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商挪用客户资金如何处置
『壹』 请问如何起诉银河期货公司偷客户钱我一年来被银河期货偷转了十万元的血汗钱,请问法律如何制裁偷客户...
偷转?银期转账是有流水账的,并且,只会转到你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期货账户。这属于非法挪用客户资金。比较严重的。
可以找律师,收集证据。起诉他们。
『贰』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数额巨大,如何量刑
斩立决。
『叁』 期货公司偷扣客户资金如何维权啊
建议打印账单,并盖章。
然后仔细核查,看是否是上述情况,如果是,就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了。
『肆』 期货公司是否能挪用你的保证金
你的顾虑是对的,但首先,目前管理部门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是比较健全的,基本上不会出现由于期货公司破产造成客户资金全部灭失的情况。
但并非期货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到了客户,从理论上来讲,期货公司是有能力动用全部客户资金的,因此就有风险存在。但造成此后果的责任人或受到极其严厉处罚,因此大概没人愿意用自己的身家性命来做这种冒险。
另外,现在有投资者保护基金,就是为期货公司无法偿还客户资金做准备的,当期货公司由于自身的错误造成客户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时,投资者的非交易损失就由此基金偿付。
至于楼上二位所说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交易所只对自己的会员(期货公司和自营客户)负责,不对每个具体客户负责,因此没有义务赔偿客户的损失。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则是用于当出现剧烈的行情变动,造成期货公司爆仓,给交易所带来亏损时,来弥补交易所的亏空的,并非用于做客户的赔偿金。
至于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客户资金的监管,那只是一种事后的备案手段,如果期货公司在某一天内动用全部或部分的客户资金造成亏损,并由此引起期货公司的破产,证监会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伍』 挪用客户账户资金为什么属于欺诈客户行为怎么理解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属于( A)。
A.欺诈客户行为
B.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虚假信息误导行为
D.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而《证券法》仅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证券法》第73条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如: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陆』 怎么看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138对的,确实是算数平均142错的说反了,因为期货距离到期日近,风险减小所以只可能降低保证金比例
『柒』 期货员工挪用保证金 公司要承担怎人吗 会构成公司犯罪吗
首先要看员工是怎样挪用的。一般情况下是公司来承担的,然后再追究员工个人责任。很可能员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捌』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述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玖』 百利期货两亿美元的客户资金是怎么被挪用的,客户资金不应该是第三方托管的吗
这种外汇保证金交易不一定是第三方托管的的 你汇钱时可能直接就汇到他们公司账户了
『拾』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