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诉讼案例
㈠ 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是应该自己承担还是应该获得赔偿
散户索赔太难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
“我们这些散户可被‘庄家’坑苦了,想要赔偿却又太难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经历,湖北的投资者韩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仅一年多的中核钛白股票出现大幅波动。9月10日,上市以来基本处于下跌状态的中核钛白突然出现一字涨停,11日,又出现大涨,
这吸引了韩女士的目光,她在当天以8.1元的价格买入了中核钛白5800股。本想可以赚上一把,谁知12日中核钛白居然开盘直接跌停,并最终以跌停价
7.18元收盘,一天之间,韩女士的账户就浮亏超过5000元。
随后的中核钛白再没有给韩女士任何出逃的机会,继续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钛白因经营亏损,被深交所进行特别处理,变更为ST钛白。无奈的韩女士只得先后以5.68元和4.68元的价格卖出了全部股票。
“本来觉得是自己运气太差,加上太贪心,全当花钱买教训了,谁知真的有人在操纵股价。”遭受了大幅亏损的韩女士被随之而来的一则公告惊醒了。
2009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间,中核钛白股价被程文水、刘延泽两人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
续买卖方式操纵,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韩女士等18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程文水、刘延泽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然而,直到两年后法院才正式审理此案,而最终韩女士和其他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韩女士表示,股市有风险这个道理
谁都明白,如果是投资失误造成损失,自己无话可说,但现在作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太不合理了。
“过去五六年间,全国共有30余件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到目前投资者无一胜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说,现实中,类似韩女士案件的现象在证券诉讼案中很普遍。
相对而言,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因为有相关司法解释,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案例就比较多。如2012年的东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资者成功获赔1295万元。
作为一位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律师,宋一欣对当前中小投资者求偿权保护的缺失深有感触。他介绍,由于至今没有出台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
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法院接到这种诉讼都觉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往往拖到两年诉讼时效快
结束时才正式审理。
“这次出台的‘国九条’特别强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求偿权问题,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会从更高层面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宋一欣认为,作为我国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这次国办《意见》首次将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战略层面,但要真正解决中小投资者现实中求偿难的问题,还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门应该尽快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全面细化地界定投资者资格认定、举证责任与损失范围、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等问题。
此外,这次“国九条”还专门提出了“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要求。宋一欣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国外在重大的证券市场违规事件
后,都普遍由违规者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去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后,平安证券设立了3亿元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只要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都可以很快获得赔偿。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资者的委托,准备对光大证券案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他也通过有关途径公开呼吁证监会和光大证券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确定赔偿
计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受害投资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时的赔偿。“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够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取得突破,将会把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
投资者保护向前推进一大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维权易才能市场火(专家观点)
“投资者的求偿权更重要,只有当投资者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如果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时的赔偿,当然就不敢抱定价值投资的理念长期投资股市,资本市场也就永远没法红火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中小投资者维权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资本市场长期处于低迷,并非源于资金匮乏,而是源于信心、诚信与法治之匮乏。
刘俊海认为,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前端的分红权、知情权与参与权,也包括后端的求偿权。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投资者后端的求偿权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投资者受侵害时能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不敢挺起腰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释依赖症’”。刘俊海介绍,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对内幕交易与操
