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
⑴ 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国次贷危机最早显现迹象是在2007年2月,当时汇丰控股最先发出警告,称由于大批低收入房贷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为其在美国的房屋按揭业务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拨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市场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孕育了很久的危机。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响警报,认为“一些次级房屋贷款机构没有任何监管,它们的贷款行为最终会危及美国人实现拥有住房和积累财富的两个美国梦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确地指出,“快速增长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引发贷款违约的增加,房屋赎回的增多以及不规范的贷款行为的涌现”;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发表的文章里,葛兰里奇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
今天我们再次重温葛兰里奇的文章时感到非常遗憾,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葛兰里奇的绝大多数同事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召集的听证会上,执掌美联储达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机证明,他针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这一点让他“震惊”。在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为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这位自由市场主义的信徒呼吁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与其之前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次贷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六宗罪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次贷危机被称为“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危机”。就连美国证监会(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认为,“大量的没有被监管的类似CDS 的衍生品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头号恶棍”。
2000年,在美国金融行业更加有力的公关活动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解除了对包括被视为华尔街金融创新“毒丸”的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监控重任则全部落到了华尔街投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机证明,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对衍生产品风险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助长了衍生产品的过度投机,并最终引爆了危机。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构造方面几乎不加干涉,政府隐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双方均能准确理解衍生产品的构造与风险,因此双方的交易纯属市场行为,没有干预的必要。在监管纵容下,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逐步偏离了基本经济学原理:一是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产品违背了银行信贷“可偿还性”原则,没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现金流,而是寄托于抵押物持续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基础产品的风险在层层设计中变得更加隐蔽,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三是监管当局对衍生产品的杠杆率没有限制,致使风险过度放大,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
第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违约掉期)主要通过场外交易(OTC)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场内交易会受到交易所的监管,但由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具有非标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如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Bill Gross)所说,“金融衍生商品是个新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企业与机构间的私人合约,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动法则之外创造金钱,它不是真正的货币,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写有承诺的纸,甚至只是一个电子符号,它存在于正常的商业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不需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银行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相对有限,监管当局无法得到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及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短期内无法确知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难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清算系统,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实上并不清楚市场上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与头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机爆发后,政府在很长时间内甚至不能准确估计危机的严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围。
房贷机构监管——监管缺失导致次贷发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国房市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保持繁荣。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使风险得以轻易转移,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贷款机构超常规发展的欲望。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开始,美国众多贷款机构纷纷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准入标准,放松了资信审查,向大量收入较低、信用记录较差的人发放了“次级按揭贷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资信证明文件或具有高债务—收入比的借款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放贷标准的降低基本上都发生在联邦银行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尽管相关监管部门一再要求改善次贷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发放房屋按揭贷款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许多独立的住房贷款公司或经纪商。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美国市场全部房贷中约60%和高价房贷中约45%经住房贷款经纪商发放,这些经纪商根本不在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及时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标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没有及时将独立放贷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笔者认为,原因无非是两方面:一是过于相信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认为市场能够通过自行调节解决风险;二是认为次级贷款占美国全部房贷的比例较低,不会引起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机构出于竞争压力及利益驱动,放松资信审查、降低贷款标准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及时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的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防患于未然。而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无论是美联储还是美国财政部,都没有对这一高风险的贷款发出任何警示,这表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监管的确存在疏忽。
投资银行监管——对流动性和资本金缺乏约束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人们开始将此次危机的诱因集中到美国监管者对华尔街大行过度宽容及监管缺失的制度层面上。在独立投行模式下,美国证监会是投行的唯一监管机构,其对投行的监管也只限于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相关的审慎性监管和投资风险监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贷危机之前美国投资银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的发展模式。
美国曾在1929年大危机后一度加强了投资银行监管。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爆发,美国相继出台了多项重要法律,其中对投资银行业务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这一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吸取和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承销和发行证券)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使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出现了。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与混业一直是美国政策与立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分业型的金融体制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管理限制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因此,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放宽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并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限制投机和分业经营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投资银行不受传统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约束,它们开始通过金融创新广泛使用高杠杆,投资行为越来越短期化,甚至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惜违背职业操守。而上述高杠杆化且具有短期行为特点的业务扩张几乎是游离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外的。
从2003年以来,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杆率都从十几倍跃升到30倍左右,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仍只有十几倍。在经济繁荣年代,高杠杆为投行带来丰厚利润。但高杠杆使得投资银行对流动性和维持自身高级别评级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场环境恶化或自身财务状况不佳,被评级公司降低评级,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继而出现流动性问题等连锁反应,就容易陷入困境。由于美国对投行的资本金、流动性等均缺乏严格的监管标准,导致风险与资本并不匹配。另外,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银行不是美联储的成员,出现问题时也不能得到美联储的救助,只有在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后,美联储才能通过救助商业银行间接救助投资银行。
经过次贷危机的冲击,美国投资银行业进入重新洗牌的阶段。美国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贝尔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经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两家硕果仅存的投资银行也于2008年9月申请改组为银行控股公司,这意味着它们从此纳入传统银行的监管体系,美国独立投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时代宣告终结。
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监管——亏损时重新并表引致信心危机
金融机构常常为特定的融资、并购等交易活动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注册成立一个与发起人隔离的特殊目的实体。这种实体不需要大额的资本金,一般由其母体注入高等级的债券作为资产,在此基础上通过评级、增信等手段,获得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资格。这样的实体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其依据的法律和遵循的监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也有所差别。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业会计丑闻中已经声名狼藉,但在这次金融机构危机中以新的变形体——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形式卷土重来。银行表外投资实体是一种由银行发起设立并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证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专为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而设立的管道公司(conit)、结构性投资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发生前,SPE在发生损失时,其损失不须并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国监管当局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合并准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以加强对SPE的监管。特别是在2003年对相关会计准则做出修改,要求在SPE发生损失时,对其拥有控制权并需承担最终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将此合并入资产负债表中。
但是,表外投资实体信息不透明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对表外实体尤其是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有效监管不足的状况依然在延续。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表外投资实体的业务模式给设立机构带来的巨大风险逐渐暴露。以SIV为例,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票据和中期债券,将所得收益投资于如抵押贷款证券等高回报资产,所发行票据与结构性证券之间的差额即银行所得利润。由于旗下的SIV大规模投资于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次贷危机的爆发给大多数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均造成巨额损失。例如,管理着全球规模最大SIV资产、约占全球SIV总资产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团,由于次贷危机以来SIV资产大幅缩水近40%,被迫于2007年12月将旗下7个结构性投资实体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另外,汇丰控股、法国兴业银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银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额亏损已经将各自的SIV并入资产负债表内。SIV成立之初独立于银行之外,不属于银行本身的业务,但造成损失后,银行按照相关会计原则将其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从而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亏损和投资者信心危机。
评级机构监管——利益冲突规制有限,评级方法不够透明
早在美国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闭案发生时,评级机构就曾因为相关的评级失责问题受到各方的关注和质疑,美国各界也以上述事件为契机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评级业之运作及监管体制。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仍未解决诸多根本性问题。
首先,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对结构性融资产品构建的直接参与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明令禁止的利益冲突情形只有四种:(1)若评级机构最近财政年度内10%以上的评级收入来自某一发行人,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2)若评级机构或其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直接拥有某一发行人的证券或所有者权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3)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与其有关联的发行人的评级;(4)若评级机构的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担任某一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
