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在生活中的应用
A. 能否用生活中的小例子来解释一下期货
比如你现在要买电视,10000一台,但是你的钱借个朋友了,3个月后还你,你怕电视3个月后涨价到12000一台,就和卖电视的签合同先买下来,3个月后交货,为此你付出1000块押金,3个月后你朋友还钱了你再把余款付清.这样你就不会损失涨价的2000块损失了,当然你也可以立刻把电视以12000块卖出,这样你就是用1000块赚了2000块.但是如果3个月后电视价格降到8000,你也还是必须以10000块买入.那么拟就亏损2000块.
B. 简述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作用
(一)合约名称 期货微操盘
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
(二)交易单位/合约价值
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
合约价值,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
对于商品期货来说,确定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大小,主要应当考虑合约标的物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以及该商品的现货交易习惯等因素。
(三)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四)最小变动价位
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
设置最小变动价位是为了保证市场有适度的流动性。较小的最小变动价位有利于市场流动性的增加,但过小的最小变动价位将会增加交易协商成本;较大的最小变动价位,一般会减少交易量,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不利于交易者进行交易。
(五)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在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设定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标的物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商品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就应设置得大一些。
(六)合约交割月份(或合约月份)
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商品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确定一般受该合约标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储藏、流通等方面特点的影响,如农产品的交割月份受其季节性特点影响。
(七)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日盘,上下午,每周5天;夜盘,形成连续交易。
(八)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
(九)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十)交割等级
交割等级,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对于商品期货来说,期货交易所在制定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时,常常采用国内或国际贸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较大的标准品的质量等级为标准交割等级。
允许用与标准品有一定等级差别的商品作替代交割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规定和适时调整替代品与标准品之间的升贴水标准。
(十一)交割地点
交割地点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
统一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保证卖方交付与买方接收的商品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数量与质量等级。
指定交割仓库的主要考虑因素: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指定交割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
交易所为金融期货交易指定交割银行,必须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较强的进行大额资金结算的业务能力,以及先进、高效的结算手段和设备。
(十二)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
交易手续费过高会增加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扩大无套利区间,降低市场的交易量,不利于市场的活跃,但也可起到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
(十三)交割方式
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十四)交易代码
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交易代码为IF;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为SR;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交易代码为Y;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的交易代码为CU。
C. 期货所指的合约与日常生活中的合同是不是一回事
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
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一般包括:
(1)交易数量和单位条款。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小麦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000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麦约为27,24公斤),每张小麦期货合约都是如此。如果交易者在该交易所买进一张(也称一手)小麦期货合约,就意味着在合约到期日需买进5000蒲式耳小麦。
(2)质量和等级条款。商品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质量等级,一般采用被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商品质量等级标准。例如,由于我国黄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谷物交易所就以我国产黄豆为该交易所黄豆质量等级的标准品。
(3)交割地点条款。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指定厂标准化的、统一的实物商品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4)交割期条款。商品期货合约对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规定,一般规定几个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选择。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为小麦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选择交易月份进行交易。如果交易者买进7月份的合约,要么7月前平仓了结交易,要么7月份进行实物交割。
(5)最小变动价位条款。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受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6)每口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条款。指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了或低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达到该幅碱则暂停该合约的交易。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小麦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为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美分(每张合约为1000美元)。
(7)最后交易日条款。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实物交割。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小麦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的第七个营业日。
除此之外,期货合约还包括交割方式、违约及违约处罚等条款。
期货上市品种,指期货合约交易的标的物,如合约所代人的玉米、铜、石油等。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丁做期货交易、在众多的实物商品中,般而言只有具备卜列属性的商品才能作为朗货合约的上市品种
一是价格波动大。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人,意图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匀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米。如果商品价格基本不变,比如.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固定价格或锁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允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二是易于分级和标准化。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四是易于储存、运输。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根据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可分为两人类: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以实物商品,如玉米、小麦、铜、铝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商品期货。以金融产品,如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于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品种一般不存在质量问题,交割也大都采用差价结算的现金交割方式。我国禁止金融期货交易,只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的试点,上市品种主要有铜、铝、大豆、小麦和天然橡胶.
