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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资金怎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4-04 13:12:54

Ⅰ 期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二)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Ⅱ 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 期货

期货交易制度有八种,分别如下:1、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2、涨跌停板制度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3、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4、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5、交割制度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6、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7、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8、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9、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Ⅲ 怎么做好外汇交易资金管理

一、建立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
货币资金预算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具。它不仅有利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而且有利于对整个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货币资金预算是对企业在整个预算期的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的估计,也是对企业预算
期货
币资金收支结果的预算。实行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对于完善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货币资金预算为控制企业日常货币资金流动提供了主要依据,也是评价企业对货币资金管理成绩的考核标准和重要手段。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增加了资金运行的透明度,从制度上、管理上防止挤占和挪用的现象产生。
在货币资金预算中,应把整个预算期分为若干个时期分别计算货币资金的余额。长期货币资金流量预测虽然重要,但在货币资金管理中所编制的预算,主要是一年以下的短期预算。划分时期的长短要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来决定,但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月,即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某些货币资金流入流出变化大的企业,还可以按周或按日编制预算。
编制货币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面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 成本
费用预算等等。完整的货币资金预算应包括货币资金收入、货币资金支出、货币资金千余缺以及货币资金筹集等部分。
货币资金流入量来源于销售收入、 投资
收益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收入。其中销售收入是最主要的部分,其金额可以直接从销售预算中得到;投资收益的货币资金收入时间比较固定,数量也容易确定;其他货币资金收入可根据企业以往的资料关考虑预算期的情况分析确定。预算期货币资金流入量加期初货币资金余额,构成预算期可动用货币资金数量。
货币资金流出量主要包括购货支出、营业费用支出、利息支出、上缴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支出。其中购货支出可从 材料
预算中得到;营业费用支出如工资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可以从费用预算中得到;利息支出所需的资金可以从偿债计划中得到;所得税付出以及利润分配支出可根据企业的盈利计划预先估计,支付的时间也比较固定;其他货币资金支出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的资料并考虑预算期的情况分析确定。
二、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货币资金的同部控制制度,规范 会计 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企业内部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负总责,并明确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预算安排、计划管理、实物资产、对外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采购、
经济 担保等经济活动中的管理权限、方式、方法、程序、责任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实行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建立职务分工控制制度,从组织机构设置上确保资金流通安全。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资金的管理人员要实行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合理设置会计、出纳及相关的工作岗位,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确保资金的安全。会计出纳不能相互兼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流通的全部过程。一是
会计 人员负责分类账的登记、收支原始单据的复核和收付记账凭证的编制;二是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付和保管、收支原始凭证的保管、签发 银行
有关票据和日记账的登记;三是内审人员应当负责收支凭证和账目的定期 审计
和现金的突击盘点及银行账的定期核对;四是会计主管应负责审核收支项目、保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印章;五是单位负责人应负责审批收支预算、决算及各项支出。
四、建立收入和支出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各个环节的 管理
,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程序,确定货币资金执行的审批权限和制度,超限额或重大事项资金支付要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或超审批权限的资金支出。严格企业内部资金收入和支出审批程序。
1、对货币资金的收入控制
①每笔收入支出都要及时开票;
②要尽可能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
③尽可能采用集中由 财务 部门收款的方式,分散收款要及时送交单位出纳;
④不得坐支各项收入;
⑤出纳员收妥每笔款项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收讫”章。
2、对货币资金的支出控制
①每笔支出都应有单位负责人的审批经、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人员复核;
②出纳人员每一笔款项都应以健全的会计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为依据,付款后,需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③各项支出都有预算和定额控制执行;
④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尽可能使用转账支付;
⑤银行单据签发和印鉴保管应当分工负责。
五、强化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控制

加强对货币资金、会计凭证、原始的管理,要依法建账,及时核对银行账目,认真履行定期对账、报账的制度,建立定期进行检查的制约机制。不符合审核程序不能支付资金,按规定实事求是报账,不作假账。
一是货币资金的收付只能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不得接触货币资金;二是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三是出纳人员要做到每日现金日记账余额与保管的现金核对相符,并经常与会计核对账目;四是要严格执行定期现金突击盘点制度和核对银行账的制度;五是已开出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全部及时入账;六是所有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并顺序使用,错
写作 废的原始单据应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
六、实行统一 财务管理 ,防范资金风险