此外,监管部门无权对信用评级模型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评级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评级机构仅仅是简要介绍评级的方法,无论是作为监管部门的美国证监会,还是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都难以深入了解评级的数据来源和核心的评级方法。这使得市场和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减弱,评级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更重要的是,即使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评级机构通常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评级只代表评级机构自身对次贷产品信用风险的“看法”,而非投资建议。例如,在美国涉及公司债务评级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会裁定评级结果属于“观点”,就像报纸的社论一样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护。也许只有当法官不再把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视为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观点”,评级机构的现有业务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评级结果的可信度才会得以真正的提高。
对冲基金监管——各国监管理念存在分歧,监管环境总体宽松
目前欧美等主要工业国家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首先,各国在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分歧,体现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理念冲突。以德、法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坚持前一种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法律强制性、广泛的适用性和市场规则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国则主张后一种监管理念,认为应更多地强调监管的非强制性,市场参与个体的差异性和市场规则的自发性。
自2005年以来,德国对对冲基金提出了强烈质疑,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张实施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监管,增强对冲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国的主张遭到了美英等国的强烈反对,只好转向“自愿地”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起草了《对冲基金行为规范》,目前也仅处于积极寻求相应支持的阶段。
美、英等国认为政府指定的行为规范有可能会扼杀市场自发的金融创新并进一步阻碍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对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对对冲基金提出进一步的监管要求,主张尊重对冲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场自发地进行调节。尽管美联储一向坚持审慎监管原则,但由于衍生品市场属于一个发展迅猛的新兴领域,很多配套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保尔森认为,金融市场监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监管机构不应为信贷衍生品和对冲基金制定特别规则。
其次,对冲基金事实上在美国和英国享有较为宽松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美国实行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监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为指导,认为市场自律是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张对冲基金进行登记注册,从而使对冲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资策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度。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对冲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范围之外,免于注册登记。投资对冲基金的机构和个人的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为2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0人以内。尽管先后发生了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对冲基金倒闭的事件,但美国仍倾向于维持目前的监管现状。如2007年2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监管体制,认为足以防止对冲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资本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最后,客观上存在相当的监管难度。从注册地来看,全球大约有55%的对冲基金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百慕大等地作为注册地,此类离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约2/3的对冲基金资产。在美国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34%,管理的资产占24%;在欧洲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9%,管理的资产占11%;剩余的对冲基金大多在亚洲注册。
“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采用规则导向监管,即政府部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执行。美国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于2007 年1月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演讲时提出,“我们也应该研究在美国采用更多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和好处的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于2007 年5 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
美国金融专栏作家吉姆?索罗维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来比喻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榄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国体育运动项目一样,制定了详细的比赛规则,它们有细致入微的比赛规则手册,严格规定了运动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甚至限制了他们在场上应处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种更纯粹的以原则导向的体育项目,与众多的美国体育项目相比较,英式足球规则更少,并且赋予裁判员至高的权限,裁判员能够打断比赛进程甚至能影响比赛结果。”
美国的监管规则很多,因为美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们更偏好“边界明确的规则”。这种规则体系要求明确说明什么是准许的,什么是不准的。监管者也喜欢明确的规则,因为这样的规则容易执行。结果是市场有越来越多的规则。但是,市场变化如此之快,以至于任何规则都会出现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规则太多,各个规则之间就可能出现矛盾,可以说,繁杂的规则也能创造套利的机会。实际情况正是由于这些规则自身愈来愈复杂,最终不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市场开始发展出用以避税或者逃避规则约束的产品和服务。应对快速变化情形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
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
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⑵ 我国中央银行为什么不引入美联储的制度
美联储是私人的,赚的钱归私人所有;我国的央行是国家的,赚的钱还是国家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让私人赚整个国家的钱呢?
⑶ 如何查询外汇交易所正规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正规合法,首先看它是否合法注册,受有关部门监管。这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最重要的一步。
美国监管
2000年12月,美国通过了《期货现代化法案》,此项法案要求所有外汇交易商必须在美国期货协会(NFA)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期货佣金商(FCM),并接受上述机构的日常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网络外汇保证金交易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NFA是行业自监管组织。相对而言,美国的投资行业比较成熟和规范,因此,众多投资者在选择保证金经纪商时第一要看的就是:此机构是否在NFA注册并接受管理,同时还会查询机构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过不良记录等公开信息。这个措施为个人投资者了解交易商的信誉提供了一定的方便,在人为减少风险的项目上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NFA监管查询:进入 NFA查询页面输入欲查询交易商编号,点击查询便可轻松看到该交易商的监管情况以及相关记录。
英国监管
英国金融服务授权机构,简称FSA。
以上政府监管机构对客户资金帐户安全的防范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客户资金和交易商公司营运资金帐户是分离存放于银行。因而,交易商无法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就算交易商公司出现财政问题,客户资金也不会受到影响。其次,还要有一家保险公司来为这家托管银行进行信用保险,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客户损失。因而,最坏的情况——银行也破产的情况下,也有保险公司赔偿客户的资金。最后,各交易商的客户投诉和处理结果,都会通告并永远纪录在案,大家在相应官方网址都可以查询到。
所以,如果是上述机构监管的外汇交易商,资金安全有保障,可以放心开户交易。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就不太清楚了,不是说就一定不安全,但个人认为不够放心。选择安全可靠的外汇平台,监管很重要
⑷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中国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要想分析出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首先得了解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才能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下面将对改革蓝图和最新的白皮书进行分析。
(一)改革蓝图的主要内容
《现代化蓝图》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建议,其中长期建议中提出了目标监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商业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体系,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权和加强协调为目的的短期建议。短期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 建议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 强化市场的监管, 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 加强消费保护。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提升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WG)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效率。将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管办公室(OTS)纳入到PWG,作为其新成员来扩充其阵容,并且将PWG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第二,创设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 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 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第三,授予美联储更多知情权、审查权。授予美联储可以向所有借入应急流动资金的金融体系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索取更多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权利,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及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
2. 以监管机构的部分整合为目的的中期建议。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 蓝图提出部分中期建议,以减少美国监管重叠,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议可以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尽快推行。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议取消联邦储蓄机构牌照, 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牌照体系, 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撤消储蓄管理局, 其原有职责由拥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第二,针对目前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的情况,提出将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监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上,应当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美联储负有监管此类系统的主要职责,享有重要的自由决定权和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权力。第四,在保险业方面,一直以来都是由州监管当局负责监管,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 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 而濒临破产。第五,合并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统一监管,来改善之前对证券、期货分业监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为目的的长期建议。蓝图建议:第一,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 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第二,设立谨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 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三,设立新的商业营运监管机构(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负责商业行为监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现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银行监管机构的一部分职能)。此外, 设立联邦保险保证人和公司融资监管者。
由此看来, 蓝图对现行的多头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 实现了三个监管目标与三个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而且,通过对蓝图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蓝图的改革是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并没有放弃充分依赖市场纪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对于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书"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系统的风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纳入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白皮书建议: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监管之内,其中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典型。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为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有权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个体垮台将危及整体经济,而这一点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为此,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创立一个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改革方案与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相比,"白皮书"延续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精神,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机构监管银行业,但最终选择了在现有结构内加强联储权力的做法。