现附两种期货合约供参考。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5000蒲武耳
最小变动价位 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张合约12.50美元)
每日价格最大 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波动限制 20美分(每张合约1000美元〕,现货月份无限制
合约月份 7、9、12、3、5
交易时间 上午9:30~下午1:15(芝加哥时间),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为当日中午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倒数第七个营业日
交割等级 2号软红麦、2号硬红冬麦、2号黑北麦、1号北春麦,替代品种价格差距由交易所规定
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CCFE)天然橡胶合约
交易单位:每张5吨
最小变动价位:每张合约25元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每张合约价格波动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00元
合约月份:1、3、4、5、6、7、8、9、10、11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最后交易日: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第十个营业日
票据交换日:交割月最后营业目往回数第三个营业日
交割等级:符合GB8081一87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S),国际标准绿皮进口3号橡胶(RSSS3)
交割地点:海口、上海、湛江、青岛、天津、昆吸
交易保证金:交易金额的5%
交易手续费:每张15元
实物交割手续费:每张100元
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参考英译: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以下是我国的合同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
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
D. 期货合约到底怎么理解
1。期货市场谁是谁的提款机。在一个期货市场交易者成熟起来之前,他其实一直要扮演期货市场的提款机的角色。在这个市场也就是千分之几的人能够最终把期货市场当做自己的提款机,其他交易者都是期货市场的供血机、提款机。
2。2%资金开仓是不存在逆势交易的。期货交易者奇怪:为什么只要开仓就会是逆势赔钱?也许永远也不知道,如果使用2%资金开仓,懂得一点资金管理的粗糙皮毛,会发现一个崭新的自我,一个焕然一新的交易新天地。
3。全仓交易即便是顺势也是逆势。全仓交易等于是背水一战。如果是满仓交易,即便是顺势也等于逆势,因为他们是经受不起最细微、最微弱的动荡,乃至在任何时间单元的行情起伏、波折,一点风吹草动对他们就面临是灭顶之灾。
4。要想不逆势交易,解决好仓位问题。5。增加自身资金厚度和回撤空间。满仓交易抵挡不了分时的波动,70%的仓位勉强应对隔夜的风险,半仓抵御不了逆趋势的波动,30%经受不起大幅度的回调。
E. 想想在生活中有哪些交易面临风险,是否能在交易所找到相应的期货合约来规避该
期货其中的一种功能就是对冲风险。如果在工作生活当中,有一些较大规模的资产存在上涨或下跌的风险,那么就可以寻找一些相关度作为紧密的期货品种来对冲风险。
例如饲料生产厂家,对原来料来源的涨价,可以对期货玉米和期货大豆进行风险对冲。如果怕原料涨价,则开仓看涨合约。如果已有原料,怕跌价,则开仓看跌合约。
又例如持有大量的股票,也可以通过计算来开仓相应的股指期货合约来对冲风险。
一张期货合约的数量较大,对于有一定规模的数量对冲才有意义。
F. 举例说明期货合约的作用。
期货合约的作用有:
一是吸引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货市场买卖合约,锁定成本,规避因现货市场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而可能造成损失。
二是吸引投机者进行风险投资交易,增加市场流动性。
套期保值,依据持有头寸的方向分为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下面这个例子属于卖出套期保值,至于买入套期保值道理一样。
2011年7月19日,螺纹现货价格为4880元/吨,期货价格为4960元/吨。某钢厂由于常年使用钢材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来提前锁定利润,所以能提前半年对生产计划进行合理安排。由于担心下游需求减少而导致价格下跌,所以欲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保值来为其2012年的1月分的50000吨螺纹钢保值,于是在期货市场卖出螺纹1201期货合约5000手(1手10吨)。到了9月份,欧债危机爆发引发国内钢材价格暴跌,此后虽有反弹,但是价格一直疲弱。至2011年11月25日,螺纹现货跌到了4210元/吨,螺纹期货跌到了4220元/吨。由于钢厂对12年1月份的产量进行了足额套保,所以价格下跌令其期货账户获利颇丰,钢厂就有了足够的议价空间来销售现货。经研究决定,此钢厂以低于市场价50元的价位预售来年1月份的钢材。由于让利幅度巨大,尽管现货行情不景气,但是还是吸引来大批的订单,最终钢厂短短两天以4160元/吨将50000吨螺纹全部售罄。此后,在期货市场上,1201合约以4220元/吨对冲平仓,完成套期保值。
