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A.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负债
客户权益是指在期货公司开户的全部客户的账面资金总额(每日结算后的账面总额)。
举个简单例子:假若某个期货公司有两个客户A和B,A在今日交易结束后有某品种持仓100手,占用保证金为30万,其账户上还有剩余(可用的、可提取的)资金20万;B今日无交易、无持仓,账户上有资金25万。那么这个期货公司的全部客户权益就是75万。
这里和银行不同,银行是把储户的存款记为负债的(也就是要偿还的),而期货公司的负债概念只是期货公司自身的债务,和客户的资金无关。
B.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七条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C.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介绍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一个于2007年3月6日颁布的条例。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该《条例》分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D.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
E. 期货开户的几个问题
期货开户常见问题
|开户前如何鉴别期货公司是否合法?
答:投资者开户前应该查询该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或中国期货业协会(http://www.cfachina.org)网站进行资质查询。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合法机构的信息公示中,列示了其官方网站;投资者在下载交易软件或浏览信息时,应当通过合法机构的官方网站,以防被非法网站钓鱼,造成信息泄露、密码盗取、上当受骗等损失。
|开立期货账户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吗?
答: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开户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期货公司对照核实投资者本人的真实身份。
机构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出具机构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般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另行规定;期货公司对照核实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哪些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
答: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除上述单位和个人外,《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2)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开立期货账户收费吗?
答:开立期货账户免费,进行期货交易需要向期货公司交手续费。
|投资者需配合期货公司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根据《反洗钱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期货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及分类管理、分析与报告客户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宣传等。
客户应当配合期货公司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还应按要求提供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证明(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基金合同、持有份额等)客户身份识别相关材料,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变更的,及时告知期货公司,并配合期货公司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不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会影响期货交易吗?
答:会。对于采取措施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期货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已开立期货账户的,期货账户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客户身份证件到期未在规定时间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期货公司会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止为客户提供服务(限制客户办理新业务、限制资金转出等);投资者拒绝期货公司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期货公司可以对投资者采取合理限制其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措施。
|个人投资者持户口本、驾照、护照或军官证可以开户吗?
答:不能。个人开户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办理开户手续。
境内大陆居民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他证件均不能开立期货账户。
除境内大陆居民外的个人投资者开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参考身份证明文件:(1)港、澳地区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为驾照、社保证件、纳税证件、台湾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其他参考证件。(2)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境外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为所在国护照、驾照、社保证件、纳税证件、当地身份证或者其他参考证件。其中,所在国护照为必须提供的参考证件。(3)境外个人交易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所在国护照。参考身份证明文件为驾照、社保证件、纳税证件、当地身份证或者其他参考证件。
|一个身份证是否可以开多个期货账户?
答:可以,一个身份证可以在不同期货公司分别开立期货账户,但在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期货账户。
|互联网开立商品期货账户成功后是否要点击二次开户?
答:二次开户主要是用于申请开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或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编码或未开立的其他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如有需要可点击“二次开户”并按系统指引逐步操作,直至提交开户申请。
|什么是一户一码?
答:一户一码即一个客户在一家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编码。无论在几家期货公司开户,只要开户资料是同一身份证或同一企业营业执照,那么该客户在一家交易所内只能拥有唯一一个交易编码。客户编码专码专用,不得借用,不得混码交易。
|什么是居间人?是否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
答:期货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货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期货公司劳动编制。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开立期货账户前,投资者须先完成适当性测评。什么是适当性?
答:适当性就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根据适当性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投资者划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根据普通投资者填写的适当性测评问卷,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将其至少划分为五类: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基于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客户---产品”匹配意见,期货经营机构以此作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依据,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申请专业投资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期货公司申请认定为专业投资者:(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普通投资者是否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向公司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期货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转化:(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什么是实控关系,投资者需要主动报备实控关系吗?
答:根据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实际控制关系、实际控制关系变更相关信息。
|投资者不主动报实际控制关系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交易所违规处理相关规定,客户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回避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等处罚,或同时合并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期货开户常见问题介绍,如果投资者之前有开通中金所交易权限或者ETF期权交易权限则可以豁免条件开通原油、商品期权交易权限,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F.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G.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H.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还没实施吗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力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证监会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证监会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大一统
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
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
“八条底线”
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证监会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I. 期货公司的管理规定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略)
J.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机制;
(六)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