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三)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十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第三,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这种监管的重叠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与功能性监管的缺陷相对比,目标性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对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改革蓝图针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目标监管导向才能更好的应对金融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监管机构的合力。目标性监管模式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和风险的类型,将监管机构划分为市场稳定监管者、谨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三大体系。三个体系的紧密结合,既避免了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出现,又可以使监管机构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这种监管机构的整合反映了一种从权力分散到权力集中的趋势,而权力的集中必然会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目标性监管模式可以更好的应对由于金融创新而产生的监管空白。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进行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无法应对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的。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仅仅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一是无法赶上创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创新又不断的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监管的空白。此次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说明,面对次级抵押贷款不断被打包重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根据固有的规则无法由一个机构统一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导致风险在不同的金融系统越积越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而目标性监管不拘泥于具体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它从整个金融系统着手,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这样在整个金融创新的链条上产生的风险都会被覆盖到,不会产生监管的空白。
第三,目标性监管的提出另一个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它跳出了对于分业监管模式还是混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可以兼容两种监管模式。改革蓝图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重新进行了确认,提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三大目标: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在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时,可以由单一监管机构实施"混业"监管,但理论上也不排斥分别由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这需要因时机和国情的不同加以具体设计。比如在这次改革蓝图中,对于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这一块,强调要扩大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的权力,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这便是由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所决定的综合统一监管的选择。同样,如果一个国家一直拥有分业监管的传统,那么在任何一个监管目标下,也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监管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的向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模式靠拢。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史,金融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史反复。像美国19世纪末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终恢复了金融混业经营,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模式。这种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各国都纷纷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合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集中的监管体制。美国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历史变迁,使他们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对于作为后发国家的我国来说,我国并没有经历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过度繁荣的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产品还很不发达。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特点,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第二,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对统一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其实自1994年取消国家银行专业化分工后,金融业务综合化进程就开始推进。实践中,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面临国内外巨大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第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我国建立大部委制以节省行政资源的政策取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小部门制。而大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特点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职能综合性比较强。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会一步到位,循序渐进的推进也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大部制试点范围或将从三个领域选择:一是所谓的大农业,农林副牧渔业和水利部的部分职能组合;二是国防科工委系统的调整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的。所以,未来我们应该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成立一个独立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不再具有金融监管的职能。这样既避免了三部门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东亚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997年一场始于泰国又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股两市相继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危机过后,1998年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两项重大的改革: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中把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离出来,组建了作为总理府外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后更名为金融厅),成为专门负责金融监管事务的机构。另外一项改革为加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东亚另一个遭受重创的国家--韩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于1998年4月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见,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的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崛起与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金融业的繁荣不无密切的联系。虽然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重创,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但东亚国家的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现实金融监管的国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而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呢?情况如下: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从社会的大局出发,和谐构建良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求我国经济能顺利的发展,为社会的各项事业服务。有别于美国的从政治角度出发,按照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制定的
⑸ 保证金制度的类比
美国业界认为,奥巴马政府关于控制衍生品交易的计划存在一个重要缺陷,即没有对衍生品交易员擅自将客户缴纳的现金担保挪作他用做出禁止规定,保留这个死角显然对重塑市场十分不利。
众所周知,2000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是继《金融服务现代法》之后,又一部旨在放松政府管制、推进自由经济的法案。法案解除了政府对场外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管制,明确政府对农产品期货进行严格监管,对金融期货只做极为有限的监管,对金属和能源类期货基本不做任何监管。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交易佣金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虽然必须与自有资金分立账户存放,但却允许佣金商可以在无需事先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的保证金用于投资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收入归佣金商所有。这种以高度信用和自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游戏规则,在此番金融危机中频现弊端。一旦公司运作出现风险,被“挪用”的资金可能面临冻结甚至破产清算,导致客户权益受损。据估计,雷曼兄弟破产之前动用了其券商业务收取的数百亿美元担保金。将近一年过去了,与雷曼兄弟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对冲基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仍在苦苦寻找其所缴纳担保金的去向,围绕这些担保金的官司恐怕就要打上好多年。
相比之下,我国在主要的资本市场中,都明确要求客户所缴纳的所有现金权益须存入独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包括基金、证券,保险和信托等。期货市场更明确提出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要求客户保证金必须存放在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期货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保证金监控中心监控管理资金的划转等。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不属于破产或者清算范畴,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等。这些制度措施对投资者相对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中美两国在衍生品交易中的融资文化更是相距甚远。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条例规定,期货佣金商在必要时可动用自有资金或自有未质押的证券为客户提供融资,以避免客户保证金不足。美国市场上,大型佣金商根据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透支交易等信用交易很普遍,这也一向被我们视作信誉高度发达的象征。但这种做法显然无法移植到中国。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严禁透支交易。
在美国业界呼吁奥巴马政府要求衍生品交易员将所有客户现金担保存入独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时,或许我们确实应该为中国相对严格的监管力度感到庆幸,毕竟此类的跟头以前我们也栽过。
⑹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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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讲稿之十八
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big5/paper8/5/class000800002/hwz149885.htm) 吴志攀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於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於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的系统性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於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於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
(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於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由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国家的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
(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於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於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於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於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於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於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於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麼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於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於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於“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於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於合同关系的一种。由於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於我国处於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於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著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於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於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於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麼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四、对人大常委会修订与制定金融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於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於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於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於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於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麼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五)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著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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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underkind gas trader
John Arnold has made billions as an energy-trading phenom. But the rules of his game are about to change.
翻译:年轻有为的天然气商人
约翰-阿落德已经在天然气交易中赚到将近10亿. 但是他们的游戏规则正在发生改变.
(Fortune Magazine) -- You could hear John Arnold trying to choose his words carefully. Seated at a conference table inside a drab government building in Washington, D.C., in August, Arnold hardly fit the stereotype of a swaggering, 35-year-old billionaire natural-gas trader.
翻译: (财富杂志)--- 你可以听到约翰-阿罗德小心翼翼的选择自己的用词. 他正在参加一个会议,这个会议在位于美国华盛顿的一个土褐色的政府大楼里召开. 在8月, 约翰-阿罗德几乎成为一个35岁进行天然气贸易的亿万富翁.
He wrung his hands as he waited to speak and twisted his wedding band. He filled, and refilled, and re-refilled his water glass. Then he stuttered a bit before he gained momentum and politely advocated rules that would restrict others while allowing him to keep doing what he does.
