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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期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7-21 13:42:13

㈠ 央行新成立的"国际金融风险跟踪组"要做哪些事

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开放的扩大以及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运行状况、金融的风险度与金融安全的相关性也正在日益提高。
而此次央行成立国际金融风险跟踪组,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看来,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今年以来金融行业对外开放进程加速,开放条件下国内金融体系面临的外部冲击越来越大;
二是今年的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安,美元升值已经给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造成了货币贬值、资本外流等巨大的压力;
三是国内正处于金融去杠杆、企业部门去杠杆的关键时期,也是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地方债务风险、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凸显期,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需要对相关金融风险和信息进行密切跟踪。“新设立的部门主要是跟踪研究上述三大风险,及时研判作出相应的对策,做好风险爆发的预案。”

㈡ 外资可否进入期货市场

根据2007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期货公司属限制类,且要求中方控股。
主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

㈢ 哪些公司注册时,仍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1)区域性要求
前海公司注册最低注册资本500万;
(2)全国统一要求
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二、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四、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六、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七、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
八、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条第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九、建设工程类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7项)
3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0条第6项)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5、综合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1项)
36、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7、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8、专业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9、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5项)
40、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第5项)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
十、典当行
42、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4、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12条)
十一、旅游行业类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49、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50、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8条)
十二、运输类公司
5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1项)
5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
5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3项)
54、经营上述业务中两项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
55、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每增加设立一个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增加50万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3款)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2005年12月11日起,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经不再适用单独的最低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规定,而是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本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一样,适用统一的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
57、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1项)
58、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2项)
59、销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5条)
6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
十三、电信业务类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
6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63、外商投资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
64、外商投资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㈣ CDR有什么新进展

证监会近日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存托凭证,即CDR又有新进展,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也更进一步。

证券期货人员将有廉洁从业规定

常德鹏昨天还表示,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范事项和适用范围;二是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三是明晰廉洁从业的具体要求;四是突出重点业务领域的廉洁从业要求;五是加大廉洁从业违规的惩处力度。

另据中国证监会昨天透露,证监会近日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案,2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

㈤ 请问在纽交所已上市的股票还能不能在其他的地方上市很感谢有关人士能指点一下

在其它交易所可以。

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0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转发辖内的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其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 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 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涉外资产划拨、收购、兼并、重组、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涉外证券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 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二) 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三) 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证券发行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等情况。
第九条 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 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二) 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及损益情况。
第十一条 在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填写境外账户收支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账户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并向外汇局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三条 外汇分支局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级向上一级外汇局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由外汇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
(一) 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二) 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三) 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四) 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
本条上款(一)(二)(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本条上款(四)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审核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对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际收支统计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2月21日 颁布

㈦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7)外商投资期货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外商投资期货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所得税