具体盈亏如下:钢厂的套期保值效果(不考虑手续费等交易成本)
盈亏变化:现货市场(4160-4880)×50000=-36000000元
期货市场(4960-4220)×50000= 37000000元
从盈亏情况来看,现货价格的下跌导致钢厂损失了3600万元,但是由于其在期货市场上的保值成功,在期货市场上盈利了3700万元,综合起来在螺纹价格下跌的不利局面下钢厂不仅成功规避了价格下跌的风险,而且额外盈利100万元。如果钢厂没有进行套期保值,则亏损为3600万元。
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本身不能创造额外利润,它是将现有的利润或者低成本进行提前锁定,打到稳定经营的目的。
第二方面,投机客的进入,活跃了市场,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还是上面的那个例子,如果市场的参与者都是机构,目的都是为了套期保值、规避风险,那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5000手螺纹的入场空单,很难成交,即使进入市场,在对冲平仓的时候也很困难。
G. 期货合约是什么
期货合约就像一纸文书,里面的条条框框是保证交易可正常进行的关键内容,它也是具有一定的官方性、约束性及法律效力,因为所有的期货合约均是由交易所制定再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的标准化的合约。
因此期货合约的概念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是在现货合约和现货远期合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期货合约条款的标准化,在期货合约中对于数量、质量等级和交割等级及替代品升贴水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月份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等级标准。而且在期货合约中,期货价格是唯一的变量,是在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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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期货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市场的基本经济功能是转移风险,套期保值以及发现价格,由于自然与人为因素的变化,商品价格会发生波动,经常对买卖双方其中之一方发生不利影响。如在国际市场上,干旱、洪水、战争、政治动乱、暴风雨等等各种情况变化直接影响着商品价格。拥有大量相关商品的个人或公司将会很快发现,几乎一夜之间,其存货的价值已大幅上升或下降。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价格在较短时期内大幅度波动。与供求相关的风险因素还包括一些商品需求的周期性以及农产品收获的季节性。由供求的不可预测所带来的潜在价格风险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也是买主和卖主无法抵御的。为转移价格风险,交易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随时转售或补进期货合约,将价格风险转移给第三者以达到保值的目的。参与期货交易者众多,都按照各自认为最合适的价格成交,因此期货价格可以综合反映出供求双方对未来某个时间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预期。这种价格信息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期货市场中所形成的价格已成为生产者、经营者和投资者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国内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的价格都已成为国内外的行业指导价格
商品期货交易的基本功能是发现价格和规避价格风险,参与期货交易者众多,都按照各自认为最合适的价格成交,因此期货价格可以综合反映出供求双方对未来某个时间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预期。这种价格信息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避免商品价格的千变万化导致成本上升或利润下作者:walkinnet降,可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即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上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使两个市场交易的损益相互抵补。期货也是一种投资工具。由于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起伏,投资者可以利用价差赚取风险利润。