翻译:他扭动着他的手和他的领结,正在等待着发言. 他几次用水加满了他的杯子,接着,他结结巴巴的说了一些话,客气的提倡着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是限制其他人,从而允许他继续他的工作.
It was a rare public appearance for one of the least-known billionaires in the U.S. But the stakes were high. Arnold was testifying at a hearing of 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翻译:在美国对于一个亿万富翁来说,在街头路面是十分罕见的.但是,树庄太高,阿罗德试图证明一种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说法.
Commodity prices have been especially volatile in recent years -- skyrocketing and then crashing to earth -- and the federal regulator is considering dramatic rule changes to rein in speculators, whom many blame for the gyrating prices.
翻译:日用品价格变得十分不稳定,特别是最近几年---开始是天价,接着有暴跌回原来的价格---联邦官员正在考虑改变一些的规则去控制这些让价格异常波动的投机者.
Arnold would tell you -- if he were inclined to tell you anything (and he rarely is) -- that he's a speculator. He might say, though, that that's not a bad thing to be. But call him what you want -- nobody has profited more when it comes to natural-gas trading in recent years.
翻译:阿罗德会告诉你---他会倾向于告诉你一些事情---他是一个投机者. 他可能会说,会想做一个投机者不是一件坏的事情. 但是在最近几年没有人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当天然气贸易变成了国家天然气贸易.
His Houston-based hedge fund, Centaurus Energy, which manages more than $5 billion in assets, has never returned less than 50% in seven years of business.
翻译:他拥有休撕顿的人马座能源基金,这个基金掌握着超过50亿的资产,并且在7年的生意中没有低于其50%的价值.
Arnold's wealth reportedly constitutes a large chunk of the fund, which would make him the second-youngest self-made multibillionaire in the U.S. -- behind Facebook's Mark Zuckerberg (assuming you believe the social-networking company's theoretical valuation).
翻译:剧报道阿罗德的财富可以建立一个十分巨大的基金,这使他成为在美国第2年轻的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在他前面的是FACKBOOK的创始人马克(你可以相信社会人际网络公司的理论财富)
Arnold has the brain of an economist, the experience of a veteran gas man, and the iron stomach of a riverboat gambler. Perhaps most notable, though, is his uncanny ability to extract colossal profits from catastrophic circumstances.
翻译:阿罗德拥有经济学家的大脑,老道的天然气贸易商的经验,以及赌徒般巨大的胃口. 也许最值得关注的是,他让人吃惊的能力,这个能力能在灾难的环境中吸收财富.
He began his career as a wunderkind twentysomething trader at Enron -- and escaped that disaster not only with his reputation intact but also with the biggest bonus given to any employee, which he used to seed a new fund.
翻译:他开始他的职业是作为一个20几岁的贸易商在ENRON---当时他不但能从灾难中完好无损的逃离出来,并且提供了一大笔奖金给他的员工,这样使他种下了新的基金.
A few years later he earned $1 billion betting that natural-gas prices would go down just as a reputedly brilliant gas trader at Amaranth made a spectacularly disastrous bet in the opposite direction. More recently, as the commodities bubble burst in 2008, taking even more fund managers with it, Arnold foresaw the looming collapse and once again nearly doubled his money.
翻译:在几年以后,他打赌天然气的价格会下降,是因为听说一些天然气投资者做了一个相反的决定,使这些人损失惨重;因此,阿罗德赚到了10亿.最近几年,由于2008年的日用品刨沫的突然出现,一些基金投资商破产了.然而,阿罗德再次预测到这个海市蜃楼般的崩溃,并使他的资产翻了两翻.
But now he faces the biggest test of his career. His mojo relies on his ability to make enormous bets. The CFTC, however, has vowed to impose trading limits that would target the instry's largest players. That, say observers, could be a dose of kryptonite for the supertrader.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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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对于大多数朋友来说已经不陌生了。很多朋友可能在股市中纵横驰骋了很多年,对股市已经有自己的深刻感受。悲也罢、喜也罢,反正说起股市的运作模式、特点都可以如数家珍,娓娓道来。
外汇市场对于大多数朋友来说,却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国内形成炒汇热也仅仅是近一两年的事情。从投资者的数量来讲,还远远不能与国内的股票市场相提并论。但从交易量来看,外汇市场却大于股票市场。随着我国加入WTO,外汇投资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投资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对炒汇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毕竟不是相同的领域,有许多不同之处。从股市走向汇市之前,我们有必要把一些问题搞清楚,不然会搞出一些笑话甚至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我给大家讲两个例子。
事例一:“所想非所言”
我有一个很要好的朋友,他毕业于我国知名的高等学府,MBA学位,专门研究宏观经济。一天,我在论坛里值班,忽然他在论坛里发贴“日元一年内要见110”,那个时候我们还不认识,看到这个题目,我很好奇,想看看他的观点,于是,我认真地拜读了他的文章,看完之后,我一头雾水!他的帖子从自己专业角度出发详尽地分析了日本经济,有理有据地说明日元将要大幅度贬值,但当时的汇价是125.00左右,日元贬值怎么会迈向110呢?我和他沟通之后才发现,他原来是犯了一个很低级的错误:不知道汇市里面还有标价法的区别,把方向搞反了。
其实,这种错误对于那些对于汇市一无所知,以股市套用汇市的朋友来说,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由于工作关系,我经常会见到一些第一次从股市过来的朋友面对日元技术图表中明显的K线上升趋势惊呼:“日元多么好的势头啊,赶快买入。。。。。。”
事例二:“从银行捞钱”
一次,我去其它银行办业务,看到一位客户正和柜面人员争执,于是,我好奇地去问发生了什么事。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那位客户刚刚买入了日元,然后立即卖掉,算完帐后发现赔钱了,十分生气,在和柜台人员理论呢,我把那位客户拉到一边问:“老哥,你刚买的日元为什么不等等看,为什么要马上卖掉呢?”,他回答到:“你看,银行的日元买入价高,卖出价低,我这么做不是稳赚不赔从银行捞钱吗?可是,交易完后,我账上的钱却少了,你说他们是不是骗人呢?”听完,我哑然失笑,送他了一句话:“老哥,你记住,银行比你我都精明,永远不会做赔本的买卖,人家公布的价格是银行自己的美元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没有一点问题,是你搞反了,白搭了买卖差价。。。。。。”。