纵市场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消极甚至不予立案的态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
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这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最终让投资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破解这个难题,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为保护投资者的求偿权,我国现行《证券法》已分别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人与操
纵市场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些规定因为缺乏司法解释,难以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接受,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切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和
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提供倾斜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刘俊海认为,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等相比,广大中小投资者存
在着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必然要求国家对中小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保护。这次国家层面出台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见》非常及
时和必要,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制度障碍。
刘俊海介绍,由于资本市场的违规事件往往影响巨大,国外大多采取大规模公益诉讼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为所有中小投资者争取统一的赔偿,受害者无需出资聘
用律师,也无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监管部门和维权组织,就可坐享胜诉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成本”维权。
他建议,为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实现求偿权,我国应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资本市场维权领域,落实《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
“让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让守信者降低维权成本,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一个人人敢参与、人人愿参与的国民财富中心。”刘俊海说。
投资者求偿三大途径(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资本市场都非常重视投资者求偿权,强调维权渠道畅通、有效。主要的求偿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
调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终局性的特征。英国2001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确立的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投资者可以无偿使用;其裁决结果具有单边约束力;独立运行,不需政府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向被投诉企业征收的案件费。
仲裁制度则具有专业性、单方终局性的特征。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据统计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办结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制度呈现以下特点: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仲裁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体现高度专业性;仲裁受理范围广泛,包括证券发
行、交易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争议;注重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仲裁庭可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证券诉讼的救济。
诉讼制度是投资者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典型的诉讼求偿方式有三类:
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判决效力直接及于所有未选择退出的集团成员,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德国式示范诉讼制度——当适用示范诉讼时,法院只选择一起案例履行诉讼程序,类似案件可以此为参考,便于投资者“搭便车”。
台湾式团体诉讼制度——对于造成多数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受损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证券、期货事件,由20人以上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诉讼实施权后,以自己之名义,提付仲裁或起诉。
经过多年运行,这三种诉讼制度均在实践中起到良好效果,为众多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切实的救济和保障。
新政速读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
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
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围和来源。
——摘自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㈡ 诉讼法 案例分析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刚找到的!不是本人写的!!将就下了!!!
㈢ 瑞幸咖啡或为首例中概股投资人在境内诉讼案例,瑞幸是否能赢得官司
对于瑞幸咖啡来说,他是很难在这场诉讼中赢得。
但是对于目前的整个国家监管体系来说是非常反对这样的财务数据造假的,因为它在整个资本市场上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所以说国家为了打击这类行为肯定会重罚瑞星咖啡,甚至是会让瑞星咖啡进行相应的赔付和惩罚性的处罚。
㈣ 期货投资典型案例分析:期货交易为什么会赔钱
首先,需要确认所做交易的是否为正规交易所名下的期货合约。科普一个事情,我国目前证监会监督管理下的正规期货交易所有且只有四家,分别为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上四家交易所的期货品种均需要通过正规期货公司进行交易。验证一家期货公司是否正规合法,可以从中期协网站上查询验证。ps,注意,所有电话邀请你做期货的,都是骗子!
其次,期货市场是一个讲究平衡的市场,有人赚钱必然就有人亏钱。你不是仅仅与普通散户博弈,你还需要与众多掌握了现货资源的企业博弈。期货市场行情依托于现货市场,如果对现货价格波动不敏感,就容易亏损。
第三,期货市场比股票市场波动更大风险更大,假如没时间盯盘,且不懂设置止损止盈,那么亏损是必然的事情。
