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期货的交易所制度
⑴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有什么区别
期货与期权的区别:
1、保证金与权利金的不同: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均要交纳交易保证金,但买卖双方都不必向对方支付费用;而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权利金,但不交纳保证金,卖方收到权利金,但要交纳保证金;
2、权利和义务的不同:期权是单向合约,期权的多头在支付权利金后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合约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期货是双向合同,交易双方都要承担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义务,如果不愿实际交割必须在有效期内冲销;
3、现金流转不同:期权交易中,买方要向卖方支付权利金,这是期权的价格,期权合约可以流通,其价格则要根据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而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缴纳期货合约面值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在交易期间还要根据价格变动对亏损方收取追加保证金,盈利方则可提取多余保证金;
4、到期日和行权日的不同:做期货的人一般在实际做期货的时候第一个要接触到的期货概念是“主力合约”,实际上就是最多人做的这个到期时间的合约,而期货的到期后会面临强制平仓和交割,所以实际上绝大多数投资人是在交割日以前就会平仓或移仓至下一个主力合约;而期权的本质就是选择权,而选择权是有时间要求的,其最后一天称之为行权日,目前国内的场外期权实行美式期权,也就是在到期日和以前买方都可以选择行权,可以理解为:在行情上涨或对买方有利时,期权买方可以随时选择行权,而行情下跌或对期权买方不利时,买方可以放弃行权。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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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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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国四大期权交易所及其所有期货合约简介
这是有多懒?中国哪里还期权交易所了?交易所的合约一个一个查又不会累死。
⑶ 什么是期权的限仓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二条 期权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买入看跌期权与卖出看涨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投机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仓标准。期权合约的限仓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⑷ 证券期权交易的机制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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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期权和期货合约的交易场所分别是什么
都是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他们是在一起交易的。只是品种不同而已。其它都是一样的!
⑹ 期货与期权的区别
期货与期权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方面: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的期货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则是一种买卖的权利。期权的买方在买入权利后,便取得了选择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既可以行权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也可以放弃行使权利;当买方选择行权时,卖方必须履约。
2.投资者权利与义务方面:期货合同是双向合约,交易双方都要承担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义务。如果不愿实际交割,则必须在有效期内对冲。而期权是单向合约,期权的买方在支付权利金后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买卖期权合约的权利,不必承担义务。
3.履约保证方面: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期权交易中,买方最大的风险限于已经支付的权利金,故不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而卖方面临较大风险,因而必须缴纳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4.盈亏的特点方面:期货的交易是线性的盈亏状态,交易双方则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和无止境的亏损。期权交易是非线性盈亏状态,买方的收益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其最大亏损只限于购买期权的权利金;卖方的亏损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最大收益(即买方的最大损失)是权利金。
5.作用与效果方面:期货的套期保值不是对期货而是对期货合约的标的金融工具的实物(现货)进行保值,由于期货和现货价格的运动方向会最终趋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护现货价格和边际利润的效果。期权也能套期保值,对买方来说,即使放弃履约,也只损失保险费,对其购买资金保了值;对卖方来说,要么按原价出售商品,要么得到保险费也同样保了值。
(6)期权期货的交易所制度扩展阅读:
期货(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期权:是指一种合约,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
参考资料:网络-期货网络-期权
⑺ 期货与期权在基本交易制度上的区别是什么
期权:向买方或者卖方支付一定费用后,拥有在未来交割某种指定商品的权利。拥有者可以执行或者不执行,这叫做行权。期权可以 以期货作为标的物。
期货的买房或者卖方必须实行现货交割或者对冲平仓。
⑻ 分析期权与期货交易的共同点和差异,并说明各有什么优势