期货市场通过发现价格来指导生产与贸易,农民在生产和销售的时候,常常困惑于种什么、种多少、种出来以后能够卖多少钱。我国大豆期货市场发展比较成熟,它所提供的大豆期货价格信息,可以用来指导生产和销售。通过传播大豆期货信息,可促进农民增收。大豆期货市场推动了订单农业的发展。国内很多省份和地区都在推行订单农业,收到了一定效果。通过大豆期货市场,订单企业可以根据相应期货合约月份的价格,准确判断农产品未来价格走势,科学制定订单合约的约定收购价格,避免因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为订单合约的履行提供了保障,有力促进了订单农业的发展
参与期货交易的各类投资者包括套期保值者和投机商。套期保值者是从事商品生产、储运、加工以及金融投资活动的主体。他们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 机制来完成对现货市场交易的套期保值,同时放弃在期货市场赢利的目的。
投机商是以自己在期货市场的频繁交易,低买高卖赚取差价利润的主体。他们是期货市场的润滑剂 和风险承担者,没有投机商的参与就无法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在现实市场中,投机商与套期保值者并 不是截然可分的。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期货市场对经济生活也产生了影响,国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物价上涨,可以利用期货市场来进行风险的转移。
因此,期货市场对于经济生活来说最主要的作用还是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我们应更好地利用好期货的这一特点。
I. 期货合约的功能是
期货合约的功能主要有两个:
一、风险转移
人们往往有一种错误的印象:期货合约的买卖纯粹是为了投机,而不能带来社会收益的增长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商品期货合约是为了解决某些商品的内在经济风险而制订的。
价格风险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在国际市场上,干旱、洪水、战争、政治动乱、暴风雨等各种情况变化会传遍社会各地,并直接影响商品的价格。拥有这种商品的个人或公司将会很快发现,几乎一夜之间,他的存货已大幅升值了需要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却面临价格上涨的风险。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导致价格在较短时期内大幅度波动。与供求相关的风险因素还包括一些商品收获的季节性因素和需求的季节性因素。由供求的不可预测所带来的潜在价格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也是买主和卖主无法控制的。
二、价格发现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做出经营决策。价格信号的真实、准确程度,直接接影响到他们经营决策的正确性,进而影响经营效益。
在期货市场产生以前,生产经营者主要是依据现货市场上的商品价格进行决策根据现货价格的变动来调整自身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由于现货交易是分散的,生产经营者不易及时收集到需要的价格信息,即使收集到现货市场反馈的信息这些信息也是零散和片面的,其准确性、真实程度较低。而且现货价格信息不能反映未来供求关系的变动,当用现货市场的价格指忖经营决策时,其现货价格的滞后性往往会造成决策的失误。例如,长期以来我国的粮食流通市场受到粮价低时卖粮难、高时买粮难的困扰,其原因之一就是粮食生产经营单位缺乏以远期价格指导生产销售的机制。
J. 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到底有什么作用
买卖期货的本质,就是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的走势判断,与他人签订一份远期买卖商品(或股指、外汇、利率)的合约,以达到保值或赚钱的目的。
下面拿做空小麦为例,解释一下期货做空(签订卖出合约)赚钱的原理:
您在小麦每吨2000元时,估计麦价要下跌,您在期货市场上与买家签订了一份(一手)合约,(比如)约定在半年内,您可以随时卖给他10吨标准麦,价格是每吨2000元.(价值2000×10=20000元,按10%保证金算,您应提供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会跟随合约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买家为什么要同您签订合约呢?因为他看涨.
签订合约时,您手中并不一定有麦子(一般也并不是真正要卖麦子).您在观察市场,若市场如您所愿,下跌了,跌到每吨1800元时,您按每吨1800元买了10吨麦,以每吨2000元卖给了买家,合约履行完毕(您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您).您赚了:
(2000-1800)×10=2000(元)(手续费一般来回10元,忽略)
与您签订合约的买家(非特定)赔了2000元(手续费忽略)。
实际操作时,您只需在2000点卖出一手麦,在1800点买平就可以了,非常方便.
如果在半年内,麦价上涨,您没有机会买到低价麦平仓,您就会被迫买高价麦平仓(合约到期必须平仓),您就会亏损,而同您签订合约的买家就赚了。
假如您是2200点平仓的,您会亏损:
(2200-2000)×10=2000(元)+10元手续费.
与您签订合约的买家(非特定)赚了2000元(手续费忽略)。
如果作对了方向,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能起到赚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