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司法介入
㈠ 期货居间人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扩大了期货居间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并把交易代理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归责于期货居间人。其实,期货居间人与期货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规定,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虽然居间人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就期货市场的现实情况而言,期货居间人大多是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受期货公司的委托开发市场,寻找客户,并促成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于根据所开发客户的交易佣金提取报酬。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期货市场,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不多见的。多数纠纷都是由于期货交易代理人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所引发的。所谓的期货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货投资人的委托,以投资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作为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代理期货公司从事为投资人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的人员。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有权代理。期货投资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进行交易行为,包括代为下达交易指令、签署交易报告,甚至包括划转交易资金等。期货投资人往往是基于对代理人业务能力的信任,与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及彼此的权利义务。这种代理所引发的期货纠纷包括恶意炒单、隐瞒真实交易结果导致损失扩大、侵占投资人资金、透支交易、没有按照投资人旨意进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纠纷完全是由于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背负投资人的委托,没有忠诚履行代理职责而引发的,仅限于期货投资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不当代理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职务之便利,采用对敲交易等手段侵占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后果严重,经相关司法机关裁判构成侵占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2.无权代理。有些从事交易的人员在没有获得期货投资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帮助初入期货市场者或者是对期货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资人的机会,****期货投资者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未经投资人许可,擅自进行交易。对于这种交易结果,投资人予以认可的,由投资人承担交易的责任。但一般的情况都是,对于这种无权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资人予以认可;一旦交易亏损,投资人便不予认可,并由此引发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法律责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规定》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依据与投资人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交易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接受了没有经过投资人授权的无权代理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并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经纪公司依然不应该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 3.表现代理。这是在《规定》出台后,引发期货交易纠纷较多的一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些期货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诉讼风险的考虑,大量招聘期货居间人,而同时又疏于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居间人手持委托的经纪公司的市场开发资料,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动员投资人与经纪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订立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不是主动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以让投资人明了于心,从而防范居间人在转为投资人的交易代理人后的代理交易风险,而是有意配合居间人利用经纪公司的信誉取得投资人的交易授权,故意在投资人面前模糊居间人的身份,致使投资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居间人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继续授权原先的居间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样,代理人违法违规代理的交易风险自然就转嫁给经济公司了。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表现代理成立,那么,根据《规定》第九条,就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纪公司为了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应加强内控措施,如完善《居间合同》的条款内容,加强对居间人行为的约束;与投资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委托居间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后果,明确彼此的责任范围。 4.受托理财。在目前的期货市场,有相当多一部分人员或组织,为了吸引投资人资金,并委托给他们进行期货交易,开具一定的条件与投资人进行合作。一般表现为,他们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资金,以投资人的名义开设期货投资账户,由他们全权进行期货交易,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盈利,分担风险。这在形式上表现为代理的法律关系,但已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在这种代理中,代理人实质上也承担了这种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合作双方悔约,对于交易亏损的承担不予接受,或者对于盈利分配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
㈡ 期货中为什么资金介入都做多
你指的是投机资金,投机资金更多的是短线操作行为,他们没法进行实物交割,如果被套,很容易出现空逼多的情况,所以做多相对保险。另外,考虑到大宗商品总体走势还是看多的,毕竟纸币贬值是一个长期的趋势,那么做多可以不断牵仓,也可以稳定获利。
㈢ 期货日内拉升回调介入法
长期纠结于日内交易,只会亏损连连,所有成功的大师中没有一个人是靠日内交易成功的~
㈣ 银行介入商品与期货市场 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
1.品种相关:套保品种与现货品种尽量保持一致,若无法达到一致,也要尽可能选取相关品种,避免基差风险。
2.期限匹配:套保交易应尽量贴合企业采购、加工和销售流程,以生产流程确定衍生交易期限,帮助企业管理跨期经营风险。
3.规模相当:套保交易的规模取决于企业的策略选择,但总体而言,不应脱离实际现货的生产经营规模过远。如规模过小,则套保效果甚微;如规模过大,甚至大幅超过现货规模,反而放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对价格的过度投机。
4.方向相反:只有套保方向与现货方向相反,才能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否则只是对价格的单向投机,会放大风险。
5.结构简单:将各种基础衍生工具的交易要素进行略微调整,即可组合成不同结构产品。越复杂的产品,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获得的收益会更大,但同时伴随的可能是更加极端地放大风险。结构简单,是在尽可能满足规避风险需求的同时,放弃一些对极端值的追求,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核心利益。
