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基本交易制度
❶ 期货的交易制度
期货的交易制度,大致有以下五条:
一,保证金交易制度:日常我们所说的期货交易带有杠杆性,就是来源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所谓保证金交易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按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结算与履约的担保。
二,涨跌停板制度:即指期货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所规定的涨跌幅度。其涨跌停板的价格一般是以上个交易日合约结算价为基准来确定的。
三,持仓限额制度:主要指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按单边计算某合约最大的数额。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防范操纵市场行为的出现。
四,大户报告制度:为了控制期货市场出现操纵市场行为,规定投资者持有某一合约的数量达到一定数额需要汇报给交易所,以便进行监控与跟踪。
五,交割制度: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与程序,标的物到达交割日需要进行所有权的转移交割。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六,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指的是每日交易结束,交易所需要按当天结算价进行所有合约进行结算,其投资者账户所对应的款项进行相应的增加与较少。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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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期货的交易特点及交易规则。
一,交易特点
合约标准化
期货交易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的,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指的是除价格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由期货交易所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期货合约标准化给期货交易带来极大便利,交易双方不需对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节约交易时间,减少交易纠纷。
交易集中化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方能进场交易。那些处在场外的广大客户若想参与期货交易,只能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所以,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
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
双向交易,也就是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称为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卖出建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与双向交易的特点相联系的还有对冲机制,在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这并不是通过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来履行合约,而是通过与建仓时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具体说就是买入建仓之后可以通过卖出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后可以通过买入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期货交易的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期货投机者参与交易,因为在期货市场上,投机者有双重的获利机会,期货价格上升时,可以低买高卖来获利,价格下降时,可以通过高卖低买来获利,并且投机者可以通过对冲机制免除进行实物交割的麻烦,投机者的参与大大增加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杠杆机制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只需缴纳少量的保证金,一般为成交合约价值的5%-10%,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期货交易的这种特点吸引了大量投机者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具有的以少量资金就可以进行较大价值额的投资的特点,被形象地称为“杠杆机制”。期货交易的杠杆机制使期货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二,交易规则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❸ 论述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的制度
❹ 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制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结算担保金制度。
❺ 期货市场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第一个制度:涨跌停板
这个制度又被称之为每天价位最大变动抑制,实际表示的含义是合约期货在某一个交易日之中的投资价位走向波动,不能够低于或者高于按照规定限制的上涨下跌的波动幅度,如果说投资者操作的价位一旦超过了这个上涨下跌的波动幅度的报价,就会被直接看作无效交易,也就不能够成交结算。
第二个制度:保持仓位限定额度
保持仓位限定额度从字面上不难看出,其指的是期货贸易中心,为了预防期货交易市场的种种风险,过多的集中在少数的投资者以及为了提防操作市场价位的行为,对于在市场进行买卖的投资者实施的一种保持仓位数量的限定制度,如果投资者手中持有的仓位数量超过了限定额度,就会被系统强制性平掉仓位或者是提升保证金的比例。
第三个制度:每天进行一次结算
在期货交易中,其结算是按照贸易中心处统一进行的,期货贸易中心实行的是每天没有负债的结算制度,具体指的是当投资者在每一天买卖结束过后,贸易中心根据投资者当天的结算价位清算出所有合约条款的盈利亏损、保证金以及手续费用等等,然后对应当接收与应当付出的款项同一时间进行划转,以此增加或者是降低投资者的准备资金。
第四个制度:实体物交割
该制度指的是当期货贸易中心拟定的合约期货到达期限之后,买卖双方将合约期货承载的货物所有权按照原先规定的进行转接,了结还没有平掉仓位的合约。
❻ 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