要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只能设置一个财务机构的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账薄,全部了入和支出一律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总账管理。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开设,严格禁止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
经济
活动事项要及时报告,准确、全面反馈本单位的经济信息。要树立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止货币资金被挤占、挪用、盗窃的问题产生;从制度上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Ⅳ 如何做好资金管理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让很多企业家头疼的事情,怎样做好资产的管理,怎样保证没一分钱都花得有意义,我们就来了解并学习这里面的秘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和价值形态的管理,主要是以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爲中心,通过价值形态管理达到实物形态的管理。抓好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其目的就是在确保企业国有资産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当前,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大力加强成本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主要是爲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成本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存贷的控制和成本的控制。存贷的控制主要包括存贷数量、计价及保管的控制。现代财务管理着眼於事前和事中的成本预测、计划和控制,这样可以有效地将成本控制在一定水平内,保证成本费用最低,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l、增强成本管理意识企业不但要提高经营管理各部门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还要注重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识。要把企业的成本与企业各管理部门和员工的经济责任及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变“要我管”爲“我要管”变“被动管”爲“主动管”,如能达到这样的效果,那麽就极大地调动了全体人员管理成本的自觉性。比如,上钢在学邯钢的基础上,实行全员成本管理,年降低成本8000馀万元,这样既减少了资金和能源消耗,又提高了企业效益和员工利益。《长松组织系统》工具包——合理、高效的财务分析思路和方法,是企业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防范运作风险的重要途径,并将使您的工作事半功倍。2、改变成本管理的方法企业要改变过去传统的成本管理方法,变单纯核算型管理爲综合控制型管理,确立符合现代制度要求的成本管理方法。要积极推行“成本控制法”,实行目标成本责任管理。即按照“制造成本法”的核算原则,对在企业生産经营中发生的与企业生産经营密切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工资等直接消耗和制造费用等计入産品成本的费用消耗,实行定额控制;对生産经营过程中间接消耗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消耗,实行指标或者比例控制。并完善成本预测、成本核算、成本考核、成本决策和成本分析等管理方法。做到事前成本有预测,事中成本有考核,事後成本有分析。3、完善成本管理手段企业要建立以企业财务部门爲轴心的综合管理、统一核算、成本总控制的成本控制中心。它对上以企业目标总成本爲落实目标,向企业领导层提供目标成本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决策意见。对下以企业分解的定额成本爲管理控制目标,对企业所属部门、车间、班组实施定期考核、分析和监督控制,形成企业内部纵横连锁的成本管理核算体系。二是实行成本全面预算管理。针对企业生産任务和年度销售计划,制定企业目标总成本计划,并把总成本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定额或指标成本预算管理。同时要狠抓企业原材料供应、産品生産和销售等环节的成本预算定额管理,重点以百元爲基数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成本利润率等指标,衡量和考核企业成本预算管理和成本效益水平。三是严格成本管理控制。在制定和完善企业各项成本费用消耗定额和指标定额的基础上,严格各种原始记录,物资计量验收和收发出入库手续制度,做到原材料领用按定额、费用开支按标准、审批手续按规定、审查考核按程式,加大全方位考核制度。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和目标成本考核奖励制度,使企业的目标成本与目标利润密切挂鈎,把部门、车间、班组的指标定额成本与其应取得的效益指标和员工的经济利益密切挂鈎,这样既可以调动群衆的积极性,又能使得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同时使他们明确自己应当肩负的管理责任。建立这种制度同时也可以真正做到成本管理的责、权、利互相统一,达到向管理要效益的目的。(二)强化企业资金管理目前,不少企业一方面资金紧张,一方面资金占用较多,运营效率较低。因此,企业要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l、加强筹资管理企业要树立筹资主体观念,要根据企业生産经营需求对预期筹资方式,筹资渠道和筹资结构,根据实行情况,选择一个最佳的决策方案。另外,企业筹资要重点用於企业的生産发展和技术改造,合理调控筹集资金的配置和使用,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效益和盈利水平。2、加强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於企业的投资规模以及最佳的投资流向和合理流量。企业一方面要优化内部资金结构。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的调控职能,认真搞好企业内部资金合理配置,优化企业资産占用结构和産品生産结构,保证企业资金的合理占用和有效使用。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爲了扩大生産规模,在新上专案或对外合资合作专案的选择上,要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後再行之。同时,必须树立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坚持经济效益与産业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行情,这样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分析,预测投资专案的预期结果,就可以避免决策失误,造成损失。3、加强资金管理企业应在活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一是实行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集中核算、集中调控,加强资金的预期管理,企业要根据年度生産规划和目标,核定企业内部所属单位爲完成计划期生産经营任务所需的资金要求量,各单位要明确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承担的责任,使其主动精打细算,控制支出和节省消耗,降低资金的占用。通过事前的资金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二是搞好企业内部存量资金应用。企业一方面要防止産品积压,积极回笼资金,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另一方面要眼睛向内,挖掘现有资金的潜力,较好地运用现有的存量资金,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资金的占用等,达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三是落实资金回收责任制,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Ⅳ 怎样管理1000万资金,股票,期货,债券,基金资金量怎样分配

股票40% 期货20% 固定收益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40%,这个资金安排已经很好。至于股票如何建仓,介绍如下:股票建仓最好以上证5周线为主,五周线以上可大胆建仓,创新高就加仓。这个你可以研究一下上证指数,五周线上建仓是最安全的。
期货最好以中长线为主,短线最好不要做,这样才安全。

