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投资者适当性考试
1. ( )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的部门。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
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2. 谁有2017年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题库跟答案
你好,可以向期货公司业务人员索取。
3.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 )备案。
正确答案:D
解析:《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哪几个方面
(1)可用资金要求
①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2)知识测试要求
①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②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③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 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④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⑤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⑥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⑦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⑧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3)交易经历要求
①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②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③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4)一般单位客户的特殊要求
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5)其他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5. 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
你好,你是想做期货?这个内容有些多,而且有些好像发不上来。。。
6.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 □ ≤20 50万-100万 □ ≤40 100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万 □ ≤20 20-30万 □ ≤40 30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及中
期协投资者信用风
险信息数据库信息 ≤15 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
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日期: 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日期: 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 □ ≤20 50万-100万 □ ≤40 100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万 □ ≤20 20-30万 □ ≤40 30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及中
期协投资者信用风
险信息数据库信息 ≤15 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
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日期: 证券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证券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日期: 评估意见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期货公司复核意见:
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7.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第二章
第二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十九条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8.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