我们从比较的角度来看一看股市和汇市。
一、封闭的股市和开放的汇市
每天早上9:30,千万双眼睛注视着屏幕,等待股票的开盘价,千万个脑子开始飞速地运转,计算着自己的浮动盈亏,下午3:30,一天的战斗结束了,千万颗悬着的心终于落地,开始盘点或休息,这就是股票市场的写照。
股票市场是个封闭的市场,有固定的开盘时间和收盘时间,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有固定的清算中心,同一时刻同一只股票的成交是同一个价格。
而外汇市场则截然不同,它是一个开放的市场。虽然大家从电视上也看到过外汇交易所中繁忙的交易景象,很容易把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等同起来,但实际上,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有形的外汇交易所中的交易仅仅是整个外汇市场中很微不足道的部分。多数交易是在场外,交易者借助于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彼此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完全是两个交易对手之间的事情,大家仅仅是遵循一个惯例而已,并不受任何条例、制度的约束。外汇市场没有一个同一的规则,没有专门的清算机构,没有固定的开盘收盘时间。所谓的开盘价和收盘价也仅仅是大家约定俗成地以纽约市场为准,并没有谁规定收盘后大家就不能交易。只要你能找到交易对手,你就可以交易,只不过这个交易价格将不会反映到资讯系统里。
外汇市场从北京时间周一凌晨4:00开始连续运转到周六的凌晨4:00。经常会有朋友问我:“现在的价格是哪个市场的价格?”我也经常被这个问题难倒。因为,外汇市场的价格只有活跃程度之分,没有市场之分。在我们听专业人士分析市场时,经常会提到“亚洲交易时段……,欧洲交易时段……”,这指的就是在某个时段价格的情况。它决不是说这个价格就是来自于某个交易所的价格。亚洲交易时段,很可能有许多来自于欧洲和美洲的交易者也在进行交易,他们的成交价格也会反映到报价系统中。换句话说,大家平时所看到的价格不是什么交易所的报价,而是有某个交易商的报价。这个报价者会经常发生变化。现在是花旗银行的,下一个也许就是中国银行的,或是某个外汇交易商的。这个报价仅仅代表了报价方的意愿,反映了当前市场的汇率水平,而不是一个标准。大家实际以什么价格成交,要看你所选择的交易对手愿意给你出什么价格。如果你不满意,你可以选择别的对手,正如你可以在四大国有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之间做出选择一样。
在股票市场,交易所对参与交易者有严格的身份限定,要求入场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拥有席位。一般投资者只能透过代理机构进行交易,并向这些机构支付一定的佣金。
在外汇市场,对于交易者没有任何限定。只要你愿意,你就可以进行交易。你不必向任何人或机构支付佣金,你就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只不过由于资金量的关系,你的交易价格不会反映到资讯系统里。由于你不是主要的市场参与者,你没有和交易对手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外汇市场中,主要的交易者是各国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外汇经纪商、大型基金、大型的跨国公司。他们的成交价格对市场具有影响力。一般的投资者都是和银行或外汇经纪商进行交易,对国际市场的价格不产生什么影响力。这一点和股市有较大区别。
股票市场中,大家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通过统一的撮合系统进行交易。所以,你的价格完全可以对瞬间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如果你愿意,你可以让一只股票出现跌停板中。在外汇市场则不然,它没有撮合成交系统。一般的投资者没有主动报价的资格,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成交。
在股票市场,内幕消息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掌握了内幕消息,就获得了比别人优先赚钱的良机。在外汇市场,内幕交易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为,这是一个完全公开化的市场,央行的动态、货币政策、经济数据完全是透明的。无论你资金量的大小,你都可以平等获得这些消息。只不过由于设备和与核心交易的距离问题,大家获得这些消息的时间会有先后,但这种差距还不足以对投资决策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在股票市场,基金和机构或者是什么“黑庄”可以制造消息,可以运用手中的资金来做出完美的技术图表,操纵价格,但外汇市场者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面对全球每天4万亿美元的交易量,任何一个机构包括一个国家的力量都是渺小的。它们的交易行为不可能对汇价产生方向性的影响。很多人对金融大鳄“索罗斯”十分佩服,认为他可以左右一个货币的走势。实际上,他并不是以资金量来左右汇率,而是他善于发现支撑汇率的众多因素中存在的缺陷,并加以放大,从支撑汇率的最薄弱环节入手,给予痛击,在市场中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汇率朝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即便是如此,索罗斯的所作所为也称不上操纵汇率。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市场所发现并广为传播。任何投资者都可以根据这个消息来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这一点与股票黑幕在事后很长时间才被曝光有本质区别。因此,汇市与股市相比,它是一个更开放的市场、更透明的市场、更公平的市场。投资者是凭借自己的智慧在赚钱,而不是碰运气。
二、货币换证券和货币换货币
在股票市场中,大家买卖的是股票这种权利的契约,是以货币换证券的交易,这种证券可能一纸千金,也可能是一堆废纸。这正是股市吸引大家的关键所在。它充满了机遇也充满了陷阱。如果你运气比较差,手中的股票就有可能变成ST、PT,甚至被摘牌。
在外汇市场中,大家买卖的是货币,是一种“以货易货”的过程。目前国际外汇市场能够自由买卖的货币,绝大多数都是经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的货币。绝对不会出现“ST日元”、“PT英镑”之类的现象。就是对于一般的投资者,只要是买卖时机不是十分的差,买了一种货币后即使被长期深度套牢,一般都有解套获利的机会。最低限度也有减少损失的机会。很多朋友在欧元推出后,在1:1的位置买入欧元,套牢3年后的今天,不是也能获得相当丰厚的收益吗?在外汇市场,“三年等个闰腊月”的情况比较常见。在股票市场,就比较难了,100元左右买入的亿安科技股票不知道100年之内还有没有解套的机会。
因为股票市场是以货币换证券,所以,不存在标价的问题,一定是一股X股票值Y元的标价方法。但是,在外汇市场就不同了,大家都是货币,就存在一个谁来对谁进行标价的问题。传统上,经济强国都喜欢以本国货币来表示其它国家的货币。早期,英国是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英镑属于硬通货币,所以,就形成了以1英镑等于多少美元的标价方法,澳大利亚、新西兰早年都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也沿用了英镑的标价方法,形成了1澳元、1新西兰元(纽元)等于多少美元的标价方法。后来,随着美国经济的强大,美国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取代了英国传统资本主义强国的地位,美元成为流通全球的硬通货币。于是,就形成了诸如1美元等于多少日元、瑞郎、加元的标价方法。欧元面世后,表现出要与美元抗衡的姿态,也选择了和英镑一样的标价方法。
外汇市场的标价方法很重要,它决定了投资者根据数值大小进行买卖时的方向问题,用专业术语讲,外汇存在两种标价方法: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标价实例:
直接标价法
美元/日元=134.56/61、美元/港币=7.7940/50、
美元/瑞郎=1.6840/45。
间接标价法
欧元/美元=0.8750/55、英镑/美元=1.4143/50
澳元/美元=0.5102/09
上面说到得两个例子,都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搞清楚外汇市场标价方法的问题才弄出笑话和遭受了损失。
标价法经常会把初学者搞得晕头转向。毕竟专业学术用语讲起来比较拗口。通俗点说,直接标价法就是直接用美元表示其它货币得标价方法。这种标价法下,数值越大,表示与美元相对应得货币越不值钱,和股市中的价格是反向的。间接标价法就是用其它货币来表示美元的标价方法。这种标价法下,数值越大,表示这种货币越值钱,和股市中的价格是一致的。
三、股市的分析法宝在汇市毫无用武之地
“量价配合”是证券期货市场技术分析的法宝。在这些市场中,任何价格的方向性变化如果没有成交量的配合都不可能成立。因此,在进行技术分析时,成交量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一个人在分析日元的走势时,给你大讲特讲量价配合如何完美,指标配合多么天衣无缝,然后鼓动你去进行交易时,请你一定要对他的建议打个大大的折扣。无论他对技术分析多么精通,他也仅仅是一个半只脚刚刚踏进外汇市场的新手,对外汇市场还不熟悉。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外汇市场不看量”是外汇分析的最基本常识。
那么,为什么“外汇市场不看量”呢?
