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黄金期货交易犯法吗
㈠ 黄金交易在国内合法么
看是不是国内那四大期货交易所。另外,不管合不合法,资金都安全,走势都一样。十赌九输,交易所是不会亏钱的,赚九个人的钱,亏给另一个人钱,交易所是愿意的,没有必要黑客户资金惹来警方。
2015年10月前,期货不清楚,现货全国范围内有千家现货交易所,出过黑客户资金的只有一两个。2015年10月整顿后,没有这类传闻,交易所必有当地政府官员背后参股,就算被查不干了,也会提前一个月通知投资者停止交易,日期到达后,投资者还没有平仓的,强行平仓,资金仍然开放出金通道。例子:横琴稀贵(五百强企业金雅福旗下交易所)、前海油、北京石油交易所、新华产权交易所……
㈡ 做期货黄金是国家允许合法的吗
黄金期货是上海期交所的业务 时间和股票一样 之后白天四个小时,是合约制的。如果你是打算做黄金投资的话 建议你还是做实物贵金属递延 简称黄金TD的 和期货基本一样 就是比期货多一个晚盘 没有合约限制 可以无限期持有。
㈢ 黄金期货交易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在黄金期货交易中,黄金期货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对冲行为、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及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市场披露的有关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对黄金期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黄金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的,由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黄金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公司承担。
2.对冲行为。对冲是指黄金期货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指令后,将其指令与其他投资者的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或者虽然将投资者的指令传递到了黄金期货交易所,却未将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通谋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黄金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为无效,黄金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黄金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一方面是因其作为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期货公司基于其投资者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负有对投资者保证金的妥善保管义务,私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
4.黄金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具体包括投资者没有下单指令时黄金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交易、黄金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执行没有交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瑕疵指令、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等几种情况。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黄金期货公司对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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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㈤ 现货黄金违法吗
如果只是投资的话不违法。
目前现货黄金在内陆并没有成立现货黄金交易所,只有期货黄金和黄金TD,而现货黄金在其他发达国家都是正规合法且设有交易所的,所以说如果个人投资者只是单纯的去投资现货黄金是并不违法的,因为在法律法规里面并没有写明个人投资境外现货黄金属违法行为。
也正是因为内陆没有现货黄金交易所,所以投资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申请法律援助会比较困难,因为你要跑到国外去,最近的现货黄金在香港。
所以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通常鉴别是否为正规平台的方法有:
1,平台受到监管的交易所是否正规合法。
2,交易所给予平台的经营权限里面是否允许交易现货黄金。
3,你手中的平台以及开户的官网是否与交易所上面登记的平台名字,官网是否一致。
4,你在存入资金的时候是否是银联监管,是否打入的是对公账户。
㈥ 期货交易违法吗
违法不至于,但是安全还是看你选那些平台!最好是在当地营业厅办理那肯定正规安全!记住以下几点对你有好处:1.不要相信那些主动找上门带你做期货的人2.直播间那些炒股老师说股市不好带你开户做期货的别信3.承诺收益稳挣不赔的话别信4.入金转私人账户的别信5.入金非银期转账的别做6.有老师指导操作的属于违规!
㈦ 炒黄金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案情简要:朋友是一家炒黄金期货的公司员工,现在因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炒黄金期货构成犯罪吗,会怎样判刑?为你辩护网解答: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许可,或者变相经营黄金期货扰乱市场秩序的,会构成此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更多与此罪名相关的知识及文章,请浏览为你辩护网: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本网相关案例:澳门同胞P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本网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㈧ 国内做现货黄金合法吗
问题是我做香港现货黄金的代理是合法吗?那公司在香港是合法的
㈨ 到处都是期货交易所 这些都合法吗
1、国内期货交易所只有四家,分别是: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国内目前有149家期货公司,可以上证监会官网查询,正规的期货公司在证监会都是有备案信息的;
3、个人期货开户与交易,都是在期货公司进行的;
4、商品期货交易对资金没要求,金融期货和原油期货对资金是有门槛的,需50W的验资,其次还要期货交易的实盘或仿真交易经验,最后还有一个知识测试(80分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