Ⅵ 如何在外汇交易中做好资金管理

一、资金账户的总体风险测算(压力测试)
投资者在从事期货投资时,要先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确定在期货投资中能动有的资金和能承受的最大亏损额度。对散户来说,每次的交易现金都不要过半,对中户和大户而言,多次交易动用的现金不应超过总资金量的10%-15%,这就是说,在任何时候总有足够的储备资金用来保证交易不顺手时临时支用。每次交易的最大亏损额必须限制在总资金的10%以内,这个10%是指交易商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将承受的最大亏损。这对于我们决定应该交易多少手合约以及把止损指令设置在何处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出发点。
另外,还要注意分散风险。在单个期货市场上投入的资金应限在总资本的30%-45%以内;在任何一个市场群类上,投入的保证金总额则限定在总资本的20%-25%以内;在相关商品期货市场上投入的资金应限定在总资本的60%以内。这些措施可以防止交易商在一类市场中陷入过多本金,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或错过更好的投资机会,同时也保持了资金的流动性。
二、测算报偿与风险的比例(盈亏比)
期货市场的一般规律是:亏损的次数远多于获利的次数。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使得期货市场的灵敏度极高,哪怕市场朝不利的方向只变动那么一点点,交易者也不得不忍痛平仓。因此,在交易者真正捕捉到心中的市场运动以前,都要进行几番探索性的尝试。
在期货市场上,大多数的交易都是赤字,所以交易者惟一希望的就是:确保获利交易的盈利大于亏损交易的损失额。为达到这个目的,报偿与风险比例的测算是必要的。在实际操作中,对每笔计划中的交易我们都应确定其利润目标(报偿),以及在操作失败的情况下可能损失的金额(风险)。我们把利润目标与潜在亏损加以权衡,得出报偿与风险的比例,这一比率的通用标准是3:1。根据这一比率,我们在考虑交易时,其获利潜力就至少需要三倍于可能的亏损,才能付诸实施。

另外,在报偿与风险比例的测算中还应加入可能性因子的考虑。因为仅预估利润和亏损目标往往是不准确的,还有许多影响其变动的因素,因此,在预估潜在获利能力和亏损额上还要分别乘以上述利润和亏损出现的概率。“让利润充分增长,将亏损限于小额”,这是期货交易中的老生常谈。在期货交易中如果我们能咬定长期趋势,就能实现巨利,但这需要把握周期、耐心等待的长远眼光,因为就每年来说,这样的机会只有少数的几次。

三、合理搭配投资组合(鸡蛋不放在一起)

在期货交易中,进行投资组合搭配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投资组合的搭配是一门学问,我们不能孤注一掷,那样风险太大;但也不能平均用力,将投资平均分散到多个项目上,因为平均使用兵力往往会劳民伤财。所谓“打的准才能打的狠”的交易者往往都有几个重点的投资目标,作为自己盈利的最大可能点-中坚力量,然后再设几个点分散投资—辅助力量,以防范风险。

我们可以采取复合头寸交易的方法,复合头寸分为跟势头寸和交易头寸,跟势头寸用于谋划长期的目标,这就需要对其设置较远的止损指令,为交易的巩固、调整留有充分的余地。从长期的角度看,这些头寸能带来最大的利润,即所谓“中坚力量”。交易头寸是在投资组合中专门留出来的用来从事频繁的出、入市短线交易的头寸,其止损指令期限短而灵活,其任务是探测风险、确保长线利润,即所谓的“辅助力量”。例如:某市场已达到一个目标,接近某阻力区,同时市场已呈超买状态,则我们可针对交易头寸部分的平仓获利,或安排较接近的止损指令,其目标是锁定成本或确保利润。如果后来趋势又恢复了,则我们也可用剩下的交易头寸把已平仓的头寸补回来。

四、保护性止损指令的设置(舍得割肉)
止损指令可用来开立新头寸也可用来限制已有的亏损,或保护已有头寸的账面利润。止损指令指明了有关交易指令的执行价格。交易者必须为自己的持仓头寸设置保护性止损指令,通过反向的限价(平仓)指令来完成。止损指令的设置是一门艺术,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把握。
在宏观把握上:第一:交易者必须把价格图标上的技术因素与资金管理方面的要求进行综合研究。第二:交易者应当考虑市场的波动性,市场波动大时,止损指令就应设置得较远;市场波动小时,则设置得较近。
在微观把握上:第一:买入止损指令一般设置在市场上方,而卖出指令则设置在市场下方(与限价水平相反)。第二:可设立跟踪止损,例如在多头头寸情况下,卖出保护性止损指令设置在市场下方,如果价格上涨了,我们也可以提高止损指令的水平,保护账面利润;我们也可在现在阻挡水平上方安排好止损指令,而当突破发生时能及时开立多头头寸。

Ⅶ 股指期货怎么做好资金管理

没那么难
1.严格设定交易体系,遵守止盈止损
2.基本原则上,不手动平仓 止盈
3.每日总结 及 盘面计划分析
4.进场时机一定要理性 所谓理性是要有盘面的根据及基本面的分析
5.坚持下去 总会成功的

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如下规定: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①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②遇国家法定长假;
③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①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②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④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股指期货上市前,中金所已修改多项交易规则,当前已取消熔断机制,并大幅压低持仓限额。
(3)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100手。
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
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4)大户报告制度
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②资金来源说明;
③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④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②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⑤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②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6)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7)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8)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②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③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④会员资金异常;
⑤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⑥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
⑦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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