对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制度、流程、客户准入、交易对手等风险管控能力,吸引专才,建立价格模型成为能报出价格的做市商,是保障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一是持续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大宗商品具有基础性、国际化等特点,影响广泛,价格牵动国际民生,研究价值高;同时兼具实物属性和金融属性,影响因素错综复杂,且不同的商品类别涉及的相关行业都有其不同特点,因此商品研究专业化要求较高。总体而言,从贵金属到能源、基本金属、农产品,依次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越强,基本面影响越弱。要做好商品与期货业务,就必须加强宏观研究,持续跟踪宏观政策和经济、金融相关数据;还必须深入品种研究,累积行业知识,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加强对行业的风险把控;二是风险管控能力。衍生品由于保证金交易方式,本身即存在杠杆效应。如果加上复杂的交易结构,可能某一环节违约,会连锁反应而产生大的、难以处理的系统性风险。所以银行必须建立一整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将风险控制嵌入业务发展的每一个环节,知道你的客户合规检查、按金比例、止损设置等。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发展衍生产品作出了相应的考虑。目前国内的衍生品参与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资本约束是核心,客户准入方面需要参与者有一定的承受能力。此外,在以代客交易为主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中,管理好交易对手风险是防止系统风险的重要环节;三是成为做市商并探索利润中心模式。衍生品存续期间的风险管控问题有其特殊性。建议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引进专业性人才,以现代技术方式建立价格模型,从保证金、资本金、抵押品、风险敞口的计量等难题攻克方面入手,逐步建立更适应交易需求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报出风险加权计量后的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的价格并成为做市商。另外,培养人才、提升激励约束的有效性,也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大型企业往往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简单的套期保值已很难满足大型企业需求,它们需要的是一系列配合企业经营战略的专业化服务。这类企业在进入期货市场之前,会建立一整套运作体系,不仅会设立期货管理部门,还会制定运作流程、建立风控体系等,这就需要为之服务的金融机构整合资源,前台、中台、后台相互配合,提供有效的系统解决方案。由于衍生品的损益与估值时点及价格有密切关系,建议在提高估值技术、独立性和市场化比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激励和约束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延迟发放等方式,按绩付薪,保持薪酬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商品与期货业务都是国际市场衍生品的创新密集区和前沿领域。伴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对风险管理的需求非常迫切。由于大宗商品交易兼具实物交易属性和金融交易属性,大型银行凭借研究、信息、人才、技术、资本等优势,积极拓展商品业务,提供与市场价格波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这不仅符合中国经济转型、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也是服务客户需求、实现银行转型的一个落脚点。
㈤ 怎么请司法机关介入
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自诉
㈥ 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从我国期货领域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仅有此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时的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三种方式中,连带责任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个,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仅存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的连带责任,一种是法定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的明确约定为前提。
㈦ 司法介入是什么意思
司法介入实质上就是“法的适用”过程。在实践中,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有救济的途径,否则“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的途径有很多种,如私力救济,通过行政权的救济,以及司法介入的救济等。但其他的救济途径不能有效的实现纠纷的解决时,则司法介入应该就是最后的救济方式。
就公安机关的职能而言,其具有双重属性,但其作为犯罪的侦查机关时,其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职能;但其作为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其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能。这一点与法院与检察院单纯作为审判机关或公诉机关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是有所区别的。
司法介入的法律特点:
1、消极性。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而言,司法具有消极性,消极性也被称之为被动性,即司法介入的启动并不具有主动性,而是被动的等待,即不告不理。
2、法定性。司法介入实质上就是“法的适用”过程。(1)司法介入的范围法定,即在何种程度、何种情况下司法才能予以介入,如果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介入的情形,司法不得介入,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2)司法介入的程序法定性。即司法介入应该遵守法定的程序。(3)司法介入的裁决具有权威性,司法介入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及法定的程序对案件作出的最终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这种裁决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任何当事人都应该执行并不得违抗。
3、边界性。司法介入的边界性,即并不是所有争议的问题都应该由司法予以介入。这种边界性,就应该受到法定性的制约,在边界性以外的范围,则司法就不应该介入。
4、最终救济性。司法救济是当事人最后救济的一道门槛。当其他的救济途径不能有效的实现纠纷的解决时,则司法介入应该就是最后的救济方式。当然,司法介入是一种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但是司法的救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司法介入消极性的影响,故司法介入的救济是具有相对性的,不能绝对的保障当事人一切合法权益。
㈧ 非法经营股票、期货的司法界定
你好,投资者如果想要进行股票或期货投资,应当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在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后,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或投资品种。这些合法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网站进行资质查询。其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对合法机构的信息公示中,还会对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行列示,投资者在下载交易软件或浏览合法机构的网页信息时,也应当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以防被钓鱼网站或其他非法网站造成信息泄露、密码盗取、上当受骗等损失。
㈨ 天猫司法介入之后商家怎么处理
操作如下: 一,在卖家拒绝退货退款时,再次申请退货退款处理; 二,这时天猫小二就会介入处理; 三,如果对方没有处理,请及时在线举报或是投诉处理,这时一定会有客服介入的。
㈩ 请问期货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对期货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见,可要求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