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
期权交易事实上是这种权利的交易。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完全可以灵活选择。 期权分场外期权和场内期权。场外期权交易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达成。
期权(Option),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力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力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力,而义务方必须履行。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和约方称作买方,而出售和约的一方则叫做卖方;买方即是权力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力的义务人。 具体的定价问题则在金融工程学中有比较全面的探讨。
期权主要有如下几个构成因素:①执行价格(又称履约价格〕。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事先规定的标的物买卖价格。②权利金。期权的买方支付的期权价格,即买方为获得期权而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③履约保证金。期权卖方必须存入交易所用于履约的财力担保,④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买进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看跌期权,是指卖出标的物的权利。当期权买方预期标的物价格会超出执行价格时,他就会买进看涨期权,相反就会买进看跌期权。
按执行时间的不同,期权主要可分为两种,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指只有在合约到期日才被允许执行的期权,它在大部分场外交易中被采用。美式期权,是指可以在成交后有效期内任何一大被执行的期权,多为场内交易所采用。
(2)看跌期权:l月1日,铜期货的执行价格为1750 美元/吨,A买入这个权利.付出5美元;B卖出这个权利,收入5美元。2月1日,铜价跌至1 695美元/吨,看跌期权的价格涨至55美元。此时,A可采取两个策略:
行使权利一一一A可以按1695美元/吨的中价从市场上买入铜,而以1 75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B,B必须接受,A从中获利50美元(1750一1695一5),B损失50美元。
售出权利一一A可以55美元的价格售出看跌期权。A获利50美元(55一5〕。
如果铜期货价格上涨,A就会放弃这个权利而损失5美元,B则净得5美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作为期权的买方(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他的风险是有限的(亏损最大值为权利金),但在理论上获利是无限的。二是作为期权的卖方(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在理论上他的风险是无限的,但收益显有限的(收益最大值为权利金)。三是期权的买方无需付出保证金,卖方则必须支付保证金以作为必须履行义务的财务担保。
期权是适应国际上金融机构和企业等控制风险、锁定成本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重要的避险衍生工具,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期权定价公式(布莱克-斯科尔斯公式)的发明人,这也说明国际经济学界对于期权研究的重视。
期权合约的基本因素
所谓期权合约,是指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即获得该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敲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商品期货合约权利的一种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买方、卖方、权利金、敲定价格、通知和到期日等。
期权履约
期权的履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 、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冲的方式实施履约。
2 、买方也可以将期权转换为期货合约的方式履约(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敲定价格水平获得一个相应的期货部位)。
3 、任何期权到期不用,自动失效。如果期权是虚值,期权买方就不会行使期权,直到到期任期权失效。这样,期权买方最多损失所交的权利金。
期权权利金
前已述及期权权利金,就是购买或售出期权合约的价格。对于期权买方来说,为了换取期权赋予买方一定的权利,他必须支付一笔权利金给期权卖方;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他卖出期权而承担了必须履行期权合约的义务,为此他收取一笔权利金作为报酬。由于权利金是由买方负担的,是买方在出现最不利的变动时所需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因此权利金也称作 " 保险金 " 。
期权交易原理
买进一定敲定价格的看涨期权,在支付一笔很少权利金后,便可享有买入相关期货的权利。一旦价格果真上涨,便履行看涨期权,以低价获得期货多头,然后按上涨的价格水平高价卖出相关期货合约,获得差价利润,在弥补支付的权利金后还有盈作。如果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下跌,则可放弃或低价转让看涨期权,其最大损失为权利金。看涨期权的买方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是因为通过对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的分析,认定相关期货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他买入看涨期权,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一旦市场价格果真大幅度上涨,那么,他将会因低价买进期货而获取较大的利润,大于他买入期权所付的权利金数额,最终获利,他也可以在市场以更高的权利金价格卖出该期权合约,从而对冲获利。如果看涨期权买方对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判断不准确,一方面,如果市场价格只有小幅度上涨,买方可履约或对冲,获取一点利润,弥补权利金支出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则不履约,其最大损失是支付的权利金数额。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关系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既有区别又联系。