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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综合试点单位的资金监测

发布时间: 2021-05-27 02:46:58

A. 期货监管机构是干什么的啊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B. 我国反洗钱的监管组织

您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外交部: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研究并协助开展我国加入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事项。
公安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国际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监察部: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司法部: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财政部: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利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以及相关的国际论坛,开展反洗钱工作。
建设部: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务部: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海关总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税务总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工商总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广电总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法制办: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律、法规,参与反洗钱专门法律法规立法调研。
银监会:协助人民银行研究银行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协助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证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监管指引,负责对证券期货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保监会: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负责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保险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对保险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对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外汇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本外币统一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
解放军总参谋部:搜集、提供洗钱犯罪情报信息;协助追辑外逃犯罪分子;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打击边境地区的洗钱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全国各地区和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具体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负责与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事项,以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每次全体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文字纪要,分送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五、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国务院审定。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谢谢阅读!

C. 证券期货业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又称为什么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反洗钱领域的重要原则,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构成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预防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处于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其他两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证券期货业综合试点单位的资金监测扩展阅读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没有有效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就无从谈起。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并监测分析客户交易情况、调查涉嫌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为相关部门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维护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D.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取消了吗

你好,这个得看会计事务所时候有相应的审计资质,也就是是否有证监会认可。这个得看会计事务所资质!

E.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文本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定,基金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会员单位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六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会员单位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员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会员单位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其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二十九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要按规定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会员单位稽核部门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员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钱专项检查后,应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专项检查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第三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单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会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四十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F. 为什么要通过证券期货业洗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时,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二)交易记录;
(三)大额交易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
(五)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保密事项。
查阅、复制涉密档案应当实施书面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每年开展对单位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持续完善反洗钱的预防和监控措施。每年年初,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G. 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具体有哪些它们分别起什么作用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外交部: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研究并协助开展我国加入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事项。
公安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国际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监察部: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司法部: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财政部: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利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以及相关的国际论坛,开展反洗钱工作。
建设部: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务部: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海关总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税务总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工商总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广电总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法制办: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律、法规,参与反洗钱专门法律法规立法调研。
银监会:协助人民银行研究银行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协助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证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监管指引,负责对证券期货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保监会: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负责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保险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对保险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对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外汇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本外币统一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
解放军总参谋部:搜集、提供洗钱犯罪情报信息;协助追辑外逃犯罪分子;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打击边境地区的洗钱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全国各地区和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具体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负责与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事项,以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每次全体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文字纪要,分送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五、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国务院审定。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H. 哪一项反洗钱工作应建立集中监测分析工作机制

立法先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制度基础
人民银行从2003年承担反洗钱工作伊始,即树立了立法先行的基本工作思路。自2003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发布起,从《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到《反洗钱法》的颁布一直到现在实施的4个反洗钱规章,反洗钱工作始终坚持立法先行,搭建起包含法律、规章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借鉴国际标准,将国内反洗钱工作放在优先位置
中国在遵守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同时,始终坚持将国内关切的重点问题放在优先地位,解决影响国内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在国内洗钱犯罪刑罚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数据库建设等重点领域取得较大进展。经评估,中国成为首个退出FATF后续评估程序的发展中国家,今年又担任了亚太反洗钱组织联合主席国。事实证明,我们集中有限资源解决国内反洗钱基础设施建设,既得到了国际社会认可,同时也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影响力。
(三)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多年来人民银行致力于发挥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反洗钱工作横跨立法、金融监管、刑事调查、外交、国际司法合作等多个领域,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立法、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等一系列核心问题上,与相关部门之间充分沟通、密切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中国反洗钱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
(四)严格监管,提升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人民银行承担着整体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实施了金融业混业监管的尝试,这是对人民银行开拓创新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的一次全面检验。人民银行在较短的时间内搭建了一套重点突出、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通过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树立了监管威信。通过监管,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逐步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对其稳健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五)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稳步扩大,监测分析水平能力和反洗钱调查水平不断提升
反洗钱资金监测与反洗钱调查是密切关联的两项工作。目前,反洗钱资金监测已覆盖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以及银联、资金清算中心和支付机构。通过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不断加强,开发建成“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分析方法和模型在经验积累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监测分析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稳步提高,能力不断提升,为支持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侦查发挥了独特作用,并与2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有效的情报交流。同时,针对国内高发的地下钱庄、走私等相关犯罪,人民银行不断探索利用既有案例对客户特点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并逐步建立一套上下一体、统分结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反洗钱调查体系,反洗钱调查效率稳步提高,国内洗钱风险分布渐趋明朗。前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等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先后两次视察反洗钱中心,对人民银行行使反洗钱监管职能和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I. 哪些交易受到反洗钱监测

昨天,央行根据新的《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下称《反洗钱规定》)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今后除了银行账户的异常变动受监测之外,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的账户变动或者客户交易行为都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与先前的规定相比,新的《反洗钱规定》扩大了适用于该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范围。除了原来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新规定又增加了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几乎囊括了目前国内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

此外,《反洗钱规定》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以及金融机构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它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新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原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合二为一,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内容,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对各金融机构所应该报告的交易分别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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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交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此外,还包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对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的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管理办法》规定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对于可疑类交易的报告,《管理办法》则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了规定。同过去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对可疑类资金的监测力度明显加大,共规定了48条需要报告的可疑类交易或者行为。除了银行需要对出现异常变动的本、外币账户变动进行报告外,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客户资金账户出现的异常变动,保险公司对于客户异常的投保、退保行为都需要以“可疑类交易”进行报告。

新的规定将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3年1月3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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