答案是:外汇市场的量没法看。
从上面谈到的外汇市场的特点可以看到,外汇市场是无形的市场、开放的市场。它不像其它市场那样有集中的撮合系统,在一个封闭的市场中运行。它的交易是自由的、松散的,没有一个全球通用的交易撮合系统。因此,在某一价格的交易量是无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出来的。再者,依赖现代的科技手段,就算是有办法准确统计交易量,某个价格的交易量相对于每天4万亿美元的交易量都微不足道,研究和分析这个数据毫无意义。但是,在某些分析软件中,我也看到过有成交量的数据,这一点许多朋友也注意到了,那么这个成交量是那里来的呢?
不同的软件供应商的数据源不同,因此,成交量的数据含义也不同,有的代表了原始数据提供者的成交量之和(成交金额),有的代表了某一价格的成交频率(成交笔数),无论它代表了什么,都不是所有交易数据的汇总,因此,无法代表整个市场的真实成交情况,最终都是没有参考价值的。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量价配合”这一点外,股市其它的技术分析方法都可以用来分析外汇市场。股市的技术分析高手注定会成为汇市的技术分析高手。因为,汇市相对与股市客观规律性更强,是技术分析者施展自己才华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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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如何从股票市场走向外汇市场 网页:“花花公子”女郎李波妮x写真
金生有约 [yunfei888@sohu] 发表于2007-03-06 13:53:30 [回复] [编辑] [发留言] [送礼物] [投诉此帖] [ ]
外汇保证金简介
外汇交易就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进行兑换。外汇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市场,每天成交额逾 19000 亿美元。与其它金融市场不同,外汇市场没有具体地点,也没有中央交易所,而是通过银行、企业和个人间的电子网络进行交易。由于不需要具体的交易场所,因此外汇市场能够 24 小时运作。在交易过程中的讨价及还价,则由各大经纪公司传递出来,投资者可以实时得知外汇交易的行情。
外汇保证金交易,又称外汇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指投资者和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银行、交易商或经纪商),签定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十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因此,这种合约形式的买卖只是对某种外汇的某个价格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承诺,然后等待价格出现上升或下跌时,再作买卖的结算,从变化的价差中获取利润。由于这种投资所需的资金可多可少,交易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所以,近年来已经成为国际流行的投资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
外汇按金的投资以标准合约形式出现,主要的优点在于经纪商提供高比例的融资,可以做到以小搏大,节省投资金额。对投资者来说投入小、产出多,比较适合大众的投资,可以用较小的资金赢得较多的利润或亏损。请注意,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交易中有多大的收益就可能面临同等亏损,这也是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个重要风险所在。
另外,在外汇按金交易中,投资者还可能获得可观的利息收入。合约现货外汇的计息方法,不是以投资者实际的投资金额,而是以合约的金额计算。例如,投资者投入1万美元作保证金,共买了5个合约的英镑,那么,利息的计算不是按投资人投入的1万美元计算,而是按5个合约的英镑的总值计算,即英镑的合约价值乘合约数量(62,500英镑*5),这样一来,利息的收入就很可观了。当然,如果汇价不升反跌,那么,投资者虽然拿了利息,怎么也抵不了亏掉的价格变化的损失。当然财息兼收也不意味着买卖任何一种外币都有利息可收,只有买高息外币才有利息的收入,卖高息外币不仅没有利息收入,投资者还必须支付利息。由于各国的利息会经常调整,因此,不同时期不同货币的利息的支付或收取是不一样的,投资者要以从事外币交易的交易商公布的利息收取标准为依据。
而且,外汇交易系统会自动即时核算每个部位的即时盈亏,市场价格一有变动,盈亏立即随之核算,所以客户可立刻看到帐上的最新即时盈亏。盈利或亏损的多少是按点数来计算的,所谓点数实际上就是汇率的最后一位数的变化,具体损益计算公式与例子如下:
USD/JPY,USD/CHF,USD/CAD
计算公式:((平仓价–入市价) x 数量 x 合约金额) / 平仓价 +/- 利息 = 盈/亏
如USD/JPY,于132.00买入2口单,在同一交易日,以132.50结清该部位(平仓2口单)。
计算式:(132.50-132.00) x 2 x 100,000 / 132.50 + 0 = $754.72 获利。
EUR/USD,GBP/USD,AUD/USD
计算公式:((平仓价 –入市价) x 数量 x 合约金额) +/- 利息 = 盈/亏
如EUR/USD,于0.8500买进2口单,在同一交易日,以0.8570价位结清该部位(平仓2口单)。
计算式:(0.8570-0.8500) x 100,000 x 2 + 0 = $1200
1997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已经风靡世界,成为外汇交易的流行方式,不仅银行间交易已开始采用在线方式,个人也越来越多的通过互联网参与外汇交易市场。在线外汇交易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使得原来必须依赖本地经纪商才能参与外汇交易的个人和小型机构投资者,可以更加方便的进行外汇投资。2000年12月,美国通过了《期货现代化法案》,这一法案要求所有外汇交易商必须在美国期货协会(NFA)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期货佣金商(FCM),并接受上述机构的日常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主题:Re:如何从股票市场走向外汇市场 网页:满城尽带黄金甲之洗浴城版
金生有约 [yunfei888@sohu] 发表于2007-03-06 13:54:33 [回复] [编辑] [发留言] [送礼物] [投诉此帖] [ ]
影响汇率制度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汇率制度。一国选择何种汇率制度,取决于该国的国情以及它是否有利于该国的经济发展。影响汇率制度的主要因素是:
⑽ 外汇投资入门教程
何为外汇
[外汇]原指货币币兑换率(EXCHANGERATE)。简单来说,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别国的货币称为外汇;即国家与国家之间,国贸易、投资、旅游等经济往来,引起货币间支付的关系。由于各国货币不同,在国外支付时,必须先将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国货币,或是收到外国的外币,换成本国货币才得以在国内流通,从而产生了货币兑换的关系。
而外汇市场是一个先进的电讯网路,不受时空限制,透过电子通讯设备进行买卖。汇市是一个庞大的国际化的交易市场,外汇价格会国市场对不同货币的供求而变化,不易受人为操纵,买卖时间差不多长达24小时。
投资外汇的八大优点
(一) 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上市公司业绩