其联系是:首先,两者均是以买卖远期标准化合约为特征的交易;其次,在价格关系上,期货市场价格对期权交易合约的敲定价格及权利金确定均有影响。一般来说,期权交易的敲定的价格是以期货合约所确定的远期买卖同类商品交割价为基础,而两者价格的差额又是权利金确定的重要依据;第三,期货交易是期权交易的基础交易的内容一般均为是否买卖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权利。期货交易越发达,期权交易的开展就越具有基础,因此,期货市场发育成熟和规则完备为期权交易的产生和开展创造了条件。期权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又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工具,从而扩大和丰富了期货市场的交易内容;第四,期货交易可以做多做空,交易者不一定进行实物交收。期权交易同样可以做多做空,买方不一定要实际行使这个权利,只要有利,也可以把这个权利转让出去。卖方也不一定非履行不可,而可在期权买入者尚未行使权利前通过买入相同期权的方法以解除他所承担的责任;第五,由于期权的标的物为期货合约,因此期权履约时买卖双方会得到相应的期货部位。
期权交易的场所:
期权交易场所没有需要特点场所,可以在期货交易所内交易,也可以在专门的期权交易所内交易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与股权有关的期权交易。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期权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期权交易所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CBOE);欧洲最大期权交易所是欧洲期货与期权交易所(Eurex)的前身为德意志期货交易所(DTB)与瑞士期权与金融期货交易所(Swiss Options & Financ ial Futures Exchange, SOFFEX);亚洲方面,韩国的期权市场发展迅速,并且其交易规模巨大,目前是全球期权发展最好的国家,中国香港地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有期权交易。国内方面,目前有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内的几家交易所已经对期权在中国大陆上市做出初步研究。
⑼ 如何理解期权保证金制度模式
1.传统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1973年发展起来的,交易所以权利金、期货合约保证金和期权价值等参数为基础计算期权保证金。对于期权卖方,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可以表示为:
MAX(权利金+期货保证金-1/2期权虚值额,权利金+1/2期货保证金)
上式中的保证金计算取决于期权的虚值程度。如果是实值或平值期权,则保证金为权利金+期货保证金;如果为虚值期权,则要比较虚值的深度。这种模式下所得到的保证金额度较高,能较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但不便于计算期权组合的综合保证金额度。目前我国的台湾期货交易所采用的就是这种传统保证金模式。
2.Delta模式
这是一种资金使用效率优于传统模式的制度,其期权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期权保证金=权利金+Delta ×期货保证金
买权的保证金与Delta之间为正向变动,卖权则反向变动,这主要是因为买权的Delta为正,卖权为负。Delta系数的变化直接影响保证金的变化。这种制度的一个进步之处就是考虑了不同期货价格下的不同期权风险。但是,从期权的定价公式来看,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只是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之一,并未考虑到其他因素(波动率、执行价格、时间等)对期权风险的影响。此外,Delta更多反映的是历史情况,前瞻性有待进一步考察。
3.Span模式
为综合考虑标的物价格波动率的变动、时间风险、各标的物之间价格相关性变动和价差风险,Span结算制度就显得更加综合。其通过模拟资产组合随市场状况的变化可能出现的各种反映,得到最大可能的日亏损,减去部分可以相互抵消的风险,逐步修正后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保证金。其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Span的总保证金金额=Σ各商品群的风险值-期权净收益
上述公式中,商品群的风险值是指先将投资组合中的头寸依照分类标准分成各个不同的商品组合,并对每个商品组合计算风险值。而期权的净收益是指将所持有的期权依现在市价立即平仓后的现金流量。
由此可见,Span在对投资组合的保证金测算过程中,能实现保证金覆盖各种模拟情形的最大损失。这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损益因素后的结果。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的保证金制度外,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开发的市场间保证金计算系统(theoretical inter-market margin system,简称为TIMS)也被一些交易所接受和使用。各交易所期权合约的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大小有所差异,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⑽ 期权期货中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概念和区别
交易所市场指在固定场所(各大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而不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交易统称为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核心差别在于产品是否标准化。
具体而言,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交易场所不同
2、交易产品不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都是标准化产品,场外市场交易的都是非标准化的个性产品
3、交易规则不同:交易所市场是集中撮合制,而场外市场主要以一对一或一对多协商成交
4、风险不同:交易所市场的分级风险管理制度,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场外市场则更多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信用,违约风险较大;
5、清算方式不同
6、客户群体范围不同:场外市场的客户群体远大于场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