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货款资金占用费
A. 商家无故拒交租金,多次催款未果后,我公司发函要求收取资金占用费合法吗
建议你直接说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成了,“资金占用费”也只是个名义,法律上没有这个名目,法律支持按照贷款利息收取违约金。
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B. 资金占用费是怎么回事
流动资金占用费指的是1981年开始征收,缴纳单位和前者相同,以企业占用的国拨流动资金数额为计算依据,实行差别费率。资金占用费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企业缴纳的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分配处理。
资金占用费指我国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前者按国家资金中的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金额计算。
(2)逾期货款资金占用费扩展阅读:
流动资金占用率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金占用率=计算期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商品销售额×100%
也可用以直接表示每销售一百元商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在实际工作中,习惯只计算流动资金占用率。资金占用率与资金 平均占用额成正比关系; 与商品纯销售额成反比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资金占用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资金占用率
C. 怎么利用EXCEL计算欠款资金占用利息
常期限的部分是:一年月利率9.9‰ ,(1-3年不包括1年)10.8‰ , 超过到期日逾期的部分按照月利率标准上浮40% 利率
转换日利率除以 30
天数按实际天数
正常利息=本金*正常日利率*正常天数
逾期利息=本金*正常日利率*正常天数+本金*逾期日利率*逾期的天数
D. 资金占用费6%的法律依据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可参照: 1、《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建议采取6%,一般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于6%。这还是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资金占用费指我国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前者按国家资金中的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金额计算。国家对这两种占用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即利润的一种分配方式。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应交纳两费时,一般借 (或减) 记“利润分配”帐户及各该明细帐户,贷(或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从实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4)逾期货款资金占用费扩展阅读:在常见的各类民事纠纷中,资金占用费一般出现在借款纠纷案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非借贷案件中,也常常涉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司法者对于其性质、适用标准往往莫衷一是。法律并无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概念、适用规则等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 “资金占用费”是利息还是违约金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资金占用费指我国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前者按国家资金中的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金额计算。
国家对这两种占用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即利润的一种分配方式。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
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应交纳两费时,一般借 (或减) 记“利润分配”帐户及各该明细帐户,贷(或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从实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
(5)逾期货款资金占用费扩展阅读:
在常见的各类民事纠纷中,资金占用费一般出现在借款纠纷案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非借贷案件中,也常常涉及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司法者对于其性质、适用标准往往莫衷一是。
法律并无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概念、适用规则等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规定中有所体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 法院如何判决货款逾期一天按总金额的2%计算资金占用费法律会支持吗
原则上不会支持,但货款逾期跟单纯借贷不同,如果对方能证明货款逾期对其造成的损失达到相应数额,法院会支持
G. 公司未收到的资金占用费怎样入账
财政部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取得资金占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同时规定“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的规定中强调了“存款利率”这一计算标准,即资金占用费按低于或等于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是公允的,而超过这一基准的则是非公允价格,不能在当期利润中体现,只能在资本公积中反映。那么从2001年报反映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是否按相关规定对帐务进行调整了呢?遗憾的是,严格执行的寥寥无几,巨额资金使用费仍旧是某些公司扭亏为盈的法宝。如某家电企业按照月利率4.875‰向集团公司拆放了超过10亿元的短期资金,并将收取的6068万元全部冲减财务费用。没有这笔钱,该公司可能已步入亏损之列。4.875‰的月利折合成年率约5.85%,恰好为2001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水平。实际上按类似收益水平制定资金占用费收取标准并冲减财务费用的绝不在少数,在年报中也罕有对其是否合规的解释。而公司虽然明确表示是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收取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但它认为其处理方式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所以未作帐务调整。“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虽一字之差,上市公司的利润却可能发生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差别。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调息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而存款利率仅为2.25%,这就意味着2.25%应该是会计制度上认可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时可计入利润的上限!2001年报中关于资金占用费收取的处理是否应遵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帐务调整?据记者观察,目前还没有一家公司因此而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部分会计师也表示,规定的生效日是2001年12月21日,因此对于此前发生的资金行为不用追溯。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一般公司的资金占用费都是在年底清算,因此按照收付实现制,应该遵守有关规定。
H. 价款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征收问题
迟交费用属于违约,是否征收滞纳金,取决于法定依据是否明确规定
I. 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吗
(一)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逾期货款资金占用费扩展阅读: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所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在责任范围上存在不一致,即当事人通过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所获得的赔偿额可以适当高于逾期付款损失,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但在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约定其如何计算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应与逾期付款损失相当,以体现违约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
此时,裁判最终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形式仍应是违约金责任,而非赔偿损失责任,但在责任范围以及计算方法上,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则与赔偿损失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