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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期货交易平台套取投资人资金

发布时间: 2021-04-04 14:11:51

❶ 做期货是范法行为吗

做期货是犯法行为吗?做期货不是犯法行为,也有的人就喜欢做期货,做别的,他不喜欢就喜欢做期货,期货不属于犯法范围,但是你不吭不骗自己,做自己不属于犯法

❷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❸ 期货模拟赚现金平台

好像模拟平台很难赚到,现金的啊,可能就是提供一些虚拟的资金给你操作吧啊,或者是有一些奖金。

❹ 我去一个投资公司做期货交易员 他们让我先用虚拟资金做然 还发工资可信吗

不靠谱,很多类似的公司,招聘所谓的交易员、操盘手,基本上都是打着招聘的幌子,想办法把“员工”骗成“客户”,再把“客户”的钱骗到他们兜里。
原则是只要公司要求、动员、诱惑员工自己掏钱或找亲友开户,马上离开,不要心存侥幸,不要天真地以为自己是天才。

❺ 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安全吗会被挪用吗

正规的不会 要是不正规的 就难说了 不正规 不让你出金也很正常啊

找个正规平台做 ,做了6年多了 见过太多假平台了

望采纳

❻ 国内现货期货交易平台为什么要吃投资者亏损

315以前还是有很大一部分的人还在做现货或者股票,但是315以后基本的市场都会向外汇扭转。金融市场一直都是2-8定律,只有百分之20%的人会盈利,80%的人会亏损。但是实际上算一下盈利的客户根本就达不到20%。交易商需要的是更大的利润,而不是帮助客户盈利,因为他们没有技术可以让客户盈利。这个时候他们就会选择一些国内的小平台黑平台去招揽客户,名义上是帮客户盈利之后收取30%或者50%的费用,或者只是收取手续费,但是实际上你进去还是还是会亏损。在现货市场里边拿客户的亏损,也就是所谓的头寸的时候,转入外汇市场他们做的是同样的事情,恶意喊单让投资者亏损。尤其是很多国内的一些交易所还有上外汇的品种,用一些小的平台交易的,根本没有任何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内现货之所以会发展成现在的结果,很多投资者因为投资现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没有监管机构监管,监管体制不完善,否则不会发展成这个样子。

❼ 重大新闻!布尔金融平台被分析师骗了,维权需要准备些什么

常见的金融骗局特征
1、虚构交易平台,使用模拟的交易软件。诈骗团伙往往虚构一个高大上的公司,传送给投资者的是一个模拟交易的软件,软件由他们控制。软件里大宗商品的行情、价格走势都是他们自行设置,然后和投资者方向炒作。你买涨,他就买跌,让你亏钱。
2、冻结客户账户,延时交易。在投资者盈利的时候,冻结投资者账户,使其买入之后不能正常卖出,然后其其他操盘手将价格方向拉大,让投资者实际盈利变亏损。
3、在客户盈利时,强行平仓。美名其曰避免你亏损。因为交易软件他们有后台控制,发现投资者盈利时,强制平仓。因为投资者通常都是网络开.户,一无合同,二不知公司名称地址,往往被强制平仓后,无能为力,求告无门。
4、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虚拟账户,然后对该账户虚拟注资,进而通过虚拟资金控制交易行情,致使受害人亏损。
5、放大交易杠杆,设置资金放大比例数十或数百倍于受害人的“主力账户”,进而通过放大后的资金优势操作、控制市场行情,使受害人亏损;
6、进行“滑点”操作。按照商品的正规交易盘买卖,但在客户的成交金额上进行少量的增、减,使客户少盈利或多亏损,从中牟利。
7、代客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收取客户仓储费、加工费、盈利分成等让投资者损失。
我国网络上各类外汇交易平台,一未取得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二未在我国设立相关机构提供业务服务,三未依法向电信部门备案,均属于非法展业行为。
特征
1、合规的外汇平台
受监管的交易商,客户所交易的订单是直接进入银行和市场的,受监管的交易商,都是给银行与交易者提供渠道,只能通过技术分析才能在外汇市场盈利。目前全球主要大的外汇交易商受四大监管机构监管:1.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2.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3.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4.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只要正常受监管的交易商,不管是哪个国家或者哪个地区,一旦被投诉监管机构都会受理。而且每一个投资者交易的单子都是交易商所对应的银行订单,不会存在虚假交易。
2、不合规外汇平台
未受监管机构监管或冒名虚假监管机构的小平台。投资者只是与交易商来进行对赌,也就是所谓的内盘交易,投资者亏损的钱就流到了交易商的资金池,他们的目的就是把你兜里的钱装到自己兜里,不会对投资者的资金负责。

❽ 期货模拟盘和实盘差别

1、资金的真假不同

期货实盘用的是投资者自己注入的真实资金,当投资者用真金白银在实战中交易时,投资者性格上的贪婪、恐惧等弱点将会特别显现,许多交易者倾向于掩盖这一弱点。而期货模拟盘应用的资金是网站平台提供的模拟资金,对于投资者而言毫无风险隐患。

2、账户注册方式不同

期货实盘交易账户的注册方式与模拟交易账户不同,两者有不同的注册条件。期货实盘交易账户的注册条件是有要求的,但是期货模拟盘的账号的注册基本不需要什么条件。

3、操作心态不同。

期货模拟盘交易由于是虚拟资金,投资人在交易的时候不会有心理上的压力。而期货实盘交易,投资人由于心理因素的干扰,交易会有很大的压力。这也是期货实盘交易容易亏损的最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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