泰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吴雷看来,期货公司资管之所以没有爆发式增长,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期货公司尚未进入银行的“白名单”。在选择资管通道时,银行倾向于指定在其“白名单”之列的信托和基金子公司。
国泰君安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杨波也表示,期货公司进入银行“白名单”相当困难,一些处在行业前列的大型期货公司可能会达到银行的认证资质,但成功跻身的数量不多。
一些私募机构也有同感。“目前期货私募在银行内部并无系统化的评分体系,因此无法直接获得银行授信。若期货公司能够进入银行‘白名单’,期货资管募集优先资金发行结构化产品将畅通无阻,这将成为期货公司资管规模的一大增量。”阿巴马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詹海滔说。
“银行对期货公司的考核包括资管规模是否足够大、在业内市场占有率如何、风控及估值等系统管理能力是否过关,以及产品运行、净值跟踪等后台服务是否到位。”吴雷告诉记者,华泰期货已被三家银行列入“白名单”,目前公司仍在努力接洽更多银行。
不过,在杨波看来,期货公司跻身银行“白名单”分为三个阶段:代销、资管和自营。目前,仅有少数期货公司闯过第一关,开始在第二关“试水”。
虽然进入银行“白名单”的期货公司很少,但欣喜的是,从某种程度上说,银行对期货资管的接受度日渐提高。特别是今年股市演绎的“蛮牛+快熊”行情,把很多证券私募敲醒了,一些尚未涉足期货理财的银行也把如何与期货公司合作列入战略计划。
据了解,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已经与一些期货公司建立了代销期货资管产品的合作关系。其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还积极与一些期货公司资管团队、期货私募机构合作发行了主动管理型产品。
得益于这些银行的推动,一些期货公司和期货私募的资管规模实现了大幅增长。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底,国泰君安期货的资管规模约35亿元,目前已逼近50亿元。与其增幅不相上下,华泰期货目前的资管规模也在50亿元左右。“受益于银行和券商MOM种子基金的带动,我们公司7月份连续发行了6只产品,合计规模约10亿元,整体资管规模已升至50亿元左右。”詹海滔说。
竞争激烈,要留住优秀资管人才
期货公司最晚进入资管领域,其开展资管业务遇到的难题不止一二。与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等“老大哥”同台竞技,资管系统、管理经验、人才竞争、成本投入无一不是期货公司的软肋。
“相比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在资管方面的成熟度更高,风控和配套服务也有一定积淀,在交易、估值和风控系统方面早有投入。”詹海滔说,一般而言,基金子公司会配备多套资管系统,并具备自主开发能力,但目前大多数期货公司只有单一的资管系统,引入一套新的资管系统成本很高。
不过,期货公司也有其他优势。“相比基金公司、券商,期货公司资管效率高、门槛低、服务意识强,并且了解对冲。”吴雷说,没有任何机构能比期货公司更懂对冲,其对私募的风控松紧有度也来源于此。他同时表示,与基金公司主打公募产品不同,期货公司资管瞄准私募,在此领域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都要比基金公司多。
即便如此,吴雷也非常感慨,因为期货公司资管方面人才有限,而且还面临着被“挖墙脚”的风险。
据记者了解,近段时间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等机构开始争抢期货公司的优秀资管人才,项目经理、产品经理、风控和管理人员是其“挖墙脚”的重点对象。在这些优秀期货资管人才面前,基金公司开出的薪酬待遇比期货公司高2—3倍,银行虽许诺的待遇没有基金公司高,但总能将“饼”画圆,以美好的发展前景战胜基金公司的“钱”景。
“除资管人才匮乏,流失严重外,缺乏顶层设计人才也是期货公司资管规模扩容的重要阻碍。”吴雷认为,在大资管时代,期货公司资管未来走自主管理道路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大多数公司缺乏固定收益类、非标项目的交易型人才。在他看来,在自主管理团队逐渐壮大之际,期货公司就应该考虑如何使用股权激励、业绩分成等方式来完善激励机制,避免这些人才自立门户或流向其他资管机构。
量化对冲,可做大做强期货资管
在这不算极好但也绝不沦为坏的现状下,探讨期货公司资管的未来,或许是个“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式命题。
黄邵隆认为,虽然各家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特点不尽相同,但量化对冲等追求中性收益的投资策略将是未来期货公司资管发力的方向。
无独有偶,信达期货总经理陈冬华告诉记者,公司下半年将重点推荐量化对冲型私募及相关产品。华南地区一家量化私募机构负责人则肯定地说:“未来10年,包括期货公司资管在内的期货资管的发展方向将是量化,量化投资的理念运用100年后依然有效。”
