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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代理炒黄金期货

发布时间: 2021-09-02 14:33:06

1. 苏州男子炒黄金期货20天被骗1260万,这个钱还能追回来吗

这个钱能追回来的概率极低,最好还是不要抱有太大希望。

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在现实生活中也变得愈发套路化。一旦在生活中失去警惕心理,就很有可能被诈骗分子盯上,给自己带来极大经济损失。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心理。凡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在如今大概率都是网络诈骗。因此,在遇到类似事件时,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心,不要因为贪婪让自己变成了别人的“提款机”。

2. 有没有经济法律的律师帮我看一下我这么做是不是犯法 我代理国际黄金期货业务加上自己做股票分成

是咨询中介,不是违法行为
很简单,在他们工商营业执照业务范围上加个股票咨询就行了

3.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4. 7月9号因为公司因为非法经营炒黄金现货 出了事公司的员工以及领导都被抓了 我朋友是做业务主管的

冤有头,债有主!这些黑心的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去骗取广大人民群众的血汗钱,罪有应得。如果朋友是知法犯法,那你也不用操心了。如果是不知法犯法,那还是情有可原的!

5. 自己代理自己炒非法黄金期货,是否可以认定

黄金现货交易时间

1、早5-14点行情一般及其清淡,这主要是由于亚洲市场的推动力量较小所为!一般震荡幅度较小,没有明显的方向。多为调整和回调行情。一般与当天的方向走势相反,如:若当天走势上涨则这段时间多为小幅震荡的下跌。此时段间,若价位合适可适当进货。
2、午间14-18点为欧洲上午市场。欧洲开始交易后资金就会增加,且此时段也会伴随着一些对欧洲货币有影响力的数据的公布!此时段间,若价位合适可适当进货。
3、傍晚18-20点为欧洲的中午休息和美洲市场的清晨,较为清淡!这段时间是欧洲的中午休时,也是等待美国开始的前夕。此时间段宜观望。
4、20点--24点为欧洲市场的下午盘和美洲市场的上午盘!这段时间是行情波动最大的时候,也是资金量和参与人数最多的时段。这段时间则是会完全按照当天的方向去行动,所以判断这次行情就要根据大势了,此时间段是出货的大好时机。
5、24点后到清晨,为美国的下午盘,一般此时已经走出了较大的行情,这段时间多为对前面行情的技术调整。宜观望。

6. 我朋友炒作非法黄金期货,现香港期货总公司被抓了,连累到我朋友,现已被抓,联系不上人,这个什么定罪。

很明显,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这是条可大可小的罪名。

7. 苏州男子在网上炒黄金期货20天被骗1260万,这给予了炒股人哪些警示

苏州一位男子,在网上跟着“老师”发财,最终只用了20天时间,就成功被骗1260万元。

这样一个情况,也给了炒股人一个大大的警示。炒股路上不要轻信,所谓的“专家”、“老师”,也不要投入过多的积蓄。

这位男子如果将炒股的钱,用到其他地方,可能会有更好的收获,也会更加保险一些。

相信经过这件事后,他也会看清事情真相,不再轻易尝试,这类巨额回报项目。

8. 苏州男子炒黄金期货被骗千万,在这场骗局中,涉事人员得到了什么处罚

网络是一个大熔炉,如果稍有不慎,可能就会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到时候就追悔莫及了。苏州男子炒黄金期货被骗千万,在这场骗局中,涉事人员将会被以诈骗罪进行处罚。


最后我想所的是,人的选择有很多,但是千万不要选择犯罪的道路,因为这将会害了你一生。

9. 男子炒黄金期货20天被骗1260万,在投资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

黄金期货到处都是陷阱


被骗投资者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要走正当的维权道路,这就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大多数投资者都是辛苦半生的血汗钱被骗!有诉求的投资者可以来咨询维权事宜,这里提供相应法律援助!让金融骗子无处遁形

10. 炒黄金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案情简要:朋友是一家炒黄金期货的公司员工,现在因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炒黄金期货构成犯罪吗,会怎样判刑?为你辩护网解答: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许可,或者变相经营黄金期货扰乱市场秩序的,会构成此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更多与此罪名相关的知识及文章,请浏览为你辩护网: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本网相关案例:澳门同胞P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本网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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