㈤ 套保期货投资者,到期履约时,对方违约不履行交易怎么办
从法律意义上讲,每个交易者交易的“对方”都是期货交易所。也就是说:对买方来说,交易所就是卖方;对卖方来说,交易所就是买方。所以在最后交割时,不存在你的“对方”违约的问题。
当进入交割后,持空单(或多单)的交易者因为没有可交割的货物(或没有足够的资金)的话,造成与其配对的交易者无法履行交割手续的话,交易所会对其进行罚款处理,罚款比例一般是交割货物总值的15-30%,这部分罚款由交易所收取后,计入交易所的风险资金帐户,不会支付给配对的交易者。
另外,如果是卖方违约,则交易所会按照市场价格采购符合交割标准的货物,支付给买方,其价格差价和相关费用由违约的卖方承担。
如果是买方违约,则交易所会将卖方的货物以市场价格拍卖,货款支付给卖方。如果总价值达不到交割的总值,则差价部分和相关费用由违约的买方承担。
㈥ 辩诉交易的案例
下面是一则美国辩诉交易的案例:
某州诉罗杰克案
20岁的罗杰克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羞耻。她拒绝了检察官联系律师或公设辩护人的邀请。她只想尽早获得自由而不被父母发现这件事情。
她曾在一家杂货店做暑期工。近来她一直对隔壁店里的那件价值69美元的毛衣动心,可这要花掉她半个多星期的薪水。她工作得很努力,在暑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她“查看”了商店并自认为安全地“拿”走了这件毛衣,她被保安抓获后,承认了偷窃,她说她以前从未做过这种事,并说她愿意付钱。保安告诉她商店的政策是一律起诉所有入店扒窃者。她将不得不去见州检察官。
现在面对检察官,她反复在想各种可能性。显然,检察官已经知道所发生的一切。这有多严重?她在想,会进看守所吗?她甚至不知道入店扒窃是轻罪还是重罪以及两者有什么区别。她没前科,可能检察官会给她一个破例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她愿意赔偿,她已经退回了毛衣。这是她第一个罪行。检察官告诉她被宣称犯了零售偷窃罪,最高刑可在看守所里被关押9个月或罚款500美元。他告诉她如果毛衣价值低于50美元,她就会被指控更轻微的罪行。
检察官问她是否愿意承认罪行,她说承认。这样检察官就会将较重的零售偷窃指控减为较轻的指控,50美元以下的零售偷窃,通常只被处以一小笔罚金。她估计她会被处以150或200美元的罚金,当然,他告诫她,他不能保证法官会这么做,但他愿意提出100美元的量刑建议。
在引她去法院之前,检察官评述了他的宽恕理由。他之所以乐意这样做是因为罪行轻微,她第一次犯罪并且愿意承认责任。如果她不承认责任,他知道,他会以更严重的指控追究她的罪行。
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法院的接受。毕竟,我国和美国还属于不同的法域,司法有很大的差异,而且美国产生辩诉交易制度也是有很深层次的原因的。美国刑事诉讼奉行正当程序主义,在诉讼中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第一要义,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但是,赋予被告方过多的诉讼权利势必影响办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发挥不了多大功效。
批评者指出,美国人每年花去260亿美元与犯罪作斗争,然而斗争却一直失败。 1960年以来全国暴行罪增加四倍多;全国刑事审判体系中的警察管区、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监狱的紧张程度,由于犯罪量而达到顶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的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 前最高法院首府大法官沃伦·伯格也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美国检察机关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一种更高效地处理案件的途径。从客观效果看,辩诉交易的采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而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㈦ 民事经济诉讼案例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按你说的情况,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胜诉权
㈧ 有没有关于诉讼诈骗的经典案例
1998年底,被告人荣早生利用在惠隆公司帮助工作之机,拿到该公司加盖有行政章和财务专用章的空白稿纸各一份。从1999年5月份起,被告荣早生、陈文合在安阳市文峰区裴家巷4号多次预谋,利用上述稿纸骗取惠隆公司财物。由荣早生伪造了惠隆公司向陈文合借款20万元的合同和借据,被告人陈文合持伪造的合同和借据于1999年11月将惠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2000年9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定惠隆公司偿还陈文合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01年6月25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惠隆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原判决执行的终审裁定,惠隆公司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1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文合到检察院供述了犯罪事实。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荣早生、陈文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捏造证据,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之所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有预谋、有分工、密切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荣早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人陈文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荣早生以具有自首情节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上诉人荣早生、原审被告人陈文合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荣早生于2001年7月25日主动到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坦白了诈骗经过,并于同年7月31日又到该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交待了参与诈骗犯罪的事实,在此期间,司法机关未对荣早生询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也未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传唤,故上诉人荣早生到检察机关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为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荣早生有期徒刑五年,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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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求一份民事诉讼案件案例分析报告(来大神来高手)
对于购买的货品有产品编号等信息及检测证书,依据检测证书对原料比较,可以确定为同一物件时成立。如售货员同意退货并完成退货,则事实上反证造假成立,另有录音证据证明说 过假一罚百时方可成立。但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