(二) 外汇是双边买卖,可买升可买跌,可避免其中之规限
(三) 保证金交易,投资成本轻
(四) 成交量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
(五) T+0交易
(六) 能够掌握亏损的幅度(设定止损),不会因为没有买家或卖家承接而招致更大的损失。
(七) 二十四小时交易,买卖可随时进行
(八) 利息回报率高(股票每年最多只派发四次,而外汇则是若投资者持有高息货币合约者,每天均可享有利息
各种投资渠道比较
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 获利方式 资金风险度 交易时间 买卖方式 被控制程度 资金灵活性 手续费税项
银行 100% 利息收入 通货膨胀造成本金变相贬值 8小时 银行排队柜台办理 慢 利息税20%
股票市场 100% 上涨是获利下跌时套牢 人为炒作,风险度高(十个股民九个亏) 4小时 单向买卖市价成交 高度控盘、政策干预大、政府圈钱之地 一般 一般为4%
房地产市场 50%-100% 上涨是获利,否则只能看作保值 难以评估,资金易套牢 自寻买主 私人或中介公司 策干预大 慢 交纳各种税金
期货市场 10%左右 双向交易回报迅速 中等风险,有时间限制,强行平仓等 4小时 双向交易市价交易 中等控盘,部分品种高度控盘,如逼仓等 快 视品种而定,较高
外汇实盘 100% 上涨时获利下跌时套牢 难以获利,资金易套牢 24小时 单向买卖可设限价单 无法控制每天成交三万亿美元以上 慢 差价大
国际外汇市场 1%-5% 双向交易以小博大回报迅速 本人控制 24小时 双向交易网上交易电话下单均可 无法控制每天成交三万亿美元以上 快 差价小
外汇市场的组成分子
A.中央银行
负责发行本国货币,制货币供给额,持有及调度外汇储备,维持本国货币之对内及对外的价值,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经常被迫买进或卖出外汇来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市场秩序。譬如: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与意大利所组成的七大工业组织(G7),经常举行高峰会议,对于主要货币之汇率设有协议,限定汇率波动之幅度。由于G7经常联合干预,使汇价稳定;央行有时也会为了调节货币标准,或政策上的需要,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干预,干预行动基本上是和市场大众持不同的立场,通常没有特殊的因素,中央银行是不会主动出面干预的。通常央行干预汇市只能收到暂时的效果,使汇率变化速度不致上升或下跌太快,但却无法改变长期的基本走势。
B.商业银行
在任何一个地方,不管该地是否是一个外汇兑换的主要市场,一般的小量现钞买卖,支票兑现都差不多全由银行垄断,银行外汇部门的主要业务就是将商业交易与财务交易的客户资产与负债从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这种转换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远期交易(FORWARD)方式办理,由于从事外汇交易的银行为数众多,所以外汇买卖日渐普及。
C.外汇经纪商
外汇与股票市场一样,任何活跃的市场都有不少的经纪商,在美国称为(Exchange Dealer)的角色,仅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客户代洽外汇买卖的汇兑商定,在买主与卖主之间,拉拢搓合,透过外汇经纪人的接洽,直接或间接买卖。外汇经纪商及经纪人,本身并不承担外汇交易的盈亏风险,其从事中介工作的代价为佣金收入(Broker Fee Or Commission),外汇经纪人因熟悉市场外汇供需情形、消息及图表的分析,以及汇率变化涨跌及买卖程序,故投资人乐于采用。
D.基金
此类机构性质上基本与经纪商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它经常自行买卖,亦可随本身的意愿,对客户的交易作选择性的盈亏风险承担,而银行及经纪商亦经常是它的交易对象。
E.外汇供需者
由于贸易的往来,进出口商在商品输出或输入后货款的结算,以及运输、保险、旅行、留学、国外公债、证券、基金的买卖、利息的支付等而产生的外汇供给者与需求者。
F.外汇投资者
所谓外汇投资者,为预测汇率的涨跌,以现汇(SPOT)、远汇(FORWARD)或者期货外汇(FUTUERS)的交易途径,以少数的保证金从事大额外汇买卖交易,行情看涨时,先买入,后卖出,看跌时,先卖出后补回冲销,用极小的波动赚取中间的差价,获取厚利,所以外汇投资者也经常是主要外汇的供给及需求者。
外汇及外汇交易
外汇市场,也称为“Forex”或“FX”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日交易量1.9兆美元,相当于美国证券市场的30倍,中国股票市场日交易量的600倍。
“外汇交易”是买入一种货币,同时卖出另外一种货币。
每一种货币,都有国际统一的符号,如:
货币符号 币种 货币符号 币种
EUR 欧元 JPY 日元
GBP 英镑 NZD 新西兰元
USD 美元 AUD 澳元
CHF 瑞士法郎 CAD 加拿大元
外汇是以货币对形式交易,例如: 欧元 / 美元 (EUR/USD) 或美元 / 日元 (USD/JPY) 。
对于新手而言,要理解一个外汇交易报价似乎很困难,其实只要掌握两个基本点,判读报价就会变得十分方便。 1) 前面的货币是基础货币。 2) 基础货币的价值总是以 1 为单位。例:美元 / 日元 120.01 ,在这组报价中,美元即为基础货币。美元 / 日元 120.01 ,意味着 1 美元等于 120.01 日元。无论买 / 卖,都是在交易基础货币。
“点”的概念
国际外汇市场上,汇率的价格共有 5 位数字,汇率价格的最后一数,称之为一点,如美金兑日圆为 114.51 中的 0.01 、欧元兑美金为1.2801 中的0.0001,都称作为一点,这是汇率变动的最小基本单位。
在外汇交易中,您会看到一个两边的报价,由买价与卖价组成。买价与卖价的差别为点差,交易商通过买卖的点差获利。
外汇市场,24小时的全球市场
对于汇市投资者来说,最好的机会总是交易那些交易量最大的货币,即 “ 主要货币 ”。今天, 85% 的外汇交易是主要货币,包括美元,日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和澳大利亚元。
巨大的交易量,使得任何一个机构都没有能力操纵这一市场,价格的走动有规律可循,对普通的投资者比较公平。
与巨大的交易量相比,外汇市场区别于其他金融市场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这是一个 24 小时永不停滞的全球市场,市场交易每天从悉尼开始,随着地球的转动,全球每个金融中心的营业日将依次开始。
24 小时的市场使得外汇交易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安排交易时间,以及对每一时段发生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事件所导致的外汇波动做出反应,获得交易机会。
外汇市场的特点
随着外汇市场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股票及期货投资者将资金转投到外汇市场。以下几点就是外汇市场成为投资热点的优势所在:
24 小时市场
外汇市场 24 小时开放,不像中国股市,只在上午 9 :30 ~11:30、下午13:30~15:30 交易。因此外汇市场适合活跃的交易者。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作息时间进行交易。同时,24 小时不间断的特性保证最小的市场裂缝;换句话说,排除了开市价格戏剧性高于或低于收市价格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因为 24 小时的市场,裂口性高开或低开是不可能的。
