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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

发布时间: 2021-10-02 22:30:11

『壹』 上市公司用发行股票集资来的钱,买期货,股票之类高风险的金融投资违法吗

这样做违反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贰』 “失职”与“渎职”区别那个严重

“渎职”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

“失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

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渎职”严重。

(2)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扩展阅读: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

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叁』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问题都有哪些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等。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扩展阅读: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肆』 江西省严查国企资金违规炒股的法律问题

江西省国企一段时间以来在股市中增长过快的投资规模,终于迫使当地管理部门“出手”了。
江西省证券监管部门日前认定,江西省投资集团今年2月前后动用约3000万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其上市子公司赣能股份(000899)股票1009万股,被认定为违规操作。8日,江西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严禁公有资金违规进入证券市场的紧急通知》,对国有企业进入股市的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摸底,严查国企违规炒股行为。
据悉,在江西省,由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主要有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等21家,其中仅江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江西国盛证券属金融投资类企业,其余大多为实业公司。
在江西省国资委去年底制定的2007年年度投资计划中,包括国盛证券和江西国投在内的21家省属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项目计划总额下限在2.1亿元,平均每家1000万元,而上限没有设定。据当地知情人士称,江西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生产型企业,对资金的需要比较大,一旦投资股票的资金过多且暂时无法撤退,将对生产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省国资委并不希望国企资金入市的规模太大。
但随着股市行情的一路看涨,江西省属国有企业在股市的投资行为更趋活跃,规模增长也较快。据称,仅江西省冶金集团下属某钢铁公司和江西铜业集团的一个部门在股票上的投资规模就接近一个亿。资料显示,江西省冶金集团旗下有新华股份(600782)和长力股份(600507)两家上市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控股的江西铜业则在香港、伦敦、上海三地上市。
此次被着重点名的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自2006年12月7日至2007年2月28日动用了约3000万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9万股“赣能股份”,平均买入成本3.275元/股,对于此事赣能股份也曾在今年三月份发布公告。根据当前股价计算,这家国有企业在短短3个月内,其账面收益就已经近7000万元,增长了2倍多。
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122亿元,同比净增207.9亿元,增长22.8%,增量和增幅均创历史新高;出资监管企业净资产达到408.9亿元,首次突破400亿元大关,同比净增71.3亿元,增长21.1%,平均资本保值增值率为121.1%。
除了江西投资集团增持自己旗下上市公司这种情形,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来国企入市资金的增加,以投资其他上市公司的行为居多。这些新增入市的国企资金虽然未流失,而且收益颇丰,但监管部门仍然认定这一行为由于没有履行要约豁免申请及信息披露程序,而属于违规。
据此,江西省国资委日前下发了《关于严禁公有资金违规进入证券市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企业对年度投资进度,尤其是金融投资进度进行自查。看其非主业投资是否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是否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是否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等。对确因生产经营或发展需要进入资本市场的单位,要经省国资委核准,未经批准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要及时清理,并采取措施,追回被挪用资金。
问:
(1)江西省投资集团动用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其上市子公司赣能股份(000899)股票1009万股,是否违规操作?为什么?
(2),江西省国资委是否有权对其监管的企业资金违规炒股进行控制和监管?依据是什么

『伍』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一样。

失职主体是工作人员,范围较大。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

渎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2、严重程度不一样。

失职相较于渎职而言严重程度较为轻一些。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3、结果不一样。

失职是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

渎职是不仅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参考资料

网络-失职渎职错误

『陆』 用银行贷款进行炒股属于违规操作吗

用银行贷款进行炒股属于违规操作。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

几乎所有的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都会明令贷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贷款,拿去炒股。你铤而走险,势必做假,弄出一个虚假材料,骗取贷款。那么,银行一旦发现,拒贷是一定的,如果贷款已批复,还能收回,严重的话,还会以骗取贷款罪将你起诉到法院。

(6)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扩展阅读:


银行在放贷款的时候审批都是根据用户的申请项目来定义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请人以炒股为名义,银行肯定是不会审批同意,自然申请人的贷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义的形式贷款,然后银行审批同意了,这个也就是违规了。不过一般银行放出去的贷款基本上都是个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违规银行也不会知道,只要定期偿还利息即可。

随着股市的火爆,越来越多人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想要纵身股海,赚得盆满钵满,不仅是打算满仓操作,甚至不惜贷款炒股。那么,贷款炒股会有怎样的不良后果呢?

按照现在的无抵押贷款年利率加月费等,大部分银行折合年化利率都超过15%,虽然当前股票市场看似火爆,但贷款炒股的最终收益率未必比这一利率高。而且,由于贷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归还贷款的时候,正值股市低谷,那么投资者也只有低点抛售,这样一来既没有得到额外收益还容易造成贷款逾期,反而增添了个人信用记录的污点。

参考资料:贷款通则_网络



『柒』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或有严重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行为

1、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

2、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

3、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4、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玖』 国有企业可以用闲置资金炒股票吗政策允许吗

明文规定是不可以的

『拾』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其中,《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此外,《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10)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扩展阅读: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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