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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世顿公司期货交易案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4-04 22:51:59

㈠ 期货公司的实力对客户做期货有没有什么影响还是说不同期货公司对做期货没影响

还是有影响的。
比如说硬件,交易通道最起码要通畅,交易量一大就塞车可不行,没人愿意在交易的时候因为期货公司的服务器出现问题而带来麻烦。
至于说软件,也就是他们的服务水平,现在的期货公司差距还不大,但可以预见以后会越来越大,强者恒强吧。

㈡ 建国以来最大的期货市场操纵案

期货市场风险回顾之一“上海粳米事件”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上海“粳米事件”回顾
粳米期货交易因具备发达的现货基础、市场流通量大而一度表现十分活跃, 在早期的粮食期货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1994年上海“粳米事件”发生后,监 管部门暂停了粳米期货交易。时至今日,众多业内人士在谈到恢复与开发大品种 期货交易时总要提到粳米。因此,对上海“粳米事件”作一个全面回顾与总结是很有必要的。
一、事件起因与经过
粳米期货交易从1993年6月30日由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首次推出到1994年
10月底被暂停交易,价格出现过三次明显上涨:第一次,199 3年第四季度,在南方大米现货价大幅上涨的带动下,粳米期货从1400元/吨上升至1660元/吨;第二次, 1994年春节前后,受国家大幅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影响,期价从1 900 元/吨涨到2200元/吨; 第三次,1994年6月下旬至8月底,在南涝北旱自然灾害预期减产的心理作用下,期货价格从2050元/吨上扬到2300元/ 吨。
到了7月初,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交易出现多空对峙局面。空方认为:国家正在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粮食的管理,平抑粮价政策的出台将导致米价下跌;多方则认为:进入夏季以来,国内粮食主产区出现旱涝灾害,将会出现粮食短缺局面,而且当时上海粳米现货价已达2 000元/吨,与期货价非常接近。双方互不相让,持仓量急剧放大。随即,空方被套,上粮所粳米价格稳步上行形成了多逼空格局。
7月5日,交易所作出技术性停市之决定,并出台限制头寸措施。
7月13日,上海粮交所出台了《关于解决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货交易
有关问题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召开会员大会,要求多空双方在7 月14日前将现有持仓量各减少l/3;上述会员减少持仓后,不得再增加该部位持仓量;对新客户暂不允许做粳米期货交易;12月粳米贴水由1 5%降至l1%;交易所要加强内部管理等。
随即,多空双方大幅减仓,价格明显回落,9412合约和9503合约分别从2250元/吨、2280元/吨跌至最低的2180 元/吨和2208元/吨。
谁知,进入8月,受南北灾情较重及上海粮交所对粳米期价最高限价规定较高的影
响,多方再度发动攻势,收复失地后仍强劲上涨,9 503合约从最低位上升了100元/吨之多,9月初已达到2400元/吨左右。
9月3日,国家计委等主管部门联合在京召开会议,布置稳定粮食市场、平抑粮油价格的工作。
9月6日,国务院领导在全国加强粮价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抑制通货膨胀是当前工作重点。受政策面的影响,上海粳米期价应声回落,价格连续四天跌至停板,成交出现最低纪录。
9月13日上午开盘前,上海粮交所发布公告,规定粳米合约涨跌停板额缩小至10元,并取消最高限价。受此利多刺激,在随后几个交易日中粳米期价连续以1 0元涨停板之升幅上冲。这时,市场上传言政府将暂停粳米期货交易。于是,该品种持仓量逐日减少,交投日趋清淡,但价格攀升依旧。
到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券委《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请示》。传言得到证实,粳米交易以9 412合约成交5990手、2541元/吨价格收盘后归于沉寂。

㈢ 期货交易案例分析问题

目前国内各家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在10%左右,你这个问题没有提供具体的保证金比率数值,因此无法算出具体的各保证金数值。我在这里给你个比较详细的演算框架,具体数值你自己向里面套。

假设这家期货经纪公司上海铜的保证金比率为a,那么张先生的
(1)履约保证金=16500×5×20×a
初始保证金=16500×5×20×a
维持保证金=16500×5×20×a×75%