而在股票和期货市场,由于所有的交易都是集中于中央式的交易所进行,因此股票市场是有固定的开市和收市时间的。当股票市场收市后,股票的交易是很稀疏或是完全没有交易的,所以,收市后的交易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更为重要的是,固定的收市时间使得交易者有一段时间不能平仓,从而进一步令到交易者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之下:如果收市后有对交易者不利的重大新闻公布,交易者根本没有机会平仓离场,减低损失。进一步说,交易者只可以等到第二天开市时才有机会平仓离场,而开市价可能完全不同于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
成本低
外汇交易的成本是极低的,仅为买卖差价的几个点相当于千分之一的手续费而已。此外,一个纯电子市场使得交易者可以直接与“庄家”进行交易,免除了标价和中间人的费用,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外汇市场提供了 24 小时的流动性,交易者得到了狭窄和具竞争力的价差,使在线外汇交易更成为短线交易者的乐园。
交易品种简单
和股票市场需要关注成千上万的股票种类不同,外汇市场,只需要关注几种货币对,像欧元 / 美元,美元 /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的交易量占了整个市场的 90%。
最大最公平的市场
外汇市场平均日交易量 1.9 兆美金,相当于期货市场的 4 倍,美股市场的 30 倍,中国股市的600倍,令其成为全球最大,同时也是流通性最高的市场。庞大的市场容量,使得投资者有足够的盈利空间。
虽然世界上有很多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是,每天交易量的 85% 都是集中于 G-7 国家的货币,即俗称的“ 主要货币 ”。而与数百种产品组成的期货市场,多交易所和有多于 50000 只股票组成的股票市场相比,显然外汇市场的流通性是股票及期货市场无可比拟的。流行性很大的益处在于,很少甚至没有人可以操纵外汇市场。这也就是外汇市场成为全球最公平的市场的主要原因。此外,市场的高流通性保证交易的准确执行,市场趋势非常明显,特别适合技术分析。
熊市、牛市均能获利
外汇交易总是涉及货币对,您买一个货币的时候,就必然卖另一个货币。您既可持有多头头寸,也可持有空头头寸,无论行情如何,都有机会获利。
杠杆比率,放大资金
杠杆比率是决定某个市场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交易者可以通过对杠杆的运用来度身定做暴露于风险的程度。如投资者开立一个标准账号,那么一手单的大小是 100,000 美元。在没有杠杆作用的情况下,无论是买或卖,交易者都必须拿出 $100,000 才可以参与交易。但如果杠杆比率为100 倍,那交易者无论买或卖,都只需拿出 $1000 。
这一杠杆比率远高于股票及期货市场,使交易者具备了根据市场波动获取最大盈利的能力。同时,杠杆比率也使得小额投资者可以进入到这个原本属于大投资的市场。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杠杆比率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使投资者迅速获利,但也很容易使您迅速亏本。
市场透明
外汇市场的透明度非常之高。一家信誉良好的经纪商会为交易者提供实时更新的、可执行的报价。虽然,股票和期货也已经有在线交易,但是,在线交易所显示的价格只是最后的成交价,非可执行价格。进一步说,在线交易,能确保交易者的所有价格都是公平的。但当进行股票和期货交易时,交易者首先必须要求经纪人报价,这样一来就给了经纪人一个查看交易人部位的机会及就交易者的部位而操纵价格的机会。
我们的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了实时投资组合和账户追踪功能,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交易者随时可以登录平台查询持仓部位的盈亏情况,以及编制详细显示持仓部位,定单,保证金部位和最新的总盈亏数字等。
T+0模式
一天可操作多次,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大的赢利机会
网上外汇交易
网络科技带来交易革命
在网络科技发展以前,外汇交易一直由大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独享,个人投资者基本无缘这一市场。但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极大的降低了投资门槛及成本,使个人参与外汇投资成为可能。
过去,银行10-30点的交易点差成本,通过我们的网上平台降低到3-4个点。
原来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付得起成本的道琼斯新闻、路透社行情、专业图表工具等,现在只要开户就可以免费使用。
原来必须到银行才能完成的交易行为,现在坐在家里,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在几秒钟内完成。
原来无处学习和练习的苦恼,现在借助我们公司的资源、培训和模拟交易平台,就可以在短时间内速成入门。
外汇市场的兴起,与市场的规范化分不开
2000 年 12 月,克林顿政府通过了《期货现代化法案》,这一法案要求美国的外汇期货经纪商必须在美国期货协会( NFA)注册,并接受 美国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的监管。
《期货现代化法案》的出台,使得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为广大外汇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一保护措施不仅适用于美国投资者,同样适用于来自全世界各地的投资者。
不断降低的入市门槛、日益加强的政府监管,再加上外汇市场自身固有的对个人投资者的魅力,使外汇市场成为21世纪个人投资者的新宠。
外汇交易要素
了解保证金制度 understanding margin
保证金是利用杠杆比率,提高购买力的方法。如果您有 5,000 美元现金在一个保证金帐户中,并允许 100:1 的杠杆率,您可以买到最高价值 500,000 美元的外汇,因为您仅需在您的帐户显示购买价格的 1% 作为担保,换句话说,您拥有购买 $500,000 的购买能力。
保证金的益处
保证金使您用更少的现金投入,来增加投资回报。需要注意的事,保证金交易既能扩大您的盈利,也同样能扩大您的亏损。
以下是一个例子, 演示保证金交易的益处:
在一个有美元 5,000 余额的保证金帐户里,您判定低估美元对瑞士法郎。
实现此策略,您必须买入美元 ( 同时卖出法郎 ),并等待汇率上升。
目前美元 / 瑞士法郎的买 / 卖汇价是 1.6322/1.6327,( 意味着您可以用 1.6327 瑞士法郎来买入 1 美金,或卖掉 $1,可得 1.6322 瑞士法郎 )
您可行的杠杆率是 100:1 或 1%,您执行此交易,买一张单,买入 100,000 美元并卖出 163,270 瑞士法郎。
在 100:1 的杠杆下,为了此交易,您的初始保证金存入时 $1000,现在您的帐户余额是 $4000 。
如您期待,USD/CHF 升至 1.6435/40 。您现在以 1.6435 价位兑换掉 1 美金或用 1.6640 瑞士法郎买入 1 美金。由于您看涨美金 ( 看跌法郎 ),您必须卖掉美元及买回法郎以实现盈利。
您结清此头寸,卖掉一张单 ( 卖掉 $100,000 并换回 164,350 CHF) 由于您原本卖 ( 付 )163,270 CHF,您的盈利是 1080 CHF 。
要计算以美元为单位的您的盈利或亏损,只要简单地把 1080 除以当前 USD/CHF 价格 1.6435,您的盈利在此交易为 $657.13 。
总结
初始投资: $1000
盈利: $657.13
投资回报率: 65.7%
如果您没有使用杠杆来执行此交易,您的投资回报率将少于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