㈨ 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意味着什么

《新目录》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对金融业限制尺度有所放宽。《新目录》为何进一步扩大外资进入房地产业的限制范围?却减少对进入金融业的限制?为此,和讯网约请相关专家对《新目录》进行了解读。 嘉宾: 曹建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 白明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必须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和讯网:2004年和2007年两次修订目录的背景和时机有何异同? 曹建海:2004年的时候,中国就是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在整个十五期间是中国粗放经营的最高峰,所以那个时候可能扩大外商投资,外商当时还是非常欢迎的,包括房地产类的我们也是继续引进的,相对来讲跟现在的外部环境不一样的。另外2004年的时候,我们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认识不够,对这方面是积极开放的,导致大量私募基金在中国并购得逞。当时我们对很多问题认识是不够的。这一次实际上就是表明金融领域更多的开放,而且是市场的开放,确实对金融业提高竞争强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收费水平有很大的好处。 和讯网:《新目录》明确表示,我国将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一直不放松对这些领域的限制,基本考虑是什么? 曹建海: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在国内实际上也是限制的,这是由整个国家的房地产政策所决定的。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占地比较多,而且这些建设本身容易助长投资过热,我们应该防止这些的大规模建设。对外资限制这一部分,本身就等于是为了在国内实行统一的房地产政策。而且高档写字楼等很容易成为投机的对象,比如说摩根斯坦利进入中国往往就购买大型的商业写字楼,如果他们进行投资开发,就必须进行限制,可能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白明: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这些领域本身就比较热,现在房地产价格这么高,大力满足老百姓住房需求,尤其是中低价房子是当务之急。有的地方不顾这个,大力发展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不仅对建材等材料造成压力,而且不一定有效益。因此,在这些领域限制外资就很是必要。 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利于稳定房价 和讯网:《新目录》新增加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为何会新增加这一条?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运行现状有何联系? 曹建海:当前的房价如此之高,这里面其实很大的一个因素就是房地产中介的因素,比如说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卖房子的时候得借助中介公司来起价,这就需要喝茶费、手续费,他们也往往可以通过中介公司避税。目前来看中介公司在抬高房价方面,即使在一手房的销售环节他们也是大规模的参与了,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国有企业很担心房价涨幅太大引起政府的批评和媒体的批评,所以他们一般一手房销售环节往往都要引入中介部门,这样一来,中介实际上在影响房价方面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外资进入中介公司,通过二级市场来参与炒作,这有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财富向国外流动,而且外资一旦将房屋市场控盘,或者租赁市场控盘的话,这对民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的民生住房问题,很大程度控制在外资企业手上,那是有很大危险性的。因此,《新目录》会新增加这么一条。 和讯网:2004年版的指导目录,期货公司属于外商禁止投资的产业,《新目录》规定外商可以投资期货公司,但中方必须控股。这个基本的考虑是什么?与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有何联系? 曹建海:前几年我们曾经关掉了不少期货公司,在2004年的时候,中国在期货方面的交易还是非常谨慎的。但是2005年以后国际油价大幅度波动,铁矿石价格、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价格不断的上涨,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比较滞后,而且国际投机基金、对冲基金有专门地针对中国的采购进行投机的基金,因此在这方面中国就遭遇了不少的损失。现在国家意识到了期货问题的重要性,就必须要“补帐”。相对来讲,外资对期货交易在经验等各个方面,是比较有成熟的,所以放宽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参与期货交易,可以帮助国内的期货公司规避风险,提高经营水平。当然这肯定与股指期货的推出也是有一定关系的,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基础。 白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大趋势,但是开放不是说一夜之间完成,必须得逐步开放。这么多年来逐步成熟了,现在不管是B股开放,还是港股直通车等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了。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升级,过去扩大出口参与国际分工,从商品上开放,从资本上开放,但是金融资本是资本比较高级的形式。开放期货公司是金融资本开放的典型形式。 《新目录》有利于民生和维护国家安全 和讯网:《新目录》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此外,大豆和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要求由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则被列入限制类目录。如何看待对外资的这些名目繁多的“禁地”? 曹建海:我们过去在矿山勘探开采领域犯了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允许不同经济形式的资本都可以参与。这对矿山的开采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这种破坏主要是外商和民营企业等造成的。在这个领域对外资我们应该是不再鼓励的,勘探领域适度的合资也不是必要的。独立的外商进行投资勘探实际上并不符合矿山开采勘探的基本内在规律,因为这种矿山是全民资产,如果由外资来控制国家的资源,实际上导致这个国家的财富大规模的流失。像委内瑞那原来也是大量的石油资源被外资控股,而实行国有化以后,国民福利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高。基于这种考虑,现在如果允许外资进来,将来再进行国有化,就会非常麻烦,所以这个考虑还是比较妥当的。 白明:资源是上帝赋予中国土地的资源,由中国人民共享。但现在资源价格改革并没有彻底到位,在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界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比如说你挖一吨煤有多少是老天爷给你的,是自然赋予你的,有多少是你劳动创造的,多少资本要素形成的,不能准确的判断出来。在这种不能准确的情况下,外资进来除了资本回报以外,肯定要获取大自然给中国的财富,这种财富中国何必给你呢?过去是因为中国外资少,适当让给外资一些是可以,但现在资源越挖越少,资源价格越来越高。于是中国凭什么让给外资,而且中国外资现在有过剩的迹象,在这个时候出台限制措施恰逢其时。 和讯网:那大豆和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要求由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则被列入限制类目录呢? 曹建海:这些东西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大豆和食用油脂加工,这方面是属于民生类很重要的内容,这一块应该是控制在国内企业的手上。生物液体燃料的生产,玉米加工这些是关系到粮食安全,如果大规模的引进外资,一旦失控,就会导致个国家粮价的上涨,关系到民生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外资进行限制,这个比过去也是一种进步。 白明:这个主要是产业导向,因为这个东西确实有些热,容易造成重复建设。比如玉米深加工,加工了半天没有出来什么像样的原料,跟酒店一样,往往形成过度竞争,国内已经很激烈了。 和讯网:此次《新目录》的发布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有怎样的意义? 曹建海:意义就在于限制外资的增量,有利于减少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增加,以及物价上涨等的矛盾。另外对一些行业资源、民生的控制,意味着我们更加关注国家安全,开放也不再是敞开口子大开放,这是过去交学费的必然,交了大量学费以后我们学的更加聪明了。 外资对《新目录》“下有对策”? 和讯网:外资对《新目录》将会持有怎样的态度?外资会不会“下有对策”? 曹建海:这肯定是有的,比如说外资可以通过对原有企业的增资方式来实现。这个政策本身的操作性不是特别强,由于灵活性比较大,加上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方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引进外资方面,地方政府对外资GDP的考绩也还是比较看重的,这有可能导致政策本身很难落实。 白明:外资肯定会想一些办法,这个目录本身就是一个导向作用的。任何政策都是利益格局的再调整,总有人高兴有人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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