(2)浮动亏损=(16500-16000)×5×20=50000
那么现在,张先生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00000-50000=50000 ,如果这一账户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16500×5×20×a×75%),那么张先生就需要补足保证金了,需要补交的就是追加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16500×5×20×a - 50000

如果你知道这家期货公司的沪铜保证金比率a,代入你就可以算出具体答案了。

(个人原创,引用请注明出处,谢谢)

㈣ 假如期货公司破产。那我在这个家公司期货账户内的钱。是不是也拿不回来了 在中国有没有这种风险

有这种风险,但完全不必过分担心,因为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证监会管辖下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共同承担,举个例子:假如期货公司收取客户每手3元手续费(其中上交给交易所2元,自己挣1元)中,要将其中的0.5-1分钱上交给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而交易所则要缴纳6分钱给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各个期货公司和交易所都按照这个比例上交。

如果期货公司因为管理不善或者违规造成破产导致客户的保证金损失,并且期货公司无法赔偿时,则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予以赔付。
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投资者赔付90%,单位投资者赔付80%.
因此客户的保证金还是有相当的安全性的。

㈤ 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有什么关系

“交易所是一个期货交易的场所,他们规定可以交易哪些期货商品和一些规范,期货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个人和单位要通过期货公司这个平台才能参与到交易所的交易当中。”

㈥ 操纵股市的境外伊斯顿公司什么来头

上海破获两起恶意操纵股市大案,一境外,一境内。境内的是著名私募大佬徐翔,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这样,被徐翔碰过的股票,近期或今后一段时间,恐怕必须成渣股了。境外是伊世顿公司,把持公司的两洋人分别是Georgy Zarya(音译扎亚)、Anton Murashov(音译安东)。扎亚和安东跑来中国张家港保税区成立所为贸易公司前,曾经欧洲的投资银行和期货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工作。他们的在中国的合伙人,是江苏南通34岁,一名叫做高燕的女人。伊世顿公司主要利用期指恶整中国股市,非法套利。该公司最初的本钱也就是5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和360万元人民币借款。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利用保证金杠杆比例等交易规则,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在很短的时间即获得暴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

㈦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的出台对期货经济公司的影响

02-5-17出台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 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㈧ 股指期货残匪掠夺式高频交易的杀伤力有多凶险

股指期货残匪掠夺式高频交易的杀伤力有多凶险?

------ 为什么救市大军屡战屡败? 魏雅华

从6月下旬到今天,中国股市,救市大军屡战屡败,问题仍然出在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对于股市大盘,有着颠覆性的杀伤力,每天下午两点之后,股指期货如群狼一般涌出,股市大盘兵败如山倒。
为什么残匪股指期货会仍有如此之大的杀伤力?
目前被引入中国市场的,除了高频交易策略,还有CTA、市场中性、期现套利、阿尔法策略等各类量化投资模型,其中某些量化交易模型在欧美国家已经被禁止。
让我们来看一起案例,11月1日,公安机关查处了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伊世顿公司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快速下单交易,以不足700万人民币的本金,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暴利30000%。
伊世顿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闪电下单,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其平均下单速度达每0.03秒一笔,一秒内可下单达31笔。
买方通过程序追踪指数基准变动进行报单,从而进行低买高卖的高频交易;由于期货市场实施T+0,买方可用该策略进行反复下单交易,并通过提高交易笔数,来实现短时期内的高回报收益率。
你可以算一下,100万的本金,假如两次交易的收益是1‰,那么2000次交易的收益率就是100%。而交易是以毫秒计算的,假设1秒钟能有1笔交易,那么一天四个小时就能交易14400次,收益率就是720%。
股指期货高频交易让救市大军成为一场羊入狼口的盛宴。
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对股指期货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看看他们还敢不敢高频交易?凭什么股指期货可以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㈨ 网上倒卖合法产品赚差价属于违法行为吗

应该属于非法盈利行为,但现在国家在网络平台上的相关法律和条例没跟上,基本处于放任不管的境地,你看那么多淘宝卖家哪个不是在倒卖赚差价,还不都没人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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