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挪用客户资金
⑴ 期货公司跑路客户资金没出来,我一级代理赚差价我下面二级代理接触客户如果客户报警我会被叛坐牢吗几年
正规期货公司不存在跑路的说法,你们公司做的是违法的,如果客户报警调查,你是要承担责任的,具体处罚要看涉及的金额和你们后期的处理。
⑵ 证券公司会不会挪用客户炒股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会挪用客户炒股的资金;因为开户时,资金账户是挂在你银行卡里的,比如银行卡是钱包,开个证券账户后,只是在钱包里加了一个口袋,而这个口袋里的钱被限制为只能买卖股票而已,但钱包仍然在自己手上。证券公司是无法挪用的。
“第三方存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项业务,常见于证券、期货、房产等交易活动中。拿证券交易中的第三方存管来说,它是指委托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
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经纪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经纪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提供结算支持。银行负责完成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券商银行交收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转,将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转移到银行,由银行代为完成。
⑶ 期货公司可以动用客户资金不
正规的期货公司都不能动用客户资金
期货公司客户的保证金都是存在专门的一个保证金期货公司账户里
期货公司不能随意动用
这两年,这方面的监管完善很多了
早些年,是出现过期货公司动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
⑷ 期货公司能不能盗走期货客户的钱
不能,以前有挪用客户资金的,现在有监管每天下午4点半你可以去保证金中心查询,现在没事
⑸ 期货公司是否能挪用你的保证金
你的顾虑是对的,但首先,目前管理部门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是比较健全的,基本上不会出现由于期货公司破产造成客户资金全部灭失的情况。
但并非期货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到了客户,从理论上来讲,期货公司是有能力动用全部客户资金的,因此就有风险存在。但造成此后果的责任人或受到极其严厉处罚,因此大概没人愿意用自己的身家性命来做这种冒险。
另外,现在有投资者保护基金,就是为期货公司无法偿还客户资金做准备的,当期货公司由于自身的错误造成客户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时,投资者的非交易损失就由此基金偿付。
至于楼上二位所说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交易所只对自己的会员(期货公司和自营客户)负责,不对每个具体客户负责,因此没有义务赔偿客户的损失。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则是用于当出现剧烈的行情变动,造成期货公司爆仓,给交易所带来亏损时,来弥补交易所的亏空的,并非用于做客户的赔偿金。
至于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客户资金的监管,那只是一种事后的备案手段,如果期货公司在某一天内动用全部或部分的客户资金造成亏损,并由此引起期货公司的破产,证监会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⑹ 期货公司偷扣客户资金如何维权啊
建议打印账单,并盖章。
然后仔细核查,看是否是上述情况,如果是,就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了。
⑺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证券法》第211 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的,处以1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⑻ 请问如何起诉银河期货公司偷客户钱我一年来被银河期货偷转了十万元的血汗钱,请问法律如何制裁偷客户...
偷转?银期转账是有流水账的,并且,只会转到你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期货账户。这属于非法挪用客户资金。比较严重的。
可以找律师,收集证据。起诉他们。
⑼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⑽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数额巨大,如何量刑
斩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