“今年以来,多数期货公司资管在股票方面配置较多,发行了很多量化对冲产品。量化对冲产品之所以火爆,是因为这类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陈冬华说。
据了解,这些量化对冲产品一般把80%的资金配置在证券市场,剩余20%的资金配置在期货市场
在陈冬华看来,量化对冲是一种手段,用于股市投资的空间很大。这几年,经历了股市多轮调整行情,公募基金已开始积极利用股指期货对冲风险,说明量化对冲越来越受到机构投资者的认可。从国际市场看,机构投资者普遍将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配置工具。“作为券商系期货公司,信达期货将与券商股东协同发展,在高净值客户、证券资管、证券自营方面推行量化对冲。”陈冬华说。
“量化投资和价值投资一样,是一种投资哲学,在量化的指导下,会存在各种策略和产品形态,比如基于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的量化对冲,或者基于基本面研究的主观对冲。”上述华南地区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不过从境外成熟市场的CTA结构看,主观策略占比很小,在20%—30%。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上半年股市“蛮牛”期间,证券私募的规模和收益大幅提升,多数期货类私募并没有盲目加入股票投资大军,而是恪守了自己擅长交易的投资领域。专注于宏观对冲的凯丰投资就是其一。
据记者了解,凯丰投资旗下的对冲系列产品表现非常好。在6月中旬以来的股市下跌中,凯丰投资的产品净值逆势上涨,凯丰指数从29.32升至34.95,涨幅达19.2%。在7月份的13个交易日中,其对冲系列产品实现了17%的收益。
“上半年的确面临一些投资者对我们产品业绩的质疑,因为股市太过疯狂。现在这些投资者深刻认识到了稳健增值、安全复利的重要性。”凯丰投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8月初公司将首次自主发行9号产品,募资规模不设上限。
期货市场虽是小众市场,但它是众多投资机构管理风险、配置资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场所。如今,不仅是期货公司,就连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开始力推量化对冲投资。
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凯丰投资等宏观对冲私募也开始引入量化策略,追求多元投资。“我们扩充了投研团队,并灵活调整了部门架构,在宏观金融部、产业部、量化技术部、交易部间形成有效的交流和融合,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作用。”上述凯丰投资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司量化技术部的高频做市系统已经完成,高频交易策略日益成熟,同时中低频策略也在不断丰富。
7月,阿巴马资产管理发行了一只5亿元规模的量化对冲产品,该产品有1亿元配置在期货市场。“量化对冲追求无风险绝对收益,这类产品分散选股,并无权重股之分,不管牛市还是熊市都表现稳定,市场需求也大。”詹海滔说,6月以来公司多个产品的净值屡创新高。
杨波也表示,最近两个月公司资管规模增加近15亿元,增量主要来自量化对冲产品。“未来国泰君安期货资管发展有两条线:一是基于风险管理的通道业务;二是基于财富管理的自主管理战略,将以量化为投资理念,争取以全自动信号系统交易获取中性收益。”杨波说。

⑺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做私募基金吗

你好,
今年资管新规出台,做私募基金的门槛又提高了,做一个私募基金先要去申请“私募基金”的牌照。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⑻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是属于私募吗

应该说,是私募。因为证监会明确了,对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发的理财产品,有条件的要转为公募,其他的按照证券业协会关于券商私募产品的备案要求进行备案。所以券商资管的大部分产品是归属于私募了。

同样,基金公司发的产品,公募的归公募,子公司资管计划、专户产品我认为都归私募。

公募和私募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是否公开募集,是否超过200人。
至于发行主体不构成对私募和公募性质的界定,其风险等级也不会影响公募和私募的认定。

私募公司也可以发公募产品,如果证监会验收其公募管理人资格通过的话。

⑼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一般由券商资管部或者资管子公司发起的产品,可分为大公募和小公募;
私募投资基金是由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的私募管理人发售的产品,一般都是私募产品,认购需要